教師性虐待少女

被 告 馬 堅 耀 昨 日 在 庭 上 表 示 , 曾 化 濃 妝 穿 女 裝 內 衣 褲 自 行 拍 照 , 並 以 原 子 筆 及 膠 管 插 陽 具 。
資 料 圖 片


大公報 2007-3-20

涉迫少女肛交前教師受審


【大公報訊】一名曾任職教師的男子,因涉嫌強迫一名對他有傾慕之意的少女玩肛交,惹上官非。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遭控告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並在庭上否認控罪。

在案發時為教師的被告馬堅耀(三十六歲),被控在○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將軍澳新寶城的寓所內未經女事主同意下,作出肛交行為。

現年二十歲的女事主,在庭上闡述和被告認識的經過和案發過程。女事主表示,她在○二年夏天透過網上的留言板結識被告,兩人起初只是朋友關係,閒時傾談電話,然而相識一個月後,便在被告位於將軍澳新寶城的家中發生性行為,及後約每月會面一次發生性行為,地點都是被告的家中,包括一般的性交、口交及性虐待,以及曾發生肛交四至五次,她稱這數次肛交她亦不同意,因感到好痛。

多次在被告家中性交

○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的下午,被告和女事主一如以往相約到新寶城的單位,被告脫掉女事主在單位換上的吊帶裙,用皮扣綁起女事主的手腳,同時用繩綁女事主的腳加以固定,並用紅色牛皮膠紙封著女事主的雙眼和口。當一切準備就緒,女事主就聽到被告用數碼相機拍照。二人及後便進行一般的性交,然而,被告卻在期間突然說:「不如我搞你後面。」接著被告便使用潤滑劑,強行進行肛交,女事主稱當時口和眼的膠紙已開始脫落,她立刻極力表示「唔好」,下半身亦掙扎,不過因被綁未能阻止,女事主感到肛門「好痛」及「好辛苦」,在維持一段短時間後才掙扎成功。

由於感到不受尊重,在鬆開皮扣後,不開心的女事主立刻離開睡房,被告見狀便表示女事主可性虐待自己,最終在被告遭綑綁下再進行性行為。然而,女事主對此事仍然耿耿於懷,於是在當晚便把事情告訴一男性友人,友人力勸報警,她在考慮數天後報案求助。

女事主承認喜歡被告

女事主又稱,他與被告在性方面有交往,她喜歡被告但不願直接說出口。她起初在被告通電話時覺得被告友善,不是「玩女仔」一類,兩人在第二次見面已發生性行為。女事主又知道被告有一位發展多年的女朋友,寓所也是和女友居住,但被告的女友要到內地工作。然而當女事主被問及她與被告是否熟絡時,女事主又苦笑說不是,她更表示本身不知道被告的中文名,只稱呼被告為「Jimmy」,甚至誤信被告自稱是財經分析員,她直至早前看報紙才知道被告是教師。

女事主表示,在這段期間曾結識其他男朋友,並有發生性行為,那時便沒有和被告聯絡,但及後因以為可在被告身上吸收財經方面的經驗才聯絡,但最終依然回復情慾關係。她為令被告的性生活愉快,願意嘗試被告要求的玩意,但她重申自己不能接受肛交。

當問及為何進行四、五次肛交後才報警,女事主稱,以往不報警是因為原諒被告,認為被告不會繼續,但被告卻令自己失望,她曾因擔心報警會令家人及他人知道此事。然而,女事主不欲事情再次發生,而且被告不理會自己的要求強行肛交,故她認為不可再維持這段關係。


性愛招式層出不窮

2007-3-20

在為人師表的面具下,竟是難以想像的性生活?女事主在辯方律師的盤問下,表示「既然鍾意一個人,願意付出一切。」她承認不少與被告之間的房事,揭露一幕幕電影中才出現的情節。

女事主稱在○三年年底,與被告發生第一次肛交,當時被告使用了潤滑劑和假陽具,女事主才能容忍該次性交。此外,兩人之間又有性虐待,被告曾綁著女事主進行性行為,在綁著和性交期間更用數碼相機拍下,控方指當中涉及的照片達四百多張,而女事主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同意拍攝。在○三年八月一次性行為中,女事主因一段時間未有性交,被告的陽具難以進入,而當時女事主月事來臨,被告便買下蓆子鋪在床上,以防弄污床鋪。

同時,女事主承認被告曾把不同物件放進自己的下體及肛門,包括假陽具、螺絲批柄和西梅,被告更曾把香蕉放進女事主的下體,然後再餵女事主吃下。另外,被告還曾用啤酒灌進女事主下體,再要求她飲下啤酒。


前教師指少女同意玩性虐

2007-3-22

【大公報訊】前教師與在網上結識的少女玩「性虐待」,並涉嫌強行進行肛交,昨日被告在高院自辯。被告指最初是兩人一同商議下進行,事主亦感享受。不過控方盤問被告時,質疑他只當事主是洩慾工具,且利用她思想單純及頭腦簡單。被告否認,指因事主恐嚇他會向其女友公開關係,他才繼續這段不倫關係,他最初亦是抵受不了事主的誘惑才與事主性交,但控方則指他「大話連篇」;另外控方亦質疑被告替事主的證件拍照的動機,但被告則解釋是「貪得意」。

昨日當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馬堅耀(三十六歲)選擇親自出庭自辯。他指最初他與事主只是進行正常性交,及後他們於網上看見有關性虐待的網頁,兩人商議後決定嘗試並由被告購買性玩具,以增加樂趣。被告形容事主很享受該些遊戲,至於肛交亦是兩人一同商議下決定進行,事主均沒有投訴。

被告指事件曝光後,與他交往逾十年的女友與他分手,他亦被迫自行辭退教師工作,因此經濟出現問題,其住宅亦因斷供而被銀行收回,說到此處他更一度哽咽。

控方盤問被告時,被告指他曾意圖與女友玩性虐待遊戲,不過她並不喜歡。事主指知道被告與女友的電話及工作地點等,並威脅會向他女友公開他們的關係,使被告感大壓力並繼續其關係,但卻對女友感內疚。但控方質問為何仍繼續與事主發生性關係時,他稱希望事主繼續成為其性伴侶。

控方又詢問為何在○三年六月要在兩小時內先後要拍下事主的身份證、學生證及回鄉證等證件時,被告解釋指當日與事主性交後睡醒時發現事主偷看他的個人資料並知道他是老師,故他決定要看事主的證件資料,並貪得意拍下照片,兩小時後又貪得意再拍下照片。控方則反指他「大話連篇」,難以令人相信。




蘋果日報2007-03-22

庭 上 哭 訴 被 校 方 開 除   女 友 提 分 手
肛 交 案 前 師 認 有 易 服 癖


【 本 報 訊 】 前 師 涉 強 迫 女 生 肛 交 案 , 昨 日 在 高 等 法 院 續 審 。 被 告 出 庭 自 辯 時 哭 訴 , 案 件 被 揭 發 後, 他 遭 校 方 開 除 , 拍 拖 十 多 年 的 初 戀 女 友 又 提 出 分 手 , 庭 上 表 現 可 憐 。 惟 女 主 控 官展 示 大 量 師 的 自 拍 照 , 顯 示 他 有 易 服 癖 , 又 曾 用 原 子 筆 及 膠 管 插 陽 具 , 進 行 自 我 性 虐 , 是 他 荼 毒 女 事 主 參 與 性 虐 遊 戲 。 被 告 矢 口 否 認 , 反 指 遭 她 色 誘 。

反 指 遭 女 事 主 誣 告

36 歲 被 告 馬 堅 耀 , 否 認 於 05 年 11 月 20 日 與 未 經 19 歲 女 事 主 同 意 強 行 肛 交 。 被 告 昨 日 在 庭 上 辯 稱 , 他 於 02 年 背 拍 拖 十 多 年 的 同 居 女 友 , 在 互 聯 網 認 識 女 事 主 , 此 後 維 持 每 周 一 至 兩 次 性 關 係 , 兩人 為 追 求 新 鮮 感 , 不 斷 在 性 行 為 上 加 入 新 元 素 , 包 括 插 蔬 果 入 事 主 體 內 及 肛 交 , 據事 主 稱 , 她 會 因 少 許 痛 楚 獲 得 性 高 潮 , 他 便 使 用 肛 門 塞 插 事 主 , 令 她 適 應 肛 交 痛 楚, 兩 人 最 終 成 功 肛 交 , 所 以 他 認 為 事 主 願 意 肛 交 。 案 發 日 他 見 事 主 肛 交 時 面 色 有 異, 便 即 時 停 止 , 相 信 她 因 不 滿 他 提 出 分 手 , 才 誣 告 他 。
他 哭 說 , 案 件 被 揭 發 後 , 他 遭 校 方 開 除 , 陷 入 財 困 , 連 自 購 物 業 也 被 銀 行 收 回 , 女 友 又 提 分 手 。
被告 在 盤 問 下 承 認 有 易 服 癖 , 喜 歡 女 性 打 扮 , 曾 化 濃 妝 穿 女 裝 內 衣 褲 自 行 拍 照 , 並 以原 子 筆 及 膠 管 插 陽 具 , 並 以 大 束 膠 管 插 肛 門 , 自 行 性 虐 以 獲 取 快 感 , 有 時 事 主 在 場, 此 外 , 他 也 會 自 己 玩 性 虐 。
當 被 主 控 官 質 問 , 他 年 齡 較 事 主 大 15 年 , 又 身 為 師 , 為 何 會 於 02 年 與 16 歲 初 相 識 的 事 主 性 交 。 被 告 反 指 事 主 身 穿 性 感 睡 衣 挑 逗 他, 他 因 受 不 住 誘 惑 才 與 她 性 交 , 又 表 示 對 事 主 有 愛 意 , 否 認 將 她 視 為 洩 慾 工 具 。
案 件 編 號 : HCCC170/06

懲教主任性侵犯囚犯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被 揭 發 懲 主 任 涉 嫌 性 侵 犯 男 童 事 件 。
被 告 陳 國 生 否 認 6 項 控 罪 ,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受 審 。 孔 慶 初 攝

記 者 : 梁 瑞 珮

蘋果日報 2007-03-23

懲 主 任 涉 雞 姦 男 童 犯
受 害 人 恐 染 愛 滋   向 母 透 露 遭 侵 犯


【 本 報 訊 】 51 歲 懲 主 任 在 沙 咀 勞 中 心 駐 守 期 間 , 涉 嫌 性 侵 犯 一 名 14 歲 正 服 刑 的 男 童 , 迫 男 童 替 他 口 交 , 更 將 他 雞姦 , 男 童 疑 懾 服 其 權 威 , 怕 影 響 服 刑 期 , 一 直 啞 忍 , 惟 擔 心 感 染 愛 滋 , 向 前 來 探 望的 母 親 透 露 , 希 望 獲 釋 後 進 行 驗 血 , 事 件 終 曝 光 。 該 懲 主 任 被 控 非 法 同 性 肛 交 及 非 禮 等 六 項 罪 名 , 案 件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開 審 。

被 告 陳 國 生 , 案 發 時 為 沙 咀 勞 中 心 體 育 主 任 , 被 控 三 項 與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同 性 肛 交 及 三 項 非 禮 罪 名 , 指 他 於 去 年 9 月 12 、 13 及 15 日 , 在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內 , 與 14 歲 男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猥 褻 侵 犯 他 。
主 控 官 指 , 勞 中 心 的 刑 期 為 一 個 月 至 半 年 , 男 童 於 去 年 4 月 因 偷 遊 戲 機 被 判 入 沙 咀 勞 中 心 , 至 同 年 8 月 , 他 飲 用 銅 器 清 潔 劑 企 圖 自 殺 , 出 院 後 為 防 止 他 再 度 自 殺 , 翌 月 7 日 起 安 排 由 被 告 監 管 及 導 。

完 事 後 請 吃 餅

按 男 童 與 警 員 進 行 的 會 面 紀 錄 指 稱 , 9 月 12 日 早 上 , 當 男 童 在 沙 咀 中 心 的 醫 院 內 做 清 潔 工 作 時 , 有 職 員 吩 咐 他 往 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他 鎖 上 房 門 , 然 後 說 : 「 過 幫 我 『 練 』 先 ! 」 男 童 替 被 告 按 摩 腳 部 後 , 被 告 又 說 : 「 都 『 練 』 得 唔 舒 服 。 」 繼 而 要 求 口 交 , 被 告 隨 之 將 褲 褪 至 小 腿 位 置 , 他 蹲 下 , 然 後 強 行 將 陽 具 塞 進 他 的 口 內 , 被 告 還 說 : 「 都 幾 舒 服 ! 」 他 留 意 到 被 告 的 陽 具 狀 態 及 有 三 粒 小 瘡 。
男 童 續 稱 , 接 被 告 要 求 肛 交 , 他 先 再 口 交 令 其 陽 具 濕 潤 , 然 後 令 他 趴 在 上 , 他 感 到 被 告 將 陽 具 插 入 其 肛 門 , 令 他 感 到 痛 楚 , 被 告 再 叫 他 轉 身 , 在 他 口 內 射 精 , 完 事 後 , 被 告 請 他 吃 餅 , 叮 囑 他 不 可 告 知 任 何 人 。
另 兩 次 事 件 發 生 於 同 月 13 日 及 15 日 , 被 告 以 同 樣 手 法 侵 犯 男 童 , 他 曾 以 身 體 不 適 婉 拒 , 但 被 告 不 理 , 「 唔 到 佢 ( 被 告 ) 開 心 , 就 唔 畀 我 快 走 ! 」 男 童 表 示 , 有 一 次 被 告 在 完 事 後 給 他 半 支 煙 。
男 童 續 稱 , 對 被 告 的 行 為 感 驚 慌 , 但 他 知 道 被 告 有 權 控 制 他 於 勞 中 心 的 服 刑 期 , 故 沒 有 反 抗 。 至 同 月 18 日 , 母 親 前 來 探 訪 , 他 告 知 母 親 因 肛 交 怕染 愛 滋 , 希 望 獲 釋 離 開 後 驗 血 , 母 親 認 為 要 報 警 。 主 控 官 指 , 當 中 心 高 層 查 問 事 件時 , 男 童 自 覺 快 將 獲 釋 , 遂 聲 稱 自 己 向 母 親 說 謊 。 被 告 被 警 方 拘 捕 後 , 否 認 發 生 性侵 犯 事 故 。
案 件 編 號 : HCCC228/06

東方日報 2007-3-23

懲教主任涉雞姦14歲囚犯


【 本 報 訊 】 在 沙 咀 勞 中 心 服 刑 的 一 名 十 四 歲 少 年 , 聲 稱 接 受 一 名 懲 主 任 單 獨 訓 練 時 , 被 迫 在 主 任 辦 公 室 內 遭 對 方 性 侵 犯 。 主 任 涉 嫌 在 四 日 內 三 度 迫 男童 口 交 及 肛 交 , 並 聲 稱 若 能 令 他 「 開 心 」 便 可 提 早 獲 釋 。 少 年 就 範 啞 忍 , 直 至 其 母親 探 望 時 終 按 捺 不 住 向 她 投 訴 及 報 警 , 懲 主 任 否 認 有 關 指 控 , 案 件 昨 於 高 院 開 審 。

五 十 一 歲 被 告 陳 國 生 , 否 認 三 項 非 禮 及 三 項 與 廿 一 歲 以 下 男 童 作 同 性 肛 交 的 控 罪 。 控 罪 指 他 於 去 年 九 月 十 二 至 十 五 日 , 在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內 性 侵 犯 十 四 歲 男 事 主 。

逼 口 交 精 液 射 口
主 控 官 在 開 案 詞 稱 , 事 主 去 年 四 月 因 偷 竊 遊 戲 機 而 被 判 入 上 址 服 刑 , 他 因 不 適 應 生活 , 被 囚 四 個 月 後 曾 飲 洗 銅 水 自 殺 但 獲 救 。 中 心 去 年 九 月 初 安 排 他 接 受 體 育 訓 練 組主 管 ( 即 被 告 ) 的 訓 練 , 主 控 官 指 被 告 在 懲 署 的 職 級 相 等 於 警 隊 督 察 級 。 事 主 向 警 方 會 面 時 透 露 , 去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被 職 員 帶 到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把 腳 伸 出 要 事 主 按 摩 , 但 又 指 他 按 摩 不 舒 服 , 要 他 口 交 。

其 後 , 被 告 脫 下 褲 並 捉 他 的 頭 , 強 行 要 他 口 交 。 被 告 後 來 表 示 : 「 都 幾 舒 服 。 」 但 隨 即 又 說 : 「 畀 我 拮 下 好 唔 好 ? 」 並 事 主 彎 身 伏 在 桌 上 與 他 肛 交 , 並 把 精 液 射 到 他 口 中 。 翌 日 早 上 , 他 再 被 帶 到 被 告 辦公 室 內 , 遭 被 告 性 侵 犯 , 並 說 「 會 畀 你 九 月 底 獲 釋 」 。 至 十 五 日 的 下 午 , 事 主 又 被帶 到 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表 示 「 你 唔 到 我 開 心 , 便 無 法 提 早 獲 釋 」 , 然 後 迫 令 他 替 被 告 按 摩 口 交 及 肛 交 。 事 主 稱 因 怕 染 愛 滋 , 故 在 母 親 探 訪 時 告 知 想 驗 血 揭 發 事 件 。

案 件 編 號 : HCCC 228/2006

游泳練甩非禮罪

泳 會 總 練 非 禮 罪 脫

蘋果日報 2007-03-03

【 本 報 訊 】 私 人 泳 會 總 練 余 思 彥 46 歲 ( 圖 ) , 涉 嫌 在 公 眾 泳 池 授 課 時 7 度 非 禮 一 名 15 歲 女 學 員 , 法 官 昨 在 裁 決 時 指 , 女 學 員 的 指 控 跟 證 供 不 合 , 其 中 事 主 稱 遭 余 非 禮 後 , 仍 送 贈 親 手 焗 製 的 朱 古 力 曲 奇 餅 , 認 為 女 學 員 行 為 矛盾 , 案 中 存 在 疑 點 , 故 裁 定 余 罪 名 不 成 立 , 余 鬆 過 一 口 氣 , 旁 聽 席 上 十 多 名 親 友 不禁 高 興 拍 掌 , 令 嚴 肅 寂 靜 的 法 庭 充 斥 如 雷 掌 聲 。
案 件 編 號 : DCCC620/06



泳壇金牌教練甩非禮罪

03/03/2007 東方日報

曾 奪 最 佳 練 獎 的 本 港 著 名 游 泳 練 余 思 彥 , 涉 嫌 於 不 同 泳 池 範 圍 內 多 次 非 禮 十 六 歲 習 泳 女 生 一 案 , 法 官 昨 於 區 院 裁決 時 , 認 為 事 發 時 被 告 能 證 明 自 己 正 帶 隊 參 加 校 際 比 賽 或 正 使 用 手 機 , 難 以 「 分 身」 非 禮 女 事 主 ; 加 上 事 主 之 證 供 有 矛 盾 , 基 於 案 件 有 疑 點 , 遂 裁 定 被 告 七 項 非 禮 罪名 不 成 立 , 判 他 當 庭 釋 放 兼 獲 堂 費 。

四 十 六 歲 男 被 告 余 思 彥 , 是 太 平 洋 游 泳 會 總 練 , 昨 聽 判 時 表 現 鎮 定 , 獲 悉 脫 罪 後 難 掩 喜 悅 神 色 , 離 庭 時 沒 有 發 表 回 應 ; 約 廿 名的 被 告 親 友 到 庭 旁 聽 , 聞 悉 結 果 後 不 禁 在 庭 上 熱 烈 鼓 掌 , 法 官 亦 為 之 側 目 。 親 友 在庭 外 發 現 大 批 記 者 訪 攝 被 告 時 , 指 「 佢 ( 被 告 ) 有 過 千 名 學 生 , 所 以 唔 想 曝 光 … … 」

法 官 形 容 事 主 在 同 齡 泳 手 中 屬 頂 尖 選 手 , 亦 獲 學 校 老 師 評 為 好 學 生 ; 而 擁 有 眾 多 學 生 的 被 告 是 泳 界 著 名 練 , 深 獲 家 長 高 度 評 價 , 故 法 官 形 容 此 案 難 以 裁 決 。

法 官 續 指 , 被 告 無 案 底 及 有 良 好 品 格 , 七 次 的 涉 嫌 非 禮 事 件 中 , 被 告 曾 分 別 帶 小 學泳 隊 參 加 小 學 校 際 比 賽 , 或 曾 用 手 機 談 電 話 , 難 以 同 時 非 禮 事 主 。 法 官 又 質 疑 事 主於 非 禮 事 件 後 , 竟 當 眾 致 送 朱 古 力 給 被 告 , 加 上 事 主 的 會 面 證 供 與 她 對 其 他 人 投 訴的 內 容 不 合 , 故 案 件 存 有 疑 點 下 , 裁 定 被 告 七 項 非 禮 罪 不 成 立 。

被 指 罰 留 堂 剝 光 豬
控 方 案 情 指 , 被 告 於 ○ 四 年 十 二 月 至 ○ 五 年 十 月 期 間 , 在 四 個 不 同 泳 池 範 圍 內 七 度 非 禮 十 六 歲 女 事 主 , 指 被 告 她 習 泳 後 以 罰 留 堂 作 藉 口 , 在 上 址 強 行 將 她 「 剝 光 豬 」 , 或 被 告 坐 在 她 身 上 用 按 摩膏 塗 抹 她 全 身 兼 大 肆 淫 辱 。 而 辯 方 質 疑 事 主 因 不 獲 被 告 推 薦 入 香 港 泳 隊 而 誣 衊 作 報復 。

資 料 顯 示 , 被 告 早 年 畢 業 於 杭 州 大 學 體 育 系 , 八 七 年 成 立 太 平 洋 游 泳 會 , 於 ○ 二 年 奪 得 香 港 游 泳 練 的 最 佳 練 獎 。

案 件 編 號 : DCCC 620/2006



涉受辱女學員送朱古力存疑點
游泳教練脫非禮罪

03/03/2007 太陽報

曾奪最佳臈練獎的著名游泳臈練余思彥,因涉嫌於十個月內七度非禮一名女學員受審,至昨日獲裁定無罪釋放兼得堂費,其十多名到庭旁聽的親友聞判後,當庭熱烈鼓掌。暫委法官表示女學員雖聲稱受辱,事後卻送朱古力給臈練,案件存有疑點。

暫委法官阮偉明指出,被告余思彥(四十六歲)於七次懷疑非禮案發生時,正值帶泳隊參加小學校際比賽,或使用手機談話,故難以非禮事主(現年十六歲)。又事主於懷疑非禮事件發生後,竟當眾送朱古力給被告。

暫委法官續稱,事主於同齡泳手中屬頂尖選手,獲老師評為好學生;而擁有眾多學生的被告則是泳界著名臈練,深獲家長高度評價,令本案難以裁決。不過,事主提供警方的會面證供,跟她向別人投訴的內容不擧合,案件存有疑點。

旁聽親友熱烈鼓掌
被告余思彥聞判時表現鎮定,獲悉無罪後難掩喜悅神色,離庭時未有發言,其近二十名到庭旁聽的親友,得悉裁決後在庭上熱烈鼓掌,令暫委法官為之側目。有親友表示:「佢(被告)有過千名學生,所以唔想曝光。」

七項非禮罪指○四年十二月至○五年十月,被告分別於灣仔泳池、沙田賽馬會泳池、摩利臣山泳池及沙田顯田公眾泳池內非禮事主。事主自中一起跟隨被告習泳,曾於學界及渡海泳中奪獎。

事主聲稱於十個月內,遭被告以不同藉口逼脫泳衣,被告繼而對她搽油「捽晒全身」按摩,被告解釋「(國家隊)的女泳員都係畀人除泳衣按摩」,甚至對事主指插下體及咬胸。辯方反指,事主因不獲被告推薦入香港泳隊而誣衊報復。

資料顯示,被告早年畢業於杭州大學體育系,八七年成立太平洋游泳會,於○二年奪得香港游泳臈練的最佳臈練獎。

案件編號:DCCC 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