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導言

在社會上有很多人是屬於專業階層,他們受過專業訓練和擁有專業知識,因而能夠享有特殊的地位和權力,本來應該是用來去幫助和服務大眾的。但若他們一旦不注重他們的專業道德,他們是很容易去剝削到他們的服務對象(無知,無助,脆弱,信任,倚賴,感激和敬重)。此是為專業剝削 (Professional Exploitation)。

最常見的例子是向服務對象進行性不端行為 (Sexual Misconduct)。此是為性剝削 (Sexual Exploitation)。

由於他們能夠濫用了他們的專業地位和權力,受害者往往會是在同意(或沒有反對) 的情況下去接受了他們的性不端行為,表面上他們似乎是可以被免去犯了性侵犯(Sexual Violation)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之罪責,所以很多時他們有能夠逃脫被成功起訴的機會。

報上不斷有很多關於 :

1. 教職人員和未成年學生發生不正常關係
2. 神職人員與愚昧信徒進行不端行為
3. 警務人員對性工作者進行剝削或性侵犯兒童
4. 醫療服務人員非禮病人或進行性騷擾和性不當行為

這些皆是專業剝削的例子,其中最為人齒冷和深惡痛絕的是性剝削未成年兒童和智障或精神病患者,此是為性虐待 (Sexual Abuse)。

專業人士

專業人士

由有權力、地位和信譽的專業人士去對他們的求助者或服務對象,進行性騷擾、性不端行為、性剝削和虐待,是一個並不罕見的問題。

服務性及助人專業人士包括:

*心理健康專業人士,輔導,治療師,心理學家,精神病專家,等等。
*醫療界人員,醫生,護士,物理治療師,按摩師等等。
*神職人員,社會工作者,家庭、青年、婦女輔導等等。
*教育工作者,學校教師,大學教授等等。
*專業教練,導師等等
*律師,行政管理官員,危機處理,為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各類人員等等。
*執法專業人員,警員,獄卒,懲教處,移民局各類官員等等。

剝削

剝削


在現實生活裏,有時我們會發現本身是非常的脆弱無助,必需有人來給我們幫助、引導、令我們變得堅強。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告訴我們,要把我們的信任,放在各類專業人士身上,讓我們得到所需的協助。當我們的精神生活出現問題或危機,我們會去找些輔導,治療,或神職人員來幫助。當我們身體出現病痛,我們會去向醫務人員尋求幫助。如果我們是一些違法事件的受害者,或遇到些我們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我們要信任執法人員和律師來幫助我們。若我們還是在求學階段,我們會對我們的導師有絕對的敬畏,信任和依靠。

我們有時沒有選擇地要絕對相信那些為我們服務的專業人士,並令到自己變得脆弱無助和容易受到傷害。我們相信這些專業人士會絕對維護我們的最佳利益。 視乎有關我們本身的脆弱性,和我們對這些他們的需求依賴信任,對他們幫助感激,達到什程度, 我們是完全有可能被他們趁機剝削和佔我們的便宜的。我們甚至會認為: “這可能永遠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可悲的事實是,它是可以而且會發生的。我們甚至在沒有充分意識到事實真相之前已被它發生。

所有的精神科專業人員,心理學家,精神病專 家,輔導員,治療師,醫生,護士,牧師,律師,教授,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執法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 如果對他們的求助者或服務對象進行追求或發展有關性或任何的不正當關係, 他們往往是在利用一個固有的權力不平衡的因素。感性剝削並不是只包括性接觸 - 它可以由專業人士的各種不同行為而發生。經常被利用來剝削的是求助者或服務對象的絕對信任,情緒上的依賴,本身的年幼無知,或求助者有所急切需要幫助。有時是因專業人士在玩弄他們的權力職能。無論怎樣,這都是專業濫權剝削虐待, 即使求助者在當時是沒有提出反對的一個“同意”參與者。這是已利用了濫權去剝削求助者的無知和對專業人士的信任和依賴。它也是背叛了社會對專業人士的信任。這種形式的濫權剝削,往往深深的侵犯了求助者,有時可以造成長遠巨大的精神,情感,和心理的傷害。

在許多的這類服務專業,若對求助者進行任何形式的剝削,應該會是被視為不道德及違法的 。 當然,大多數的服務專業人士都是有專業道德和絕不會去利用和剝削他們的求助者的。但這種情是常常都會發生和不能忽視的。如果您有被一個專業人士利用,在性或在感情上受到剝削,你可以在 ATFAPE 這網誌裏找到一些幫助的!

受害者

受害者


在各種的服務專業:如精神科服務,心理學家,精神病專家,輔導員,治療師,神職人員,以及醫生,護士,律師,教授,教育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危機服務者,和執法人員,社會皆曾付託以權力和信任,授權他們可以影到其他人的生命和生活。


這項權力,是讓他們有機會憑藉他們的專業角色,提供服務和幫助別人。如果對這項權力加以濫用,求助者對專業的依賴會被剝削,肯定會受到傷害,而其專業角色亦已背叛了求助者和社會對他們的信任。當求助者受到感性剝削,傷害可以是特別深的。這是比單純的肉體的侵犯來得更為嚴重。這會是一個在感情,心理和精神上的侵犯。這會是對一個人加以虐待的最切底方式。

專業道德的水準和守則特別強調,和求助者或服務對象去發展一個不當關係,是非常不道德的和不夠專業的行為,而是被禁止的。 事實上,在許多國家它都是被定為非法的。

為什麼要有這麼高的標準呢? 因為人們是很容易被專業人士剝削而深深受傷。所以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行為。此外,為了要給一個專業其所必須具備的權力、地位和信任,可讓他們去幫助求助人,他們都必須是值得信賴和不會剝削求助人的。如果知道助人專業存有不良的聲譽,求助人絕不會允許自己變得那麼脆弱和容易受傷。因此,當專業人士濫用其權力和地位,他們不僅損害了求助人和違反了社會的信任,他們還損害到他們的整個行業。這就是為什麼專業操守的道德標準及守則和法律要清楚訂明。對求助者進行性剝削是絕對不能被容忍的,而這是專業本身的責任,去確保此類事情不會發生。


對一些遭受專業人士性剝削的人來說,反應可能是有個別不同的,但後果却有時是災難性的,會有許多由此而產生的問題及症狀:


性剝削對受害者的影响:-

抑鬱
焦慮
離解
惡劣心境
創傷後壓力
慢性疲勞
心理困擾
生理反應
自殺傾向
精神崩潰住院
性功能障礙
侵擾性思維
厭惡回憶
惡夢
失眠
個人關係破碎
離婚
感情的背叛與遺棄
隔離感,空虛
不信任他人,尤其是權威
信仰與精神危機
情緒失落
矛盾情緒
家庭異變
絕望灰心
記憶困難
藥物濫用
食慾變化
自我貶值
失去自尊
罪惡感/恥辱
噁心
混亂
屈辱
自發哭泣
憤怒激動
極度恐懼
煩躁不安
尷尬
悔恨
仇恨
悲痛

這是一些由專業人士利用專業性剝削和求助者產生不當關係所引致的傷害。這可能是一個非常深刻和複雜的侵犯,背叛了求助者的脆弱和信任。感情和心理上的損傷可能不只是由於性接觸,可以是因更廣泛的不守界限的侵犯或其他形式的剝削。最具有諷刺的是,專業人士本來是應去幫助他們,而不是傷害他們。求助者不僅不能得到幫助,他們本來的問題困難,可能大大加劇。

性罪行定義

性騷擾、非禮、強姦的定義

任何人故意或有計劃地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 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是強姦和非禮,我們認為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

在香港的法律上,強姦和非禮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而性騷擾則可循「性別歧視條例」進行民事訴訟。

強姦

在女方不同意下或者不顧女方是否同意下,男方或女方進行非法性交。在法律上,性交一辭是指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如果女方是弱智,年齡太幼,精神狀況欠佳如飲醉,熟睡或服食藥物,又或者被人以武力威脅,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非禮

非禮是指「猥褻侵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對方感到將被侵犯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猥褻,是一般人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或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在工作及服務提供的場所,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均屬違法。若有人對你作出厭惡、有性意味的注意,觸碰你,向你提出性要求等等,都屬於性騷擾,你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性騷擾的例子: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
猥褻姿態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猥褻電話
展示猥褻或淫穢照片或文章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強迫性行為(強姦)

性侵犯
有身體接觸:例如強姦、非禮、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
非身體接觸:偷窺、露體、色迷迷的目光。
言語上:猥褻言語、對別人身體猥褻地評頭品足。

上述無論那一種性暴力都是不能容忍。
即使在婚姻關係、約會關係和相識的關係中都不可忍受。

性暴力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認識性暴力

什麼是性暴力

任何人故意或有計劃地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是強姦和非禮,我們認為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

1.性暴力的法律定義

在香港的法律上,強姦和非禮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而性騷擾則可循「性別歧視條例」進行民事訴訟。

強姦

在女方不同意下或者不顧女方是否同意下,男方或女方進行非法性交。在法律上,性交一辭是指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如果女方是弱智,年齡太幼,精神狀況欠佳如飲醉,熟睡或服食藥物,又或者被人以武力威脅,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非禮

非禮是指「猥褻侵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對方感到將被侵犯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猥褻,是一般人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或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在工作及服務提供的場所,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均屬違法。若有人對你作出厭惡、有性意味的注意,觸碰你,向你提出性要求等等,都屬於性騷擾,你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性騷擾的例子:

*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
* 猥褻姿態
*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 猥褻電話
* 展示猥褻或淫穢照片或文章
*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 強迫性行為(強姦)

2. 性暴力包含的行為

* 有身體接觸:例如強姦、非禮、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
* 非身體接觸:偷窺、露體、色迷迷的目光。
* 言語上:猥褻言語、對別人身體猥褻地評頭品足。

上述無論那一種性暴力都是不能容忍。即使在婚姻關係、約會關係和相識的關係中都不可忍受。

3.性暴力的誤解

考考你,以下有10條問題,睇你答中幾多題?



1. 性暴力這種事永不會 在我身上。

錯!!凡事都冇絕對!係報紙上睇到,任何情形下女性都有可能被強姦,例如:

【坐小巴被隔鄰男士上下其手】10/4/2001 東方日報
【卡拉OK消遣被強行拖入房內強姦】24/4/2001 蘋果日報
【嶺南大學學生浴室偷窺女生淋浴】7/4/2001 明報

日常生活都有好多性暴力事件發生,你點可以認為會唔關自己事。

2. 性暴力的侵犯者,有唔少與受害人係熟識。

對!!

【補習老師非禮四女童罪成】7/4/2001 蘋果日報
【契哥涉利器鮁頸姦契妹】3/4/2001 蘋果日報

以上只係2001年4月份發生其中兩宗個案。根據警方2000年的性罪行舉報個案中,有七成的強姦受害人都係被相識的人侵犯,包括朋友或親人。

3. 性暴力事件通常發生於漆黑的隧道或公園裏面。

錯!! 事實上,有很多強姦案都係發生於受害人家中或朋友家中。

4. 被性暴力對待的女人係有一定原因,可能佢著得暴露,或者擺出一d好誘惑姿勢。

錯!! 這個想法大錯特錯,女性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作什麼打扮。而且穿得性感與否,亦只是個人自由,強姦犯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找借口。要杜絕小偷,唔通叫人唔帶錢出街?

5. 任何男性亦可能成為性侵犯的對象。

對!! 部份強姦犯對男性較對女性更有興趣,所以男性亦可能成為他們下手的對象。

6. 強姦犯去強姦人的動機係為顯示自己o既能力和力量,而唔係為得到性滿足。

對!! 強姦犯如果只是為了滿足性慾,是可以透過其他途徑去獲得性滿足。但他們卻選擇去強姦女性。是想藉著性作為暴力工具,從征服他人中得到滿足,並顯示自己的能力。

7. 去性侵犯女人o既人多數是來自低下階層或者變態佬。

錯!! 在去年的非禮強姦案中,犯案者包括地產經紀、教師、醫生、大學生。可見那些罪犯不只是限於低下階層的人。

8.「好女仔」係唔會俾人強姦。

錯!! 絕對荒謬!任何女性都可能受到性暴力對待,這與她們的衣著、行為和品格無關。

9. 強姦多是一時衝動的行為,好少會再重覆的。

錯!! 大部份強姦犯均會重覆他們的行為,除非他們的暴行被人揭破。

10. 成年人及已有性經驗的女性,被強姦的創傷後遺症應該較輕。

錯!! 不論你是否已有性經驗,你絕對有權決定跟誰發生性行為。無論成人還是小朋友,是否處女,被強姦所受到的傷害都是一樣。

反擊性暴力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反擊性暴力

任何人都有可能會被侵犯!

如何防範性暴力?


最好的防範就係面對︰每個女性都應該面對有可能被侵犯的事實,作好心理準備及提高警覺,若果你從未想過這方面的問題,萬一遇上幸就不知怎樣反應,完全無反抗能力。

只要想像一下遇襲時可以怎樣反抗,同身邊的朋友傾下,參考有關書籍,甚至學自衛術。一旦遇襲,就會可以有備而戰,增加脫身的機會。

1. 面對非禮

十種令你不敢出聲的處境:

(1) 《面對露體男子》

感受:好驚!咁大個女都未見過呢D 野!佢會傷害我!?

遇到意外係人都會驚,但係如果事前做o左準備,事到臨頭就唔會驚到唔識反應。事先諗一諗有邊D你最可 到的非禮處境,你會點樣做?找一個你覺得適合你的方法。

(2)《公眾地方被非禮》
感受:我好嬲!但我好怕響公開場合大聲講o野,怕D人望住我!

錯的是對方唔係你。而且唔少女性都曾經被人非禮,佢o地會明白你的處境。如果你出聲,佢o地甚至會幫你。

(3)《其他人的有色目光》
感受:你覺得被人非禮好醜,唔想被其他人知道!

大聲同對方理論,一方面使對方知道你唔怕佢,另一方面,令旁邊D人知道發生緊乜事,令對方有壓力。如果你一向習慣細聲講野,練習直望住人,提高聲線,慢慢地﹑清楚地同對方理論。

(4)《俾侵犯者「窒」番轉頭》:「你自己照o下鏡啦!我會非禮你!?」
感受:我都想出口鬧佢,但萬一佢窒番我,我驚唔夠佢講。

事前想一想這些人通常會用什麼歪理,預先想好點樣反駁,就唔怕到時唔識反應。
「你好靚咩,我會非禮你?」
「我唔靚你都非禮,你真有問題!」

(5)《隔離個人好似?o左,越坐越埋,個頭仲挨哂落你膊頭》
心諗:我會唔會多心得滯?會唔會誤會錯人呢?

你要相信自己o既感覺,如果對方行為令你覺得唔舒服。唔理佢有心還是無意,你都要堅決﹑高聲地表達,令對方明白。亦使在場其他人知道。對佢做成壓力。
「對唔住!先生,我同你唔係咁熟,請你唔好將個頭放到我膊頭喥。」

(6) 《同事執o野俾你時掂到你胸部》
心諗:或者佢唔小心?我都唔想小事化大!

如果對方真係唔小心碰觸到你的身體,佢應該立即向你道歉。如果佢冇咁做,你係完全有理由指出來,要求佢道歉。呢D唔係小題大做,只係教精佢以後要留意(如果佢真係唔小心)。同埋話俾佢知女人受辱唔會啞忍!

(7)《你同侵犯者爭論時,其他人袖手旁觀》
感受:佢侵犯完我仲咁大聲鬧我自己又孤立無援,好慘!

確實係有D人袖手旁觀,睇戲咁睇。但係亦可能係其他人唔知點樣幫你。如果你需要別人幫你,你要主動出聲。讓其他人有機會出聲或出手。
「你o地大家評評道理,架車咁空佢有乜理由迫住我!」
「唔該邊位幫我通知司機,捉住個色狼!」

(8)《侵犯者嚇你:「再嘈,信唔信我打你?!」》
感受:我鬧佢,佢會唔會惱羞成怒,再傷害我?!

對方恐嚇你,你更加要立即找人幫忙,例如通知公共交通上的工作人員、警察等。

(9)《對方大你:「摸o下你o者,咁就反面,乜你咁老土?!」》
感受:我驚人o也覺得我好小家!

千萬唔好逞一時之勇,你自已係點樣想就跟住自已?想法去做,唔需要理其他人點想。

(10)《阿伯攬住你,一邊話:「你真係越大越靚!」》
心諗:佢咁樣係錫我定係有不軌企圖 ………

唔理佢有心或無意,如果你對一D長輩o既做法好唔舒服就講要出,講得婉轉D就唔怕令佢難堪。
「世伯,我而家大個女啦,唔係細路,唔習慣俾人抱!」

2. 反擊強姦

一般人都誤以為強姦者都係陌生人,卻忽略了現實中很多強姦事件,受害者都是在無防 範情況下,被認識的親人或朋友施暴。我們極需要提高對『相識強暴』警覺。以下對防範強暴的討論中,會將『 陌生人強暴』及『友姦』分開處理。

防範『陌生人強暴』

自我防衛措施

以下一些方法或可減低遇險機會:

1. 用最安全的途徑出入
* 特別是夜歸,盡可能與信得過的人同行,避免走僻靜或黑暗的小路。若要獨行,更要打醒十二分精神,留意周遭的環境。

2. 避免與陌生男子單獨同坐升降機
* 遇到單獨與陌生男子同坐升降機,首先儘量靠近警鐘,然後讓對方先按前往之樓層號碼,同時要直視對方,讓對方知道你是會記得他的樣貌。

3. 信任自己的直覺
* 無論任何場合,即使在熱鬧的派對中,一旦感覺有人對自身安全有威脅,就要儘快離開。

4. 與朋友或家人互相照應
* 讓他們知道你出入的情況及習慣。若需要獨自夜歸,致電他們告知你身在何處,與甚麼人在一起及何時回家。

5. 小心門戶
* 信任自己的感覺,拒絕陌生人或你不能信任的人入屋。

6. 學自衛術
* 雖然一般女性的氣力不及男性,但不代表遇襲時無力反抗,學自衛術可以提高身體的力量及反應。

7. 隨身帶備防狼器
* 一些小型隨身用品可作為反擊的工具。如鎖匙、介指、雨傘、噴霧用品,必要時鞋亦會有用。

8. 不要認為搭計程車便安全點
* 事實上女性亦會遭到計程車司機性暴力對待,所以女性在酒醉或受藥物影響神智不清下,不要獨自乘搭計程車。


3. 一旦遇襲,怎麼辦?

1. 保持冷靜、警覺
驚慌是正常反應,不須掩飾。但盡可能自我控制,嘗試找出侵犯者的弱點:如近視、情緒不集中等,趁機反擊脫身。
2. 保持呼吸暢順、冷靜思考
一般人遇到危急情況,體內會有額外大量的腎上腺素分泌,幫助增強體能及反應,此時需要大量的氧氣。故保持呼吸暢順,使頭腦清醒,想出最有效的反抗方法,趁機突然猛力還擊,或可有脫身機會。
3. 善用環境及隨身物品
大叫「火燭」,比叫「救命」更有效。可能的話使用防狼器或一些噴霧用品。
4. 運用潛藏力量
一般女性以為自己無搏擊能力,其實在危急關頭,女性亦能發出超乎常態的能力。用任何硬物或身體反擊,要夠快、夠狠。
* 身體可以作攻擊的部位有:頭、牙齒、手指、手掌、手肘、腳、膝頭、腿。
* 侵犯者的身體弱點:眼、耳、鼻、頸、手指、下體、膝頭、腳面。
5. 以預期不到的反應,擾亂侵犯者的計劃
因為大多數的侵犯事件都是預先計劃,侵 多會循著預期的反應行事,若被襲者的反應不在預計之內,如異常冷靜、假裝順從,會擾亂侵犯者的陣腳,脫身機會因此增加。
6. 儘量記下對方的特徵
當報警時,這有助警方追捕侵犯者。
7. 與侵犯者對話
侵犯者可能是一個受困擾的人,能夠與他對話,或許會有幫助。曾經前有一位女社工,努力與侵犯者對話,進行輔導,說之以利害,結果順利脫險。




4. 友姦

友姦的定義是受害人和強姦犯是互相認識也許是情侶關係亦有情況是初識的朋友。最容易發生這類事件的為強姦犯的家、娛樂場所﹑渡假地方,甚至你自己的家裏。

這是強姦嗎?

「在將軍澳一個公共屋村內,有兩名女童造訪同輩男性朋友時,疑遭灌醉後強姦。」

她自願上對方的屋企;

她和他是相識的;

她可能對他是有好感的;

她醉了,沒有反抗!

根據香港法律,強姦的定罪在於是否獲得受害者的同意,她主動上對方的屋企,並不是等於同意與對方進行性行為,無論他們是什麼關係,甚至親密如夫婦,亦不可以罔顧對方的意願,例如當對方在酒醉或藥物影響下,失去知覺的情況下乘人之危。

·女性的對策:

女性從來就被教導為順從、溫柔、信任和體諒別人。面對認識的人自然沒有太多提防,就算對方的行為真的令自己感覺不舒服,例如對方說些挑逗說話,開始毛手毛腳,都不敢開口拒絕,甚至懷疑自己是否神經過敏。當對方進一步侵犯時,才開始拒絕可能已來不及。

1. 避免和初相識的男性朋友單獨相處、服用藥物、喝含酒精成分的飲品。一個外國有關友姦的調查報告顯示75%男性及55%女性在事前曾服用藥物及酒精。
2. 警覺危機處境:
以下有一些例子:
* 對方硬要你飲酒或不知名的飲品。
* 對方借故摸手摸腳,同你有不適當的身體接觸,令你感到不舒服。
* 對方挑起性話題,甚至挑逗你。如讚你身材好,話想要同你床,或者對你講:「見到你就感到性興奮啦!」
3. 相信自己的感覺及決 斷地表達自己的意願:
* 對於自己不情願的接觸要作出堅決反應 : 如對方毛手毛腳,硬要與你親熱,甚至表示要同你上床,就要作出堅決的反應:
1. 勇於說「不」。
2. 清楚表達「不願意」的訊息,如:唔好郁手郁腳呀!我覺得好唔舒服呀! 我話唔做就真係唔想做! 我唔鍾意你咁做呀!快停手啦!
3. 信任自己的感覺,感到危機或不舒服,就立時拒絕或離去。
4. 建立健康的人際關係:我們需要了自己,與人建立健康的關係。
* 不要人有我有︰
1. 大眾傳媒常將有異性伴侶的人塑造為成功和快樂的。反之,單身的人生就是不完整、不快樂。所以很多人都會認為有男女朋友就擁有快樂。有些人甚至會因為害怕孤獨而要保存一段出現問題的關係,以致陷入極不平等甚致乎被虐的關係中。我們需要知道有伴侶可以是快樂的,但單身同樣可以是快樂。
* 要互相的尊重及關心︰
1. 不要以為一個人要同你上床就代表愛你,又或者你喜歡一個人就要完全奉獻自己,更不要以為用性行為可以維持一段感情關係!健康的感情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不應存在一方主宰或強逼另一方。健康的關係是互相尊重及關心對方的感受。例如當對方想跟你有性行為時,他應先了解你是否同樣地想要,若你不願意時,對方不應強迫。不要擔心拒絕對方的要求,或者講出自己的感受會破壞關係。如果他真的為此生氣,只證明他並不真正尊重你。
5. 了解自己
* 對性的睇法及對性行為的底線,例如:性是否等於愛?到甚麼階段你才會想有性行為?
* 注意自己的感受及價值觀,需要怎樣的朋友。
* 了解自己的優點和缺點,以致能欣賞及改善自己。
* 學習直接和堅決拒絕接受對自己不公、不利的事。
6. 避開某類型的男人,例如:
* 不懂尊重人的感受。
* 佔有慾強,妒忌心重,事事要控制他人。
* 常濫用藥物及酒精。
* 對女性態度惡劣及使用暴力。

5. 倖存者求生指南


受到性暴力侵害,我可以點樣做 …

1. 盡快離開被侵犯的環境,確保自己的安全,以免再受侵犯。
2. 向你信任的人求助和傾訴,或聯絡風雨蘭熱線,我們會提供協助。
3. 關心自己的健康,尋求醫療診治,接受身體檢查和避孕措施。
4. 如果你考慮報警,保留所有案發時穿著的衣物或侵犯者留下的證物。
5. 報警:可到就近或案發地區警局報警。

你的感覺會怎樣?

假如你受到性暴力對待,你即時的反應可能會感到很震驚﹑一時間不能夠接受所發生的事情,不知如何反應,甚至整個人會發呆。

在百感交集之下,很多女性都會盡量壓抑自己情緒,期望如常地生活,但當你的情緒積壓到不可承受的地步,大部份性暴力受害者都會經 強烈的情緒困擾,包括以下的感受。

性暴力後常見的情緒困擾:
憤怒: 我想殺死佢!
羞恥: 我唔想其他人知道!
我覺得自己好污糟!
罪咎: 究竟我做錯D乜,如果我唔係 …… 就唔會咁樣 ……!
驚慌: 我好驚佢會搵到我!
我好驚我會得到性病!
無助: 我唔知點算!冇人幫到我!
失落: 嗚嗚嗚 …… 我已經失去鰦…… !
懷疑: 點解會發生我身上!
否認: 就當係一場惡夢,對我冇乜影響!
窘迫: 其他人會點諗我,會唔會話我係自願。
迷失方向: 人生已經沒有意義,沒有希望!
失去自控: 被強暴的情景不斷腦中出現,我唔想再諗啦!
生理上的影響:
失眠 疲倦
發惡夢 不停進食
頭痛 食慾不振
身體疼痛 渴睡
其他情緒困惑:
感覺孤獨
對自己及別人失去信心
迷惘,好似發o左場夢
情緒低落
逃避,想忘記一切
對性行為產生恐懼

這不是你的錯!你更不是孤獨無助!
我們絕對關心與支持你!

你不是孤獨一人!
請致電給我們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風雨蘭熱線 2375-5322

其他有用電話

人間互助社聯熱線(熱線轉駁系統) 1878-668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熱線 2386-6255
社會福利署熱線 2343-2255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 2572-2222
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 2318-0028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婦康聆熱線) 2711-9939
群福婦女權益會(風雨同路熱線) 3145-0600
香港明愛(向晴熱線) 18288
平等機會委員會熱線 2511-8211

防止及處理性騷擾


平等機會委員會


防止及處理性騷擾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性別歧視條例:
性騷擾 【第一部份,第二章(五)】


一個人是性騷擾者,如果:

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 或
他/她作出其他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徑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的。


性騷擾的含義

有兩類性騷擾:

錯誤運用權力或交換(Quid Pro Quo):
決定是基於個人允許或拒絕獲取性方面好處的意願(例如: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以換取升職、加薪、或考試合格)。

敵意的環境:言語上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目的在重大干預一個人的工作/學習表現,或營造一個冒犯、敵意或威嚇的工作/學習環境。


性騷擾的例子

-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

- 帶有性方面影射的評論,和猥褻性或侮辱性的說話

- 有關性或某一個性別的笑話

- 性方面的提議,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的要求

-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

- 猥褻姿勢或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強吻或擠捏)

-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 展示猥褻性或淫穢性的照片或文章

-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強姦)


如果你被性騷擾,你可以做些甚麼?

性騷擾是不合法的。忽視性騷擾不但不能令它消失,反而令情況更壞,因為騷擾者可能誤以為你的「不反應」,便是認同此行為的反應。處理性騷擾,可用非正式及正式的策略。

- 即時舉報,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和必須停止
- 記錄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騷擾者所說的話和做過的行為),及你的反應
- 告訴你信任的人
- 尋找一個支持者或輔導員,因為他/她能夠給予你情緒上的支持,及提供機構中非正式或正式
- 投訴程序的資料
- 寫信或字條給騷擾者
- 作正式投訴
-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 聯絡警方及/或提出法律訴訟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的幫助

-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為受性騷擾人士提供下列幫助:

- 在接到書面投訴後,委員會將對有關投訴進行調查和致力調解,以達致和解

- 發出通知要求有關人士,包括答辯人(們)及證人(們)提供資料

- 調查完成後,會安排投訴人和答辯人出席調解會議,冀得到和解

如調解失敗,投訴人可要求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協助,協助的方式計有:
﹣ 給予諮詢
﹣ 安排律師或大律師為代表
﹣ 平等機會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

以最有效的方式協助投訴人向法院確切地說明其案和提出提控,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制定表格,受屈人士可據此就有關事宜向答辯人提問,答辯人也據此回答。此等答問都是法庭所容許的。假如答辯人在無合理解釋下不作答,或回答時言詞閃爍或含糊不清,法庭或會作出不利的推論

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性騷擾1

香港教育城

優質教育網絡

怎樣才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不受歡迎或不被接受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識 的接觸。換句話說,若某一方用各種方法去接近,或嘗試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是沒有興趣、不喜歡、不願意,或不想要這些帶有性意識的接近,便可說是性騷擾。 一般較常見的性騷擾可分為身體上的接觸、言語的接觸、非言語的行為,以性作賄賂或要脅的行為等。

為什麼有些人要性騷擾他人? 是否咸濕變態?

很多時性騷擾都是和濫用「權力」有關的,也不一定是和「咸濕」、「變態」等有關。這些權力可以是基於職權或身份、人多勢眾、或以為自己的性別比較優越等。例如,有些男性認為自己有權品評身邊女性的身材,或上司以職權或身份要脅下屬提供性方面的好處等。

我的同學經常摸別人的下體,有時還會用手搓別人「何b仔」。有些同學都覺得不安,但也有小部分人說很開心!這究竟是我們的問題還是那小部分人的問題?

你對性騷擾有疑惑是正常的,因為判斷性騷擾,主要依靠受者主觀的感覺去判斷,而每人主觀的感覺又不同,因此有時候會出現差異,即是你覺得某行為是性騷擾,但對方卻不以為然。

其實,假如該行為或言語帶有性意識而令你覺得不安、不舒服,或不願意的話,就可能是性騷擾了。以你同學的情況為例,他們觸摸同學下體,如果是故意觸摸,而令 同學感到不安的話,就應立即制止對方,並坦白向對方講出自己的感受,要求對方停止這種行為。有需要的話,應該向老師或學校社工尋求協助。

不過,並非每個人對性騷擾都有足夠認識及敏銳性,有些人以為對方只是跟自己玩玩而已,以為沒有什麼不妥。面對這種情況,做朋友的應該互相提醒,不妨和同學一起討論性騷擾這個話題,提高對方對性騷擾的敏銳性,也可以一起找些相關資料,掌握怎樣判斷性騷擾及與人相處的界線。

認識你的權利

平等機會委員會

認識你的權利

你有沒有在工作場所受到性騷擾?你會不會因工作場所貼出與性有關的海報,或有人高談闊論與性有關的話題,而令你渾身不自在?《性別歧視條例》可以保障你免於受到性騷擾和免在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下工作。

以下的事情有沒有在你的工作場所內發生?
- 有人對你的外表加以評論,談話內容與性有關。
- 有人不顧你的反對,仍然去觸摸你。
- 有人對你或在你周圍說與性有關的笑話或其他事情,你感到討
厭。
- 有人在工作場所向你展示或掛上淫褻的圖片,你感到不舒服。

你並不是唯一一個遇上這些情況的人。每年有不少女性受到性騷擾。性騷擾不單只是令人尷尬、難受,而且是違法的。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你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你以免受到性騷擾。按照法例規定,性騷擾是屬於民事違法行為。法例訂明,性騷擾是指一個人受到令人厭惡的性注意,包括觸碰你、向你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和向你提出性要求。如果你工作的環境在性方面具有敵意,使你感到受威嚇,這也算是性騷擾。

就算:
- 沒有人看見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 你沒有失掉工作
- 騷擾者並不是你的上司,而是你的同事或服務提供者
- 你有時候會非自願的接觸或參與有些涉及性的行為
- 性騷擾事件只發生過一次

《性別歧視條例》也保障你。

如果你受到性騷擾,可以怎樣做?

1. 說'不要'
叫騷擾者停止。拒絕騷擾者對你的性要求。如果再一次發生同樣的事情,發信給騷擾者叫他停止,並且自己保留一份信件副本。

2. 記錄下所有發生過的事情
記錄下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包括某人曾經對你說過那些話,他有沒有觸碰過你,你被觸及的部位,以及其他在場的人。把這些資料保存一份在家,因為當你想作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很有用的。

3. 取得朋友、家人或同事協助
有些人會因為受到騷擾而覺得難過或患上潰瘍,有時感到頭痛或有嘔心的現象。你應該要好好照顧自己。如果你怕失去工作,可以先看看公司內其他女同事有沒有相同的問題,再試試與她們一起解決問題。

4. 如果有工會代表,可以與工會代表商量


5. 向非政府組織的婦女團體尋求協助


6. 把事件告知你的僱主
你的僱主應該有一份「防止性騷擾政策」以及一套提出投訴的程序。請翻閱你的僱員手冊或與人事部聯絡。

7. 保留你的工作紀錄
保留你的工作表現評估報告,或其他能顯示出你工作表視良好的信件或備忘錄。騷擾者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時,可能會批評你的工作表現。

8.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是為了保障你的權利而設立。你可以致電2511-8211與委員會聯絡。

9. 認識更多你的法律權利
你可以找律師商量或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程序。

你可以制止性騷擾

很多婦女挺身對抗歧視,生活也因此而有了改善。首先你要認識自己的法律權利。你可以
- 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並透過和解解決問題。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包
括:終止歧視行為;書面道歉;要求公司制訂有關性騷擾的政策;或金錢賠
償等。
- 如果和解失敗,你可以申請法律協助。

邀請平等機會委員會人員到你的機構作講座,或致電委員會報名參加定期講座。

可以往那裏求協助?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協助你。委員會已經出版了許多種有關於反歧視條例的教材資料,例如《殘疾歧視條例與我》、《性別歧視條例與我》以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與我》。還有《認識你的權利》系列,內容包括「性騷擾」、「懷孕歧視」及其他題材。歡迎市民索閱。

我們的網址 : http://www.eoc.org.hk
熱線電話 : 2511 8211
地址 : 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平等機會委員會

性別歧視條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

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性別歧視條例

問:甚麼是《性別歧視條例》?
答:《性別歧視條例》是1995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根據本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保障範圍適用於七個不同範疇。本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
《性別歧視條例》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

問:這條例對我有何保障?

答:在下列範疇你受到法例的保障: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
-政府的活動

問:《性別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答:除非僱員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違法行為

問:甚麼是歧視?
答:歧視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或沒有懷孕的人比較,該人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僱主因為想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你,便是性別歧視。又例如你是單身的懷孕人士,而僱主對你說分娩福利只是給予合法結婚的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或僱主在你放完分娩假後把你解僱,這就是懷孕歧視。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及懷孕人士不利。例如,你因懷孕而不能超時工作,你的僱主因此懲罰你。假如僱主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需要超時工作,他的做法便屬間接歧視。

問:僱主可否因為我的性別而不錄用我?
答:僱主如基於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而歧視他/她,即屬違法。不過,如果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這與某些僱主認為男性不宜當文員,或女性不宜做經理的想法大相逕庭。「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微的照顧。

問:「真正的職業資格」是否會自動成為例外情況?
答:不會。「真正的職業資格」並不會自動成為性別歧視的例外情況。僱主必須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對有關工作是絕對必要的。

問:僱主可否因求職者懷孕而不予錄用?
答:僱主基於求職者懷孕而歧視她,便屬違法。假如某懷孕婦女是最合適的人選,僱主便應加以聘用。不過,假如有關職位是臨時性質,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那麼僱主不聘用懷孕婦女亦算合理。

問: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可否基於我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我提供服務或設施?
答:服務提供者基於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任何人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違法。教育機構基於上述原因而拒絕取錄或開除學生,也屬違法。

問:甚麼是性騷擾?
答:性騷擾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
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你難以安然地工作。這稱為「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問:甚麼是懷孕歧視?
答:下列行為可視為懷孕歧視:
-僱主拒絕聘請懷孕婦女;
-僱主把懷孕婦女解僱、或調派到較低薪的職位;
-僱主於婦女放完產假恢復上班時把她解僱。

問:甚麼是婚姻狀況歧視?
答: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例如,業主只肯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又例如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

問:假如我的朋友或同事作出投訴,我因協助他們作證或提供資料而受到惡劣的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幫我嗎?
答:可以的。假如你為了幫助投訴人而受到惡劣的對待,你可以「使人受害」的理由提出投訴。如遇這種情況,你將受到法律的保障,應立即通知為你朋友或同事處理投訴的人。

問:《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政府嗎?
答: 適用的。《性別歧視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政府。不過,有些範圍卻不受條例的監管,包括: -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進入及離開香港;
-為了遵守其他現存的法定條文而作的行為。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問:假如我感到受歧視,應怎樣做?
答: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若投訴與工作有關,可以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投訴,或向職員會或所屬的工會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若投訴與提供貨品、服務、設施或教育機構等方面有關,你可以向有關的提供者作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盡快在記憶猶新時把經過記錄下來。在日後你要作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

問:我怎樣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如我作出投訴,究竟會怎樣?
答:你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你可以親自或委托代表書寫投訴信。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首先會作出調查,然後決定是否終止調查,還是展開調解工作。

問:可以集體作出單項投訴嗎?
答:可以。不論以個人、一群人或任何團體的名義都可以提出投訴。

問:我可以做受屈人士的代表嗎?
答:可以,你可以代表受屈人士。但代表投訴人必須証明他/她得到受屈人士的授權,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如你未得授權,你也可以把事件告知委員會。委員會聽完你的陳述後,可以對事件作出獨立調查。

問:如我想投訴,要提供甚麼資料?
答:你需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並提供以下資料:
-事件詳情及有關日期;
-你的個人資料(姓名、聯絡資料、性別、懷孕情況,或婚姻狀況等);
-答辯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聯絡資料;
-你受歧視、性騷擾或使人受害的佐證資料;
-你因受歧視而蒙受的任何不利或情緒困擾等詳情;
-目擊證人的資料;

假如你在書寫投訴上有困難,委員會職員可以協助你。

調查及調解

問:委員會怎樣對投訴作出調查?
答:法例規定委員會要對投訴進行調查,委員會會把投訴人的指稱交與答辯人作出回應。委員會亦會把答辯人的回應告訴投訴人。委員會會為証人錄取證供,和收集有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終止調查,還是進行調解。調查階段所得的一切資料均絕對保密,但有可能在法庭審訊時使用。

問:委員會在甚麼情況下會對我的投訴終止調查?
答:委員會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對投訴繼續調查:
-所投訴的作為並非《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違法行為;
-受屈人士不願調查繼續進行;
-違法行為發生已超過十二個月;
-該投訴不應以代表申訴人的方式提出;
-投訴屬瑣碎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問:如我感到受歧視,作出投訴是否有時限?
答:如你想向委員會投訴,便需要在事件發生的十二個月內採取行動。如你決定到區域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則需在事件發生二十四個月內採取行動。

問:平等機會委員會怎樣處理調解個案?
答:調解人員會協助雙方瞭解導致投訴的問題所在,認清協議要點和協商解決投訴。法例規定委員會要就投訴作出調查,並致力透過調解達致和解。調解是出於自願的,調解人員不會成為任何一方的支持者,只會幫助解決問題。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書面道歉、金錢賠償、制定平等機會政策等。和解協議如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欲知更多資料,請翻閱委員會有關調解的小冊子。

問:如調解失敗,委員會可為我提供什麼協助?
答:如投訴無法透過調解解決,你可向委員會申請法律協助,把個案交予法庭處理。法律協助可以是給予你法律意見、或由委員會的律師作你的法律代表,或在外延聘律師作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協助方式。委員會屬下的專責小組負責審批所有申請。

問:我可以不透過委員會,自行到法院提出訴訟嗎?
答: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

如欲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電話:2511 8211網頁:http://www.eoc.org.hk/

性罪行簡介


性罪行簡介


香港法律中,規定性罪行的法例主要有《刑事罪行條例》。主要罪名有男子亂倫罪、女子亂倫罪、強姦罪、雞姦罪、猥褻侵犯罪、嚴重猥褻罪,以威脅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罪,以欺騙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罪,使用藥物以實施或促使非法性行為罪,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交罪,與未滿16歲女童發生性交罪,與弱智者非法性交罪等。


1. 亂倫罪 (Incest)

《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第VI部規定了兩種亂倫罪,一為男子亂倫罪,二為女子亂倫罪。根據條例第47條及第48條的規定,兩者一經定罪可處7年監禁;然而,若證明亂倫對象的年齡在13歲以下,則處罰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規定的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交的處罰相同,即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構成亂倫罪,以下幾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


A. 性交行為

被告人必須與亂倫對象發生法律上的性交行為,即雙方生殖器的結合。


B. 特定血親關係

被告人與亂倫對象之間必須存在法定的特定血親關係。就男子亂倫罪而言,亂倫對象一定是與他有血緣的孫女、女兒、姊妹或母親。如果是與祖母、侄女或姨母發生性行為,則不構成亂倫罪。條例第49條規定,“姊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也不論彼此間的關係是否可循合法婚生血緣加以追溯。因此,一個男子即使與其非婚生女兒,或其兒子所非婚生的女兒進行性交,即可能構成本罪。

女子亂倫罪方面,亂倫對象便是跟她有血緣的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而“兄弟”亦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C. 明知及同意

控方有義務證明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對方與自己之間有上述法定的特定血親關係。如果這一要件得不到證明或未被交付給陪審團作決定,法庭就必須宣告被告人無罪。因此,被法庭證實患有精神病的人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不能辨認雙方之間的特定血親關係者,均不能構成亂倫罪。

在男子亂倫罪中,亂倫對象的同意不能成為辯護理由。相反,若作為被告人孫女、女兒、姊妹或母親的亂倫對象,其同意被告人與之進行性交的,便成為共犯。不過,女子因屈服而生的順從並不算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推定未滿14歲的男孩沒有性行為能力,故不能成為亂倫罪的主犯,不過可以犯協助、唆使、促成或勸誘亂倫的罪行,或者是非禮罪。而作為女子亂倫罪的主犯,必須是年齡己滿15歲的女子。其他男子或女子可以成為從犯。



2. 強姦罪 (Rape)

強姦罪,是指作為男子的被告人,明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者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仍然強行與之性交的罪行。根據條例第118條,強姦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強姦罪有四個構成條件:


甲、 行為主體是男子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受害人亦只有女子。

儘管女子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犯,但她能夠因協助和唆使男子作出強姦而被定罪。未滿14歲的男孩,由於被法律認為沒有性行為能力,根據有關判例,他們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乙、 性交

“性交”一詞的定義在性罪行中尤其重要。就本罪而言,性交是指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換言之,倘若被告人以其身體的其他部位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或以其他東西插入,或插入受害人的其他部位而不是生殖器,則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法庭在此處不僅不考慮被告人是否射精,也不考慮被告人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生殖器的深度。即使最輕微的插入,也足以成罪。如果被告人的生殖器的任何部分進入受害人陰唇之內,即為插入。由於判斷標準是插入,受害人的處女膜是否有破損就不會影響強姦罪的成立。



丙、 女子不同意性交

“不同意”是本罪的關鍵。在被告人使用暴力的情況下,要證明受害人不同意並不困難。但是,即使被告人未用暴力、恐嚇或欺騙,也不代表受害人同意。有案例指出,這一概念包含著一個範圍廣泛的精神狀態,從熱切的期望到勉強的默許,都應被視為同意。但是,同意和屈從是不同的,縱然在某些案件中,兩者存在著微妙的差別。例如,被告人在夜深人靜的郊外攔截一名女子要求性交,女子出於呼救無望而只好忍辱屈從,雖然表面上同意被告人與之性交,但事實上是違背其願望的,因而不得視為同意。

倘若強姦不是在暴力或恐嚇威脅下進行,則陪審同應當在注意所有相關情況下,著重考慮性交即將發生之時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證明受害人不同意,沒有必要證明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和一個熟睡中的女子或一個處於昏迷狀態因而不能表示是否同意的女子進行性交,也屬強姦。

受害人的同意是強姦罪的辯護理由。但是,表面上的同意未必是真正的同意;除上述與一個熟睡或處於昏迷狀態的女子進行性交亦應算強姦外,在下列情況下,“同意”亦不能成為強姦指控的辯護理由:(1)女方為弱智人士;(2)女方太年幼,不可能理解性交的性質;(3)被迫順從,例如被人以武力所迫,或被人威脅要以武力對付;(4)男方冒充女方丈夫;(5)用欺詐行為掩飾性交的性質。在一案中,被告人告訴受害人性交是一項外科手術,從而得到她的同意。法院認為,被害人僅僅同意動手術,並未同意性交。如果所欺騙的不是性交的性質,也許不致於使同意無效。例如,被告人告訴受害人他願意與她結婚,從而獲得她的同意,即使被告人並無意與她結婚,也不構成強姦罪。不過,被告人可能會因為以欺詐手段促使女子與其不法性交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120條第(1)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罪”。


丁、 與該女子非法性交的意圖

這種意圖可分為兩類:一是明知女方不同意,而意圖與該女子性交;二是不顧女方是否同意,即對女方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而意圖與之性交。

控方僅僅證明被害人有拒絕性交的行為,尚不足以指控被告人強姦罪的成立;被告人必須知道女方不同意或對女方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假如被告人確實相信女方同意性交,而女方實際上並不同意並表示拒絕,就算被告人確實相信女方同意性交的根據或理由不合理或不充足,被告人在法律上也沒有犯強姦罪,因為法律不能將沒有犯罪意圖的人治罪。至於被告人是否確實相信女方同意,是由陪審團裁決的問題。

不過,條例第 118條規定:“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故此,被告人確實相信被害人女子同意性交的根據愈是不合理,被告人就愈難使陪審團相信他是真誠地相信女子的同意。

除明知女子不同意而意圖與之性交外,輕率則是強姦罪主觀意圖的另一種。條例第118條有關強姦的定義中含有“輕率”一詞。一般來說,如果被告人毫不關心受害人是否同意,他就是對受害人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



3. 雞姦罪 (Buggery)

《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與雞姦相關的罪行包括:強迫雞姦罪(第118A條);意圖雞姦而暴力威脅或毆打罪(第118B條);男性同性雞姦罪(第118C條);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第118D條);與弱智者雞姦罪(第118E條);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第118F條);促使男子同性雞姦罪(第 118G條);獸姦罪(第118L條)。


甲、 雞姦的定義

在法律上,雞姦指男子與男子或與女子通過肛門的交合,或者男子或女子通過肛門或陰道與動物之交合。射精與否,並不影響雞姦罪的成立。由雞姦罪行的特徵所決定,兩個女子之間不能進行雞姦。但男子和女子都能成為強迫雞姦、意圖雞姦而暴力威脅或毆打、促使男子同性雞姦和與動物獸姦的主犯。然而,只有男子才能被判處犯有其他與雞姦相關的罪行,包括男性同性雞姦罪,與弱智者雞姦罪,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


乙、 強迫雞姦罪

強迫雞姦罪,指未徵得他人同意而與之肛交的行為。男子強迫另一男子或女子與自己肛交,或者女子強迫男子與自己肛交,均構成本罪。缺乏受害人的同意,是成立本罪的必備條件;缺乏同意的舉證責任由控方承擔;而同意的含義與強姦罪中同意的含義一致。

根據香港法律,一個男子與其妻子通過肛門進行性交並不構成犯罪,除非該行為是在妻子的不同意下進行。


丙、 男性同性雞姦罪

男性同性雞姦罪,指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其他男子作出肛交、或者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的行為。但若一方年齡不滿 14歲,則如前所述,不論其是主動還是被動,他亦難以構成雞姦罪。

與不滿21歲之男子雞姦或由不滿21歲之男子雞姦的行為,不論是私下還是非私下進行,均可成罪。法律對於雙方均為21歲以上的成年男子之間自願進行的肛交,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如果男性成年人在非私下情況下進行同性雞姦,則觸犯男性非私下同性雞姦罪。

根據有關案例,即使一方對另一方的年齡真誠但錯誤地相信其己滿21歲,亦不能成為本罪的辯護理由。


丁、 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

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是指男子與不滿21歲的女子實施雞姦。

成立本罪,控方必須證明在行為發生時受害人不滿21歲。被告人真誠但錯誤地相信被害人年滿2I歲的並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受害人的同意也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雞姦未滿21歲女童罪的被告人只限於男子,女童視為受害人無罪。男子,亦包括被害人的丈夫。不過,如果是未滿21歲的男子與年滿21歲的女子之間彼此同意而進行雞姦,除非女方是弱智者從而男子構成與弱智者雞姦罪外,他們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戊、 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

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男子在非私下的情況下進行肛交的行為。從前,21歲以上男子之間私下進行雞姦的行為,亦屬犯罪。1991年《刑事罪行條例》的有關新增條文將此種行為非罪化了。要構成男子非私下同性雞姦罪,控方必須證明雞姦行為是非私下進行的。實施雞姦行為的雙方均負主犯之刑事責任。根據條例第118F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況則為非私下實施之雞姦行為:(1)當兩個以上的人參與或在場;(2)在一間准許公眾進入的盥洗室或浴室,無論是否收費。


4. 獸姦罪 (Bestiality)

獸姦罪,指與動物實施雞姦的行為。

本罪之主體包括男子和女子。“動物”一詞,應作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家禽也屬於“動物”。

本罪中,同意不是辯護理由,但被迫行為可以成為辯護理由。


5. 非禮罪 (Indecent Assault,又作“猥褻侵犯罪”)

非禮罪,在法律上被稱為“猥褻侵犯罪”(Indecent Assault),是指故意或輕率地對他人做出強制猥褻(Indecent)的行為。由於“猥褻侵犯罪”從字面來說對普通人比較陌生,故俗稱為“非禮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規定,非禮罪為公訴程序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非禮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甲、 犯罪主體及對象

男子或女子均可構成非禮罪;而受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即使夫妻之間,也可以構成非禮罪。


乙、 暴力威脅或毆打

沒有暴力威脅或毆打,非禮罪難以成立。暴力威脅或毆打的行為必須是被告故意實施的,否則亦不能視為非禮罪中的暴力威脅或毆打。如果被告的作為僅僅使受害人感到厭惡或受辱而未感到害怕,該作為並不構成暴力威脅或毆打。最輕微的強迫也足以構成毆打。而且,在有些場合,暴力威脅也足以構成對人身的侵犯。例如,若被告猥褻地向受害人暴露自己的身體並進行下流的挑逗,他就可能構成非禮罪。

根據是否存在暴力威脅或毆打,控方負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如果被指控的行為是毆打,控方不需證明被害人意識到該行為的猥褻性。但如果被指控的行為是暴力威脅,控方就必須證明被害人意識到被告人行為的猥褻性。


丙、 猥褻

猥褻亦是非禮罪的一個必備條件。香港刑法並未對猥褻作出定義;行為是否屬於猥褻,是應當由陪審團來決定的事實問題。一般來說,行為是否屬於猥褻的判斷標準是:一個普通、合理(reasonable)的香港人是否認為該行為是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並不限於觸摸他人的陰部或乳房。如果一個普通、合理的旁觀者認為是對通行道德標準的公然冒犯,觸摸受害人身體的任何部分都是猥褻。

至於專業或職業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屬於猥褻,通常需要專家證明方能加以確定,例如醫生對病人的治療。當然,倘若常識告訴我們,醫生的行為顯然屬於猥褻的,那就不必由專家來證明其猥褻性。例如,一名醫生在給女病人診斷喉痛時,撫摸其乳房,其行為己顯然屬於猥褻,並不需要由專家來證明。


丁、 猥褻的意圖

在非禮罪中,控方不僅必須證明被告故意地暴力威脅受害人,而且還必須證明他做出這種行為是意圖進行猥褻。

這裡可衍生出三種情況:

* 因行為本身或根據當時情況而確屬猥褻之行為。例如一名男子觸摸一名女子的陰部、一名男子脫去一名女子的衣服、一名男子在對一名男童暴露下體後立刻將該男童拉向自己及要求男童握住其下體,以及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子不同意下拍攝該女子的裸體照。對於這類行為,控方不必證明被告人的猥褻意圖,因為這類行為被不可反駁地推定為猥褻。

* 可能成為猥褻之行為。例如一名男子在一名女孩的短褲外打其屁股、一名男子違背一名女子的意願當眾親吻或企圖親吻該女子。決定這類行為是否猥褻的因素包括雙方關係、該行為進行時之環境及該被告人的動機。只有該被告懷有猥褻動機才可令該行為變為猥褻;對於可能成為猥褻之行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懷有猥褻動機。

* 不可能構成猥褻之行為,或者不能視為猥褻之行為。在一個著名的案例(George (1956) Crim LR 52)中,被告數次脫去受害人的鞋子,儘管被告承認他這樣做是為了性滿足,法院仍然認為這種行為不能構成非禮罪。不論被告的動機如何,這類行為不能視為猥褻。


戊、 缺乏受害人的同意或被告對受害人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

要指控被告犯有非禮罪,控方必須證明受害人未有表示同意。但是,這並不等於是說受害人的同意一概可以成為本罪的辯護理由。有關判例表明,被告的同意能否構成抗辯理由,取決於暴力威脅或毆打的嚴重性與受害人的年齡及心智能力。如果被告給受害人造成了實際的身體損害或者更加嚴重的傷害,除非其行為是合法的,否則,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為被告的辯護理由。法庭也可以認為,如果被告的行為很可能或企圖造成身體傷害,受害人的同意同樣不能成為辯護理由。但是,如果並不存在對身體的傷害,例如所指控的行為僅僅是撫摸或觸摸,受害人的同意則可以成為辯護理由。

然而,同意作為辯護理由具有一定的法律限制。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規定,未滿16歲者的同意不能阻止非禮罪的成立。如果受害人未滿16歲,無論其是男或女,被告的行為即被視為沒有獲得同意。被告真誠、合理但錯誤地相信受害人已滿16歲的,亦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可被判入獄五年。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對弱智女子(但不包括弱智男子)所作出同意的適用作了限制。而且這一限制僅僅在被告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受害人弱智時才能適用。如果弱智者是男子並有能力表示同意,他的同意將成為被告人的辯護理由。


己、 明知或輕率

被告還必須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如果被告明知或有理由懷疑受害人為弱智人士,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為非禮罪的辯護理由。

助人專業

助人專業領域中的不當性行為

關於專業關係,如:醫師/病人、律師/委託人、神職人員/信眾
,助人者反倒做出性剝削的情節或狀況包括:

*角色反置:病人變成醫師
*把性當作治療過程之一
*濫用藥物
*用恐嚇、威脅及強硬手段強姦病人
*助人者將自己和病人的性關係合理化解釋為真愛
*利用病人的情感轉移和精神脆弱來誘惑病人
*無能:將情感移轉作用解釋為仰慕之情
*助人者對於不檢行為的發生有不當認知
*不當掌控病人:利用病人非肉體接觸的慾念、以及病人迷惑於
非情慾接觸與情慾接觸間的徬徨心理,不當控制病人

警告訊息
*醫師是否要求或強迫病人替他處理私事,或主要獲利者為醫師
的工作?
*醫病關係是否專業性越來越少,社交性越來越多?
*醫師是否吐露許多自己私事給病人知道?

西醫永久釘牌

東方日報 2009年05月02日
羅文友因與女精神病患者發展不恰當關係,被醫委會重判無限期除牌。
麥列菲菲指醫委會成員一致認為需對羅文友處以最重懲罰。 (陸智豪攝)

西醫與女病人性交永久釘牌

前聯合醫院醫生羅文友涉嫌不正當親近五名女病人的案件,醫務委員會昨日達成裁決,涉及羅的十五項指控中,共有十項指控裁定成立,包括羅被指與精神科女病人 A發展不恰當關係,他也因此而被重判極刑即無限期停牌。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狠斥羅濫用精神科病人對醫生的依賴,在病者身上「攞便宜」,更與有關病人發生性關係,是難以接受,故委員一致認為必須處以極刑。今次亦是首次有醫生因與病人發生性關係而遭無限期停牌。

這宗審訊期長達五個多月的案件,終以羅文友被判無限期「釘牌」終結。現年近六十歲的羅文友,原任職聯合醫院精神科醫生,被控以十五項專業失德,醫委會昨裁定其中十項指控成立(見表),包括與女精神病人A發生不恰當個人關係,亦因此被判處無限期停牌,醫委會同時建議被告十年內不得申請復牌;至於向病人處方危險藥物但未有妥善記錄及私下保存病人退回藥物等三項控罪,則分別被判處停牌一個月及三個月,而擅取病人病歷及與女精神病人A有不適當接觸的指控則被予以譴責。

至於另外四項涉及與女病人有不恰當接觸指控,分別涉為女病人C提供財務資助、與女病人D及E共進晚餐,及與女病人E參加社交舞班,及一項不恰當保存病人個人資料指控,則因不涉及專業失德而被判不成立。

破壞病人對醫生信任

醫委會的判詞指,被告案發前雖然紀錄良好,但其行為對公眾構成危害,有需要盡快執行其停牌的裁決,以保障公眾。

羅文友及代表律師對裁決並無任何回應,戴上口罩及鴨嘴帽的羅,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期間被大批記者包圍,被追問會否上訴時,他則只說仍需與律師商討,其代表律師稱需研究判詞才決定。

醫委會主席麥列菲菲稱,被告承認與女精神病人A發生性關係,屬歷來首次有醫生因與病人發生性關係而被判處停牌。

她直斥被告的行為完全破壞病人對醫生的信任,屬嚴重專業失德,「尤其此案事主屬精神科病人,他們在感情上會對醫生特別依賴,而上次聆訊時已看出她情緒較為波動,但被告卻利用這一點在病人身上獲得好處,更建立了長達九年的性關係,事件絕對不能接受,因此委員會一致認為需判最重的懲罰。」

近29年4醫生判極刑


近二十九年來共有四名醫生被醫務委員會以不同形式判處永久停牌的極刑,他們分別涉及在有關診所張貼虛假履歷、出售精神科藥物予癮君子以及利用學童保健計劃詐騙政府千多萬元等嚴重的違規行為。
最近一宗 處方藍精靈

最近一宗個案為曾權邦,他在九九至○一年間,先後因在診所張貼虛假履歷,及替大量病人處方危險藥物「藍精靈」,兩度被裁定專業失當。到了○三年,他申請復牌被拒,並被判無限期停牌。

另一個案為周兆碩,他早在九○年因利用學童保健計劃,聯同他人詐騙政府一千七百多萬元,被判監兩年。

出獄後,周兆碩在九四年被醫委會判處停牌三年,但是在九五年,即在停牌期間,他因為不恰當存放危險藥物而被定罪。

到九八年,周兆碩向醫委會申請復牌被拒,○○年捲土重來亦失敗,醫委會暗示,他復牌的機會非常渺茫。

而在九四年,郭良純因假冒他人簽名購入精神科藥物,以及出售丸仔予癮君子,被醫委會判永久停牌。再對上一宗終身停牌個案則於八○年。

醫生 不恰當接觸女病人

蘋果日報 2008-11-28

被 告 醫 生 羅 文 友 昨 接 受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聆 訊 。   李 家 皓 攝


醫 委 聆 訊 揭 露
醫 生 涉 不 恰 當 接 觸 四 女 病 人



【本 報 訊 】 醫 務 委 員 會 昨 審 理 10 年 來 首 宗 醫 生 涉 嫌 與 病 人 有 染 的 個 案 , 聯 合 醫 院 精神 科 前 醫 生 羅 文 友 昨 在 聆 訊 承 認 與 其 女 病 人 A 小 姐 維 持 10 年 親 密 關 係 及 曾 經 同 居, 其 間 他 更 涉 嫌 與 另 外 四 名 女 病 人 發 生 「 不 恰 當 」 接 觸 或 關 係 。 A 小 姐 最 終 向 院 方揭 發 事 件 , 更 偷 錄 兩 人 的 親 密 對 話 作 為 呈 堂 證 供 。   記 者 : 白 琳 、 張 嘉 雯

貌似 50 多 歲 、 在 緬 甸 長 大 的 羅 文 友 共 遭 律 政 司 提 出 15 項 專 業 失 當 指 控 , 其 中 六 項 為與 病 人 發 生 「 不 恰 當 」 接 觸 或 關 係 , 涉 及 五 名 精 神 科 病 人 。 案 情 指 出 , A 小 姐 97 年 曾 因 企 圖 跳 樓 自 殺 , 入 住 聯 合 醫 院 精 神 科 , 被 確 診 患 上 抑 鬱 症 及 「 邊 緣 人 格 障 礙」 , 並 結 識 當 時 其 主 診 醫 生 羅 文 友 。

投 訴 攫 取 電 子 病 歷

聯 合 醫 院 06 年 4 月 接 獲 A 小 姐 投 訴 指 羅 攫 取 其 電 子病 歷 , 當 時 羅 辯 稱 05 年 在 街 上 多 次 「 巧 遇 」 A , 表 示 有 經 濟 困 難 及 有 自 殺 傾 向 。羅 對 此 個 案 感 興 趣 , 因 此 查 看 其 電 子 病 歷 , 他 否 認 與 A 有 親 密 關 係 , 只 承 認 她 曾 提議 向 羅 的 家 人 授 廣 東 話 。

九 龍 東 聯 網 精 神 科 部 門 主 管 姚 家 聰 昨 在 聆 訊 作 供 。

不過 , 羅 的 辯 稱 旋 即 被 其 上 司 、 九 龍 東 醫 院 聯 網 精 神 科 部 門 主 管 姚 家 聰 踢 爆 。 姚 供 稱, A 向 他 講 解 投 訴 詳 情 時 , 自 爆 與 羅 97 年 起 發 生 親 密 關 係 , 其 後 同 居 , 並 向 姚 展示 羅 的 身 份 證 副 本 及 兩 人 家 居 合 照 。 姚 形 容 A 告 密 時 的 心 情 非 常 「 矛 盾 」 , 「 佢 經 濟 來 源 係 羅 文 友 , 試 過 出 錢 租 地 方 畀 佢 住 , 又 覺 得 私 隱 受 到 侵 犯 ( 指 病 歷 資 料 遭 攫 取 ) 。 佢 問 題 令 我 好 擔 心 , 件 事 可 以 好 嚴 重 。 」

羅的 代 表 律 師 聽 取 姚 作 供 時 大 表 驚 訝 , 指 他 事 前 沒 有 向 醫 委 會 呈 交 有 關 照 片 , 遂 質 疑其 可 信 性 , 但 隨 即 承 認 羅 與 A 確 有 親 密 關 係 。 雖 然 羅 00 年 曾 為 A 診 症 , 但 當 時 已非 其 主 診 醫 生 , 因 此 不 構 成 專 業 失 當 。
A 曾 偷 錄 與 羅 的 親 密 對 話 , 以 證 兩 人的 親 密 關 係 , 由 於 錄 音 內 容 不 完 整 , 醫 委 會 正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為 呈 堂 證 供 。 A 昨 曾 到聆 訊 地 點 準 備 作 供 , 但 醫 委 會 決 定 擇 日 再 傳 召 她 閉 門 作 供 , 最 終 沒 有 現 身 。

涉 與 F 小 姐 學 社 交 舞

除 了 A 小 姐 , 05 至 06 年 期 間 , 羅 涉 嫌 與 F 小 姐 學 社 交 舞 , 經 常 做 其 舞 伴 ; 他 與 E 小 姐 在 麗 港 城 共 晉 午 餐 時 , E 主 動 表 示 在 該 處 的 物 業 有 空 房 , 建 議 羅 租 住 ; 他 又 主動 為 C 小 姐 繳 付 500 元 駕 駛 考 試 費 , 但 遭 對 方 拒 絕 。
羅 又 涉 嫌 不 適 當 管 有 精神 科 病 人 資 料 , 包 括 把 寫 有 病 人 聯 絡 資 料 的 標 籤 帶 回 家 , 及 以 個 人 手 帳 記 下 部 份 病人 的 手 提 電 話 。 羅 否 認 指 控 , 其 代 表 律 師 辯 稱 此 舉 純 粹 為 方 便 隨 時 聯 絡 病 人 。
15 項 指 控 中 , 羅 只 承 認 8 項 , 包 括 未 經 授 權 下 攫 取 A 及 B 先 生 的 電 子 病 歷 、 沒 有 把 病人 吃 剩 的 精 神 科 藥 物 歸 還 醫 院 藥 房 及 不 恰 當 保 留 處 方 危 險 藥 物 紀 錄 。
羅 的 代 表 律 師 辯 稱 , B 先 生 的 妻 子 是 羅 的 病 人 , 因 此 一 併 查 看 其 病 歷 以 便 診 症 , 及 與 其 他 醫 生 討 論 個 案 。
羅離 職 時 曾 向 院 方 歸 還 一 箱 其 病 人 吃 剩 退 回 的 精 神 科 藥 物 , 包 括 被 列 為 危 險 藥 物 的 鎮靜 劑 Valium 及 Ativan , 遂 被 院 方 揭 發 他 收 到 藥 物 後 沒 有 即 時 歸 還 。 他 又 被 發 現 曾為 病 人 處 方 上 述 兩 種 藥 物 , 但 沒 有 在 處 方 紀 錄 上 註 明 。 聯 合 醫 院 回 應 稱 , 羅 文 友 06 年 7 月 離 職 , 已 內 部 調 查 及 按 既 定 人 力 資 源 守 則 處 理 。

羅 文 友 涉 與 女 病 人 不 恰 當 接 觸 或 關 係 個 案

A 小 姐
97 至 07 年 有 親 密 關 係 , 其 間 曾 同 居 ; 羅 是 A 的 經 濟 支 柱

C 小 姐
主 動 為 C 繳 付 500 元 駕 駛 考 試 費 , 但 遭 C 拒 絕

D 小 姐
與 D 及 其 親 友 共 晉 午 餐

E 小 姐
與 E 在 麗 港 城 共 晉 午 餐 , 其 間 E 表 示 在 麗 港 城 的 單 位 有 空 房 , 建 議 羅 租 住

F 小 姐
與 F 一 起 學 社 交 舞 , 經 常 做 對 方 的 舞 伴

資 料 來 源 : 醫 委 會 聆 訊 內 容

醫 患 之 間 要 避 免 生 情


【 本 報 訊 】 醫 生 透 過專 業 治 療 為 病 人 解 困 , 病 人 容 易 投 放 情 感 , 當 中 又 以 精 神 科 病 人 為 甚 。 昨 日 在 聆 訊作 供 的 九 龍 東 醫 院 聯 網 精 神 科 部 門 主 管 姚 家 聰 指 , 精 神 科 醫 生 為 病 人 診 症 時 , 提 問範 圍 既 深 且 廣 , 若 醫 患 涉 及 感 情 , 病 人 未 必 能 坦 誠 分 享 , 醫 生 的 判 斷 亦 可 能 受 影 響, 故 應 及 早 把 病 人 轉 介 給 其 他 醫 生 。

公 院 多 採 團 隊 診 症

香港 精 神 科 學 院 發 言 人 趙 少 寧 解 釋 , 精 神 科 病 人 情 緒 較 脆 弱 , 性 格 或 有 障 礙 , 特 別 容易 在 心 理 上 依 賴 醫 生 , 加 上 精 神 病 患 多 屬 長 期 , 病 人 與 醫 生 接 觸 的 時 間 長 , 易 發 生感 情 , 故 若 公 立 醫 院 多 採 取 團 隊 診 症 , 「 如 果 唔 處 理 只 會 令 情 感 繼 續 醞 釀 , 到 時 先 refer ( 轉 介 ) 個 病 人 走 , 佢 可 能 會 覺 得 被 拒 絕 , 所 以 要 及 早 refer , 否 則 對 病 情有 負 面 影 響 。 」
醫 學 會 前 會 長 蔡 堅 指 , 加 拿 大 有 嚴 格 規 定 , 醫 患 之 間 要 結 束關 係 後 五 年 , 才 可 以 做 朋 友 , 否 則 醫 生 可 被 罰 永 久 停 牌 ; 他 又 指 , 相 信 本 港 醫 患 之間 發 生 感 情 或 性 關 係 並 不 罕 見 , 只 是 沒 有 向 醫 委 會 投 訴 。
有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表 明 , 不 會 跟 病 人 在 診 所 及 醫 院 以 外 的 地 方 見 面 , 避 免 跟 病 人 有 利 益 關 係 , 因 為 精神 科 病 人 容 易 投 放 情 感 , 把 醫 生 當 作 父 母 、 兄 姐 、 甚 至 情 人 , 醫 生 亦 可 能 對 病 人 由 憐 生 愛 。

副教授淫辱女生勢判監



港大副教授非禮罪成還柙
官罵肆無忌憚侵犯兩女生 勢必判監

2009年08月22日

【本報訊】香港大學教育學院愛爾蘭籍副教授,涉淫辱兩女生案昨日審結,裁判官相信兩女生所言,分別遭副教授壓胸狼吻,熊抱腳夾腳,裁定其兩項非禮罪名成立。該名「鹹濕」副教授被裁判官批評與女生過從甚密,肆無忌憚侵犯她們,違反誠信,勢必判監,將他還柙至 9月 3日判刑。

香港大學昨就事件回應,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將按大學的既定程序和僱傭條例,處理與被告的合約事宜,同時會安排其他教授代替其職務。港大教育學院院長雪莉.古倫迪( Shirley Grundy)對副教授的行為及裁決感到震驚,指他平日於校內行為正常,她從未收過學生對其投訴。

聞判有罪 表現錯愕
裁判官林鉅溥裁決時指,本案重點在於兩名事主是否誣陷被告。首先被告並無拒絕幫助女生 X解決學業問題,事後她向多人作出投訴,並與女生 Y商討解決方法,更想到「當冇事發生」,若然兩人是誣陷被告,會即時報警,因此認為兩女生證供可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亦批評被告自詡清高,會與學生保持距離,但他與 X的電郵內容提及「若我幫你解決呢件事,你要教我跳舞」,又着對方好好安睡,他見 X有求於他,以為對方不會作出反抗。而被告與 Y在 facebook內傾談甚歡,關係密切,便肆無忌憚侵犯對方,滿足性慾。被告違反校方及學生對其信任,監禁無可避免,先替他索取背景報告,其間還押監房。

被告 Terence Joseph Shortall( 53歲),任職港大教育學院副教授,去年來港任教,主要教授語言學。他在審訊期間表現冷靜,從不迴避鏡頭,至獲悉有罪時才流露錯愕表情。辯方律師指若被告罪成,校方將會終止其合約,故申請保釋候判,以處理被告在宿舍的個人物品,但遭拒絕。控罪指被告於今年 5月 8日及 11日,在港大許愛周科學館三樓辦公室內,非禮兩名同為 21歲的女生 X及 Y。
被告昨辯稱自己是好老師,學生給予他 89分。他曾在巴西教書,與學生有很多身體接觸,甚至親吻,直至前往日本,他明白文化差異而知要避忌,最多只會與學生握手。他強調自己清白,並無與兩名女生作任何身體接觸,更想不到為何兩人要誣衊他。
根據 X的證供,她因面臨被踢走,向被告發電郵求助,兩人於 5月 8日在被告辦公室見面,先坐在沙發傾談,後改到電腦前查看成績。被告建議她撰寫求情信,其間被告坐在事主右邊,左手放在其左腰背,在她背上打圈,「我即刻縮前,但係相信佢為人,以為外國人可能熱情少少」,事主繼續打信。不久,被告在背後伸手入其裙頭,摸她的底褲邊,另一手則摸其右大腿內側。

X女生曾着 Y小心
事主 X推開被告,卻遭他摸臀及強吻嘴唇,又以右手壓向其左胸一下,事主表示「 No」,被告道歉。 X繼續打信,但被告捉住她右手,多次放在其陽具位置,她感到「滑潺潺」,被告說「 5分鐘」,事主意會將手放在其陽具 5分鐘,大驚之下逃往女廁狂洗手,「覺得好污糟」,事後她向 Y透露被非禮,指被告「鹹濕」,着她小心,但 Y不信, 5月 11日到被告辦公室閒聊。
當時 Y女生與被告坐在沙發上,被告掃她背部,又胸貼胸熊抱她。其後被告則改為坐在一張有轆的椅子上,「轆」到她面前,兩度以雙腳夾住 Y的雙腿,吻向 Y的左面頰。 Y十分驚慌,立即離開,卻見五名男女同學正在門口,他們知悉 X遭被告非禮而擔心她。 X當晚報警, Y則於翌日到警署錄取口供。
案件編號: ESCC2647/09

曾在日教書 學生讚生動
被告 Terence Joseph Shortall去年才從英國來港加入港大,任職教育學院副教授,首個學年尚未完結,便爆出醜聞,令不少學生憂心忡忡。 Shortall擁有豐富的教育經驗,專門教授語言學,曾經踏足巴西及日本等地教學。有日本學生在網上撰文,讚賞他如演員般的教學方法,授課生動有趣。

退休裁判官當品格證人

愛爾蘭籍的 Terence Joseph Shortall,與前妻育有一名 27歲兒子,現與一名女會計師拍拖,他先後在英國威爾斯班戈大學(前北威爾斯大學)及英國伯明翰大學取得應用語言學碩士及博士學歷,來港前於伯明翰大學英 語研究中心擔任講師。去年 9月起,他獲港大教育學院聘任為語文及文學系副教授,主要負責教授語言學及教育文法,月薪介乎 5萬至 8萬元。
至昨 日控方證供完結, Shortall找來同屬愛爾蘭籍、在本港當裁判官逾 20年的簡達仁( Ian Candy)為他當品格證人,撰寫品格證明信件,呈交法庭。 06年退休、現於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系任職的簡達仁,在信中讚賞 Shortall為人有責任感,以及擁有高尚品德。
此外, Shortall曾在日本教學,有日本學生在網上撰寫對 Shortall的感受。該學生指,曾旁聽 Shortall的課堂,形容其外形似聖誕老人,被他如演員般的生動教學方法感染,啟發學生對語言學的興趣。


正生被廉署抄家 校長陳兆焯:正面對艱難時刻被擺上枱 社工不滿林希聖腹背受敵 遷校問題遇波折港大副教授非禮罪成還柙 官罵肆無忌憚侵犯兩女生曾在日教書 學生讚生動倘遇性騷擾 應挺身舉報港鐵將軍澳線一日兩故障 上下班時間 月台大擠塞路軌交叉位失靈 通宵更換直撼工程箭嘴車尾 捱兩更的士司機倦極撞死封路工程 安全措施不足東亞運火炬未傳遞先出醜 主辦單位貼錢無綫搞獨家騷李澤楷困20分鐘近萬迷債苦主接受回購中七生啞鈴扑爆女鄰居頭 梯間行兇後說:唔知點解咁做犯罪學家:情緒致暴力擴張黃克競孫涉盜竊打祖母11罪招標失敗 無藥廠符合條款 港或選用內地豬流感疫苗播疫惡化 城大叫停迎新營青山男病人報遭性侵犯特首申明施政報告不派糖 政黨多接受鄭耀棠公然與政府打對台 表明不支持公僕減薪明日料有雷暴特首:校園驗毒一定做醫院加強保安防假護士電腦節首日入場破紀錄 12萬人次 掃光每日限量品新貨不比腦場便宜攝影專區免費借相機大學生實習平均月薪8500元食環署推中五學歷萬元筍工中大教授杭州遭留難康樂助理拒執法禁煙200人明遊行反考評局不滿少妻煮硬飯 老翁兩度尋死蜈蚣咬蠍子螫 一小時傷三人地產代理爭客打架歹徒牛下偷銅水管勞處「蛇王」返工去打牌 廉署揭發 認罪待判子爬出26樓 母認虐兒健美總會主席涉行賄提堂陳巧文控警違法敗訴醉鬧的士洋漢改控誤殺危駕奪命司機加囚4月潮玩單輪車 錦標賽今明首次在港舉行港首創數碼點播影片服務AV藍:雙面屏幕相機 啱晒自拍智障舍友初嘗廚務樂活動快遞:「說.經歷」分享會活動快遞:社區舞台-吶喊仲夏蘋論:水災看台灣,我們不配做台灣人..(李怡)江湖滾熱辣..(馬龍)隔牆有耳:市建局臭味「双」投..(李八方)隔牆有耳:三耳署長唔講河蟹..(李八方)隔牆有耳:小特首慳家至上..(李八方)隔牆有耳:甘乃威頻撲執書..(李八方)隔牆有耳:白鴿黨儲定彈藥..(李八方)Central Walk:林鄭氣走兩男另有說法..(單仁)蘋果小喇叭蘋果會客室探針:避過悲情厄運的金大中..(盧峯)極左幽靈又在神州冒起..(林和立)改革開放的成果..(古德明)蘋果論壇漫畫..(馬龍)歡迎投稿牙科醫院不設長者預約招怨煲蓋螺絲生銹惹憂慮「快易通」不可擅自轉移


專家之言 倘遇性騷擾 應挺身舉報

大學生因為功課關係,經常有機會單獨與教授會面,但兩者無論在文化、地位、權力方面都有差異,學生被侵犯或者未必敢外揚。但專家提醒學生,若不幸被教授或者老師性侵犯,應挺身舉報,或者向校內有關部門求助。
應有自我警覺性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指出,作為男教授,他們應有自我警覺性,與學生在辦公室會面時應將大門打開。學生與教授,兩者在文化、年紀、地位、權力方面都有差異,女學生被性侵犯,可能會感到徬徨失措,何提醒學生,應主動向校內專責處理性騷擾的部門求助。而作為教授,他們不應濫用自己的權力,性侵犯學生。
風雨蘭輔導員伍穎琳表示,學生若感覺教授的舉動有異,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便應決絕地表明意願,不要害怕,盡快求助。
學生的功課評分都掌握在教授手上,伍提醒學生不應因而隱瞞性侵犯事件,因為二人不是在交換條件。而女學生有自主權,不應因為擔心被侵犯,而在與教授見面時刻意穿着保守,因為問題的根本,並不是在學生身上。

淫師重囚10年

被告朱志華多次與未成年女生性交,昨重囚十年。
被告朱志華(左)與學校職員拍照留念。

當12歲女生性奴淫師重囚10年

名校小學男教師朱志華涉與年僅十二歲的女學生交往,並在兩年內先後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早前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十一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成。法官裁決時指被告過往可能是一名好教師,但他在案中濫用了教師的身份,與當時僅得十二歲的女生發生性行為,毀了對方的清白;亦令一名原本天真無邪的女童,提早步入成年人世界。法官直斥被告誤人子弟,辜負了社會及家長對他的信任,故重判他入獄十年。
被告朱志華(左)與學校職員拍照留念。


被告朱志華(卅九歲),昨聞判時並無任何反應,被押入囚室時則與一名在旁聽席上的男子揮手苦笑。被告獲四十多名學生、家長及同事致函法庭替他求情,昨亦見有不少疑為家長的旁聽人士到庭,而本案亦是近期的非法性交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受害人憶起舊事仍自責

法官判刑時強調,老師、學生、家長之間存在信任,被告曾在小學教女事主X,從而深得X母信任,並准X在他家中留宿。被告卻藉此機會支配、牽制和利用X,X母曾稱,做夢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法官直言,被告的所為,簡直是父母及家長的噩夢。

此外,事件長達兩年,報告指X至今仍常想起受侵犯的情況,又不斷自責當初為何無拒絕被告。心理專家則指,若沒有這事情發生,X的前景可以是很美好的;惟被告不認罪,要X出庭作供,更要在證人台上被指摘是反叛、貪玩、講大話的人,法官指這猶如在X的傷口灑鹽。

法官續指,被告與X可能存在學生對老師的傾慕,或甚兩情相悅之情況;惟被告受過高深教育,有高尚人格,理應懂得抑制情慾,但被告卻為一己私慾,毀去X的清白。被告因干犯本案而失掉教職,更要身陷囹圄,實在令人惋惜,但法庭必須保護年輕而不懂得在性方面作決定的女童,故須判被告重囚以懲。
男友鼓勵報警始揭發

被告共被裁定十一項非法性交罪成,其中七項指他與未滿十三歲的X性交,及四項與未滿十六歲的X性交,控罪指被告在○四年初至○六年底與事主X在被告位於油麻地的平安大樓居所內,多次發生性行為。

案情指被告事發時在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任教,X曾是該校學生,自她升中後則在被告家中補習。X供稱她剛滿十二歲不久,被告在家中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她不懂拒絕,自二人成功發生性行為後,她覺已把最寶貴的都給了被告,亦不再拒絕被告的性要求。她在庭上指稱,與被告相處的廿八個月內估計發生過二百八十次性行為,直至○六年底與被告分手。X去年向新男友表白過去,男友得知後鼓勵她報警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28/2009

舊同事忠告 被告當耳邊風


【專案組報道】「一早勸過佢,唔好同女學生咁接近,遲早會出事,佢又唔聽!」被控與十二歲女學生多次非法性交的男教師朱志華,與他同校任教的舊同事坦言,曾提醒他不要和女生太接近,但朱只當「耳邊風」,結果身敗名裂,判監十年。

朱志華在該校任教體育及數學科十多年,更擢升為主任,舊同事形容朱志華年輕有為、對教學熱誠,本來是接任該校副校長的大熱人選。他唏噓地說:「校長今年九月退休,副校長亦將轉往另一學校出任校長,本來佢(朱志華)係接任副校長嘅人選之一,但發生咗呢件事,大好前途盡毀。」

朱志華一方面在該校任教,另一方面又幫學生補習,「我一早提醒過佢,千祈唔好同女學生扯上任何關係,因為遲早會出事,但佢唔聽!」
校刊撰文 形容學生可愛

他說,該校創校四十一年來,一直是區內名校,從未發生這種事,如今全校師生和家長都很不開心,更嚴重影響校譽。「所有同事都覺得朱志華好不智,身為教師,要好清楚自己身份,聖經十誡都話明姦淫罪絕不能犯!」

朱志華去年曾在該校四十周年校慶的紀念特刊中撰文,形容學生都是機靈、活潑、可愛和有自信,指每個學生都有獨特個性及不同潛能。朱看着學生一天一天長大,並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又讚揚學生在學業上及課外活動方面兼優,品格亦有改進。朱稱,「明白到為人師表是要以身作則,遇困難要勇於面對,千萬不可隨便放棄」,但他最終未能以身作則,最令學生們失望。

雙面人獲46封求情信

【本報訊】被告朱志華在事件中可說是雙面人,在法官眼中,他是濫用職權誤人子弟的教師;但在學生、家長及同事眼中,他卻是個不折不扣的好教師。辯方昨向法庭上呈上四十六封求情信,其中九封來自學生、廿三封來自家長、十四封來自校長、校監及其他教職員;全都指被告是個關心學生、對教育熱誠,並非「騙飯吃」的好教師。
違反作為老師誠信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校長張志鴻在信中指,對被告干犯罪行感到難過和痛心,但表示會原諒和支持他。而校董范錦常神父亦稱,相信被告本質不壞。而辯方庭上引述報告指,被告雖沒有嚴重的精神及心理問題,但指他的日常生活乏味,社交圈子窄,且不大懂得控制負面情緒和壓力,重犯機會仍屬中等。

負責調查本案的油麻地警署刑事支援隊高級督察羅楚榮稱,本案最嚴重的地方,在於被告違反作為老師的誠信,而經調查後,最終未有接獲其他受害人的投訴。羅亦指被告的補習學生雖多,但在他家留宿的只有女事主及另外兩名男學生,而自事主○六年底不再補習後,被告亦沒有再與其他補習學生有過密切關係了。

校長張志鴻昨回應指判決公正,又指在今年五月已接納被告的辭職,他希望被告能「跌低後可以起番身」,改過自新。而校方亦會就事件教導學生,要為做錯的事負上責任,同時亦會留意學生情緒,必要時會邀請教育心理學家跟進。

英籍音樂老師狎男童判囚




蘋果日報 2009-08-15

【本報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西港島中學、一名患有抑鬱的英籍前兼職音樂男教師,私下替兩名八歲及九歲男童教授小號時,伸手入男童褲內撫弄對方下體,兼以手指骨在男童下體撫弄猶如打拍子。被告早前在區院認罪,法官指案情嚴重,被告行為不但對男童構成滋擾,亦違反教師對學生的誠信,故判囚廿個月,建議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

卅三歲英籍男被告Ian Peter Nash,為西港島中學兼職音樂教師,案發後被辭退,他早前承認三項非禮罪名,控罪指他於本年二月三日至十九日期間,在薄扶林西港島中學內兩度非禮九歲男童X,另在港島區一單位非禮八歲男童Z。

控方案情指被告為兩名受害男童的私人小號老師,二人分別於○六年及○八年起跟被告學小號。
一童逃到桌後仍遭侵犯

被告分別在男童Z寓所及在西港島中學音樂室內教授男童X,期間被告非禮兩名男童的下體,雖然男童Z期間逃到桌後免被非禮,但是遭到被告以手攬臀部拉近身體繼續非禮,事件直至男童家人不約而同查問兒子學習情況後始揭發及報警。

【本報訊】曾於英基學校協會西港島中學任兼職老師的外籍音樂導師,聲稱因為對前景感失意,不懂控制情緒,令他在教授小號時,用手觸摸兩男童下體。男導師早前在區院承認 3項非禮罪,法官昨指被告刻意犯案,對受害男童的影響難以估計,考慮被告認罪,判囚 20個月。
患有輕度抑鬱

英籍被告 Ian Peter Nash( 33歲),獲家人到庭旁聽支持。暫委法官鄧立泰指被告作為導師,取得男童信任,卻作出騷擾,其中一男童更屢次被侵犯。被告行為非一時失控,是刻意犯案。對男童的心理影響,難以預測,判刑應具阻嚇性。考慮被告認罪,同情他的情緒及心理問題,加上免除受害男童出庭作供,額外減刑 2個月,判監 20個月,並建議被告接受心理治療。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起初並非刻意犯案,但後來變成有預謀。被告有輕度抑鬱,不善解決問題,並無孌童癖。被告曾於廉署工作的父親在求情信中稱,被告願意尋求心理專家協助。
被告本身是私人小號導師,案發期間於西港島中學兼職。今年 2月 3日及 17日, 9歲受害男童 X到西港島中學的音樂室上課,被告隔着 X的短褲或伸手入褲內,觸摸其陽具。同月 19日,被告到 8歲男童 Z位於畢拉山的家上堂,多次用手隔着 Z的褲,上下掃其陽具。兩男童向父母投訴報警。

處理強姦或性暴力司法過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處理強姦或性暴力個案:認識執法及司法介入過程與角色」


1. 強姦

定義
*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CO s118(3))

罪行元素
* 被強姦的受害者一定要是女人,只有男人才可以以此罪行定罪。女人則只可以被定罪為協助或教唆。

* 最輕微的插入已經足夠 (即陰莖 – 陰道),他身體的其他部份或其他用作插入的工具都不會構成強姦。處女膜是否有被損害對案件並不具決定性。

* CPO s.65E 規定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需要證明性交、肛交或獸交,無須以射出精子證明交合完成,而單憑證明插入,即當作完成交合。”

最高刑罰
* 終身監禁 (公訴罪行 ) (CO s118(1))。


* 按照CO Part XII s.117(1B),“非法性交” 並不免除一個男人與他妻子作的非法性交 (憲報 2002.7.19) 。 此定義適用於性罪行的s.118至121,並於實際上可以被檢控婚絪強姦。


2. 猥褻侵犯(即俗稱非禮)(CO s122)

定義
* 對女性作猥褻侵犯 (CO s122(1))


* 由於16歲以下女童不能作出同意,故如果受害者是16歲以下就不可應用這條文。

罪行元素
* 要證明猥褻侵犯,控方必需證明:
1. 襲擊或毆打 (最輕微程度上的武力已足夠);
2. 不雅的元素 (精神健全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不雅);
3. 受害者不同意或被告妄顧受害者是否同意;及
4. 不雅的意圖。

最高刑罰
* 10年監禁 (公訴罪行) (CO s122 (1))。

3. 男子亂倫 (CO s47)

定義
* 與女子性交
* 而他知道那女子是他的孫女、女兒、姐妹或母親
* 具有或沒有那女子的同意

罪行元素
* 要證明亂倫,控方必需證明:
1. 被告與受害者的性交;
2. 被告與受害者之間有禁止的關係;及
3. 被告知悉這關係。

最高刑罰
* 14 年監禁 (公訴罪行) (CO s47(1))。
* 如受害者 (女性) 介乎13至16歲之間,被告將有機會被監禁20年 (CO s47(1)(a)) ;或
* 如受害者是13歲以下,被告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被判終身監禁 (CO s47(1)(b))。


4. 違法性交 / 性行為的其他形式

罪行 - 定義 - 公訴罪行 - 最高刑罰

(1) 肛交 CO s118A-G
(a) 在沒有同意下與女性肛交 --- CO s118A - - 終身監禁
(b) 襲擊女性意圖作出肛交 - ----CO s118B - -10年監禁
(c) 與21歲以下的女性作出肛交 -- CO s118D - 終身監禁
(d)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作出肛交 CO s118E-- 10年監禁
(2)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19 * 取得女性 * 以恐嚇或威脅 * 違法的性行為 - 14年監禁
(3)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20 * 取得女性* 以虛假藉口或申述* 違法的性行為 - 5年監禁
(4) 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 --- CO s123 --- 終身監禁
(5) 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 ---CO s124 --- 5年監禁
(6)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性交 ---CO s125 --- 10年監禁
(7) 拐帶16歲以下女童 ---CO s126 * 沒有合法的權限或辯解 * 將一名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在違反他們的意願的情況下帶走 ---- 10年監禁
(8) 拐帶18歲以下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CO s127 ---- 7年監禁
(9) 拐帶精神無能力人離開父母/監護人為使其作出性行為 ---CO s128---- 10年監禁
(10) 導致賣淫 ----CO s131---* 促致女性成為娼妓 --- 10年監禁
(11)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CO s135 ---- 10年監禁
(12)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CO s137 * 此人明知而完全或部份依靠一名娼妓的收入為生 --- 10年監禁
(13)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O s146 * 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 ---10年監禁
(14) 女子亂倫 ---CO s48--- 14年監禁
(15) 男與男猥褻作為 ----CO s118H-K
(16)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 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CO s138A --- 罰款及5至10年監禁
(17)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PCPO s3 ---- 罰款及2至8年監禁




II. 一般報警、偵查、檢控及聆訊的程序及受害者的權利

報警及偵查
在受害者向警方報案後,警方透過其權力扣押、研問及逮捕疑犯,從而取得陳述書及開始偵查該案件。

1. 給檢控提供陳述 (如於警署)
Ø 於成人陪同下給予錄影記錄證據 (CPO s79C)
(成人指導警務人員,政府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學)
Ø 書面供詞 (CPO s79E)
(因無可避免地審訊的聆聽不可能無延誤地進行及面對全面審訊會危害該受害者的身體或精神健康)

2. 逮捕
Ø 一旦疑犯被逮捕,他將被告知被逮捕原因

3. 扣押及搜查 (PFO s54)
Ø 如警務人員覺得有需要及有理由懷疑有人觸犯任何罪行,他可以以搜查及偵訊為由扣押該人士一段合理時間

4. 被拘押期間研間
Ø 如警方相信疑犯已觸犯一罪行,他們需要索取針對疑犯的法律證據,如查問及取得陳述

檢控
5. 檢控當局在決定是否相信有足夠證據作檢控或定罪的支持,會考慮下列因素:

Ø 可接納證據的相當可能質素;
Ø 在定罪後的相當可能刑罰;
Ø 疑犯的個人狀況;
Ø 於公眾利益來說,檢控是否需要;及
Ø 費用是否有充份理由支持。

6. 提出可公訴罪行的檢控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7. 在逮捕後作出控罪,檢控程序便開始。

8. 控罪
Ø 疑犯在逮捕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作出控罪,一般都會在48小時之內 (PFO s52 (1)) 。
Ø 倘若有足夠證據使疑犯極有可能被定罪,疑犯將被作出控罪。
Ø 控罪是以書面形式於控罪書列出指稱所犯罪行的細節;負責有關案件的警員,於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在場下,向疑犯宣讀控罪。
Ø 倘若疑犯己被落案起訴及被警方羈留扣押,他會被盡快帶到法院應訊。

9. 保釋
Ø 疑犯被落案後可以予以保釋或被羈押於警署直到被帶到裁判官前應訊。

聆訊地點
10. 不同的法院有判刑權力
Ø 裁判法院 – 最高達2年的刑期 (適用於大部份案件)
Ø 區域法院 –最高達7年的刑期
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沒有刑期上限,只受個別罪行的最高刑期限制

11. 被告一般都會於裁判法院作首次出庭,裁判官在聆聽所有證據後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12. 就較為嚴重的案件 (或公訴罪行),控方多數要求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

13. 倘若控方認為案件涉及非常嚴重罪行及非常複雜,可能會要求將案件移交到原訴法庭審訊。

14. 區域法院的審判會有一名法官處理,而原訟法庭的審判則在法官及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

受害者的權利
1. 受害者有權受到禮貌對待和尊重
Ø 受害者的個人尊嚴和私德需被尊重。

2. 受害者舉報罪行有權取得資料
Ø 受害者有權知道主管案件人員的姓名、職級、職員編號和聯絡電話。

Ø 受害者如提出要求,有權取得自己所作供詞的副本。

Ø 執法機關人員,醫療和社會服務人員應盡早通知受害者可以採用的服務和補救方法,其中包括向他們提供關於刑事傷害賠償、法律援助、社會福利和醫療服務的資料。

3. 受害者有權取得調查和檢控工作的資料

Ø 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罪行受害者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

Ø 若提出檢控,亦應該告知受害者檢控的步驟、調查的進度、受害者在檢控罪行過程中擔當的證人角色、司法程序的耹訊日期和地點、以及案件終怎樣處理,包括上訴結果等。

4. 受害者有權獲得提供適當的法院設施
Ø 不該讓須出庭作供的受害者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脅。

5. 受害者有權陳詞表達意見

6. 受害者有權尋求保護

Ø 當局要通知受害者,他們有權要求保護,並廣為宣傳證人保護計劃,以確保受害者知道這項計劃賦予的保障。

7. 受害者享有私隱權和保密權
Ø 受害者在庭上作供時己無須提供其地址

Ø 以性罪案來說,已有法例禁止刊登或廣播任何導致受害者身分開的資料。

Ø 受害者若有理由擔心接受公開審訊或性虐待罪行案件中作供, 可能對自己、家人或朋友不利,有關方面可以向主審法申請,讓受害者在法院外透過錄像傳真作供。

8. 受害有權得到支援服務和善後輔導
Ø 案發後應該向受害者提供醫護服務。

Ø 若有需要(例如面對性侵犯或虐待個案),執法機關應該幫助受害者與適當機構 (不論是提供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援助或任何其他形式援助的機構)聯絡,也當盡量與受害者保持聯絡。


III. 聆訊過程及受害者面對的情況

聆訊
1. 法庭可採用中/英文聆訊。

2. 在被告明白控罪後,被告會被要求答辯。

3. 在作出不認罪的答辯後,控方及辯方將要求傳召證人出庭作供。

出庭作供

4. 控方證人將先被傳召作供及被檢控官訊問。然而辯方會向證人發問問題,稱為「盤問」。

5. 在盤問結束後,檢控官可能會向證人再問一些問題。

6. 除了控辯雙方會向證人訊問及盤問外,控方亦可能呈交有關案件的證物,證明書或其他證物以支持其案。

易受傷害的證人
7. 於法庭提供口頭陳述。

(1) 以上的口頭陳述可根據:

a. 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 (CPO s79B) 適用於三類證人:(1)小童;(2)弱智人士;或(3)感到恐懼的證人;或

b. 錄影紀錄證據 (CPO s79C)適用於兩類證人:(1)小童;或(2)弱智人士,

及根據CPO s79D而訂立的 “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 (章221J)。

(2) 審訊當日,為免令易受傷害的證人承受過多壓力,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易受傷害證人的作供不應被拖延。

(3) 在法庭批准下,倘若證人是一小童或弱智人士,應有一位成年人陪同(該人士可以是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該人士不應是有關案件的證人及不應直接參與有關案件的偵查。此外,法官須於審訊時須提醒該人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嘗試影響證人。

(4) 感到恐懼的證人作供時,於閉路電視證人房內,應只有證人及法院的達員。

(5) 法官應確保:

a. 在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威逼的做法;

b. 就證人的年齡和能力而言,沒有使用不合適的語言;及

c. 如合適的話,應每隔一段時間就讓證人休息。

(6) 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但又希望向易受傷害證人訊問,法官可按其酌情權批准:

a. 將閉路電視證人房的電視畫面關掉,讓證人只聽到被告的聲音;或

b. 透過其他人(包括法官)向證人訊問。

8. 在控方完成檢控論據後,法庭會決定或被告可以提出不用答辯,又或辯方可要求傳召證人作供。

9. 在辯方完成抗辯論據後,控辯雙方均可以為結案陳詞。

10. 作出裁決。

11. 判決。

12. 判刑。

註: CO =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刑事罪行條例;
CPO =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PFO =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警隊條例
PCJO =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Ordinance (Cap 213)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PCPO = 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 (Cap 579)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 完 -

補 習 老 師 侵 犯 13 歲 童

被 告 趙 南 森 曾 因 在 補 習 社 狎 玩 男 童 , 於 00 年 受 審 判 囚 。

記 者 : 梁 瑞 珮

蘋果日報 2008-10-10

有 孌 童 癖 紀 錄   出 獄 四 年 再 犯
補 習 老 師 認 侵 犯 13 歲 童



【本 報 訊 】 曾 因 在 補 習 社 狎 玩 男 童 判 囚 的 補 習 老 師 , 出 獄 四 年 後 再 度 犯 案 , 替 一 名 中二 男 生 補 習 , 帶 他 返 家 狎 玩 。 男 生 寫 信 給 父 親 , 訴 說 遭 侵 犯 , 揭 發 事 件 。 該 補 習 老 師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承 認 四 項 與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罪 名 , 本 月 29 日 宣 判 。

被 告 趙 南 森 , 現 年 50 歲 , 報 稱 地 盤 工 人 , 昨 身 穿 外 套 便 服 , 表 現 正 常 。 高 院 法 官 張慧 玲 指 判 刑 前 需 拿 取 被 告 的 心 理 專 家 及 精 神 醫 生 報 告 , 另 索 取 受 害 男 童 的 創 傷 及 心理 評 估 報 告 。
主 控 官 指 , 被 告 拒 絕 向 警 方 提 供 其 家 庭 狀 況 、 健 康 、 育 背 景 及 工 作 履 歷 等 資 料 。 被 告 曾 牽 涉 兩 宗 風 化 案 , 共 被 裁 定 18 項 罪 名 , 包 括 1 項 非 禮 及 17 項 與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
資料 顯 示 , 被 告 首 宗 案 件 於 87 年 被 定 罪 判 監 , 第 二 宗 則 於 95 年 6 月 至 98 年 11 月 間, 被 告 在 與 妻 子 開 設 的 補 習 中 心 內 , 侵 犯 三 名 男 童 , 被 告 於 00 年 6 月 被 定 罪 判 監四 年 , 當 時 法 官 引 述 心 理 報 告 , 指 被 告 患 有 孌 童 癖 。 被 告 服 刑 至 03 年 2 月 出 獄 。

獲 男 童 稱 為 「 契 爺 」
被 告 原 被 控 八 項 與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罪 名 , 承 認 當 中 四 項 罪 。 案 情 指 , 13 歲 受 害 男生 於 去 年 8 月 一 次 球 賽 中 認 識 被 告 , 其 後 被 告 自 薦 替 他 補 習 , 每 月 收 400 元 , 男 生稱 呼 被 告 為 「 契 爺 」 。
同 年 11 月 某 晚 , 被 告 帶 男 生 到 其 東 涌 藍 天 海 岸 寓 所 ,讓 他 看 色 情 網 上 短 片 後 , 苦 苦 哀 求 男 生 替 他 口 交 , 男 生 終 答 允 。 翌 月 某 日 , 被 告 要求 跟 他 肛 交 , 他 怕 痛 堅 拒 , 被 告 於 是 在 他 臀 部 間 做 出 猥 褻 行 為 。 今 年 1 月 18 日 ,男 生 在 被 告 家 度 宿 期 間 , 互 相 親 吻 及 手 淫 , 又 替 被 告 口 交 。
同 月 20 日 晚 , 男生 向 父 親 表 示 , 欲 寫 信 給 父 親 看 , 但 叮 囑 父 親 看 罷 不 要 激 動 。 翌 晨 , 男 生 在 返 學 途中 , 把 信 交 給 父 親 。 父 親 在 兒 子 離 開 後 細 閱 信 件 , 得 悉 兒 子 遭 性 侵 犯 , 同 日 立 即 報警 。 翌 日 下 午 , 被 告 前 往 男 生 寓 所 外 , 遭 父 親 發 現 及 報 警 , 警 員 到 場 將 被 告 拘 捕 。
案 件 編 號 : HCCC133/08

淫警罪無可恕

東方日報21/7/2009






震驚全城的警務人員在旺角警署內性侵犯女報案人一案,涉案偵緝警員(CID)梁禮仲,昨在高等法院承認先後在警署內強姦及非禮四名少女。控方指被告利用同 僚密碼進入警隊電腦尋找獵物,十一天內先後誘騙受害人到警署內侵犯,其中兩人更是於短短三小時內先後受辱,被告又在獲悉有人報案後,提出以十萬元換取對方 撤銷指控。法官直斥被告嚴重違反作為警員的誠信,將他還押至下月十八日,以待索取其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後判刑。

現年卅歲的被告梁禮仲,承認一項強姦、三項非禮及一項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共五罪。法官邵德煒嚴斥被告濫用職權去接觸受害人,明顯有預謀犯案,侵犯各人後更不斷聯絡她們,全是本案加刑因素,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一度考慮立即判刑,惟經考慮後決定先取報告,並要專家評估梁重犯的機會。

偷入警隊電腦狩獵報案人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昨無公開回應本案及向公眾道歉,但消息透露,鄧竟成昨早於被告認罪後,已親自致電四名受害人致歉。

被告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四至廿四日期間,在旺角警署先後非禮十六至廿一歲的事主A,B及C小姐,又於同月廿四日晚在警署內強姦十九歲的D小姐,以及在翌日向D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被告另涉十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的控罪,案件已排期於十二月廿二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偵緝警員,駐守旺角警署,他去年十一月十四及十七日先後以助查為名,誘騙A及B到警署,再帶她們到認人室內非禮。同月廿四日,C及D又分別被邀到警署協助調查,曾在天水圍警署報失電話的D,在男友陪同下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到達,被告與她相談一會,便叫D稍後再來,並囑她勿叫男友陪同,以測試男友耐性。

D離開警署後,C晚上八時到達,被告把C帶到認人房的證人室非禮,被告送走C後,同晚十一時半D由男友陪同再到警署,被告單獨把D帶到認人房的疑犯室。

十萬元圖換取受害人撤控

控方指,被告在房內先講「鹹濕嘢」,然後拉起D上衣,撫摸她及吻她 腿,D嘗試推開被告並高聲叫他停止,被告把她推向牆邊,用手指插她下體,並吻她頸及胸,再拉下其內褲吻下體,及沒使用安全套將D強姦。被告事後又拿出手提 電腦叫D在照片辨認偷她手機的疑人。D離開時向男友投訴,二人隨即乘的士到天水圍警署報案。

被告侵犯四人後,均曾再聯絡各人欲與她們約會,A、B、C均沒理會。惟D報案後,其手機即被警方監控,警方指示D問被告姓名,被告自稱「阿輝」,後來被告察覺D已報警,便向D發短訊聲稱不想失掉工作及坐監,要求D撤銷指控,並願支付十萬元。警方同月廿六日在紅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曾用其他同事密碼進入警方電腦查看警隊檔案,知道D年輕並曾在網吧失手機,便叫到警,二人並曾在警署性交。




四受害人可民事索償
【本報訊】案中四名受害人因錯信警方而墮入陷阱,在以為最安全的地方遭性侵犯,事件造成的身心創傷難以彌補,據悉已有受害人向志願機構求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涉案警員及其僱主警務處長,追討身心受創損失,勝訴機會極高,情況就等同神職人員孌童案般,教會亦要上身。
律師指勝算高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涉案警員的所為並非其工作一部分,亦非工作所容許,但因為其警員身份而可在警署做出此不當行為,其僱主即警務處長亦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入稟法院,向該警員及處長追討身心受創的賠償。

他解釋,警方的調查已證實本案,有足夠證據才起訴涉案警員,故事件本身不存爭議,最關鍵因素即事發地點是在警署,顯示警員是行使本身權力去犯案,其僱主亦須承擔責任,情況與神職人員干犯孌童案,連帶教會亦要負上責任。他相信受害人一旦興訟,勝算甚高,唯一爭拗僅是索償金額而已。

另一法律界人士謝連忠亦指,涉案警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權犯案,加上事發地點在其工作地點,僱主提供的工作環境不足以保障其他人不受傷害,僱主亦有責任。他認為情況等同疑犯在羈留室猝死事件般,警務處長有責,相信受害人勝訴機會極高。
婦團紛譴責 警隊誠信破產

【本報訊】婦女團體群起譴責警方,指本案已令警隊誠信破產,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公開道歉。平等機會婦女聯席透露,案發後已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並應 全面檢討現行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免被其他不相關警員取用,但警方至今無回應,顯示警權過大,完全毋須面對公眾監察。

警權過大無監察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鄧竟成曾在立法會向另一議員梁國雄(長毛)承諾,一旦本案司法程序完結,而有關警員入罪,會向公眾道歉;涂認為,「佢(鄧)早道歉好過遲道歉」,強調如中層及時監管,本案便不會發生。  

平 等機會婦女聯席發言人林英卿形容案件離譜,指警員在警署內性侵犯報案人,處長責無旁貸,亦彰顯警隊本身的執法守則存有漏洞,讓報案人的資料被其他不相關警 員取用,報案人私隱無保障。聯席去年十二月曾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及全面檢討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及訂立內部執行指引防止性罪行發生,但至今未 獲任何回覆。

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亦指,事件令警隊形象徹底破壞,亦會窒礙市民向警方求助意欲;她批評涉案警員身為執法者卻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並建議警方日後准許市民在報案或落口供時可有第三者陪同,確保安全。

警 方發言人回應稱,深切明白事件令受害人深受傷害及困擾,警方於法庭作出裁決後,已聯絡事主向她們道歉,重申警隊是十分注重人員操守的專業隊伍,強烈譴責並 絕不容忍人員涉及任何違法行為,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態度處理。另警方於案發後加強全港警署安檢,所有訪客須先向報案室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查明到訪理 由,始獲發訪客證,並由警員或特定人員陪同;至於警務人員本身均須出示有效證件,才能通過警署保安系統。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民 陣 指 摘 警 方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情 況 愈 趨 嚴 重 , 將 於 下 月 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陳 述 情 況 。 ( 黃 仲 民 攝 )

警屈賣淫逼簽烏龍供詞

東方日報04/10/2008

警 方 再 被 指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 有 人 權 組 織 指 , 投 訴 警 方 捏 造 證 據 的 個 案 拾 級 而上 , 近 日 更 離 譜 至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 有 性 工 作 者 指 , 即 使 口 供 以 至 名 字 不 對 ,警 方 仍 強 迫 她 們 在 口 供 紙 上 簽 名 承 認 賣 淫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有 關 人 權 組 織 將 於 下 月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 向 全 世 界 揭 露 港 警 的 濫 權 情 況 。

繼 前區 議 員 助 理 涉 被 誣 衊 襲 警 後 , 再 有 性 工 作 者 懷 疑 被 警 方 「 砌 生 豬 肉 」 。 民 間 人 權 陣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發 表 「 警 方 濫 權 」 半 年 定 期 報 告 時 透 露 , 警 監 會 處 理 投 訴 警 方 捏 造證 據 的 個 案 , 由 ○ 六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三 宗 , 增 至 去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六 宗 , 數 字 拾 級 而 上。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關 注 組 又 列 舉 多 宗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 指 今 年 七 月十 四 日 , 一 名 化 名 小 紅 的 性 工 作 者 外 出 購 物 回 家 時 , 巧 遇 隔 鄰 女 房 客 遭 警 方 「 放 蛇」 , 原 不 涉 拉 客 的 她 , 卻 遭 警 員 一 併 帶 返 警 署 。

期 間 , 有 警 員 要 求 小 紅 簽 署 一 份 已 寫 好 的 口 供 紙 , 小 紅 拒 絕 , 該 名 警 員 竟 說 : 「 你認 唔 認 都 係 要 你 坐 監 ! 」 更 甚 者 , 當 時 警 方 其 實 錯 將 她 與 另 外 兩 名 被 捕 「 姐 姐 仔 」的 口 供 紙 調 亂 , 小 紅 口 供 紙 上 的 名 字 及 描 述 所 穿 衣 其 實 是 另 一 人 , 當 時 小 紅 向 負 責 警 員 指 出 錯 誤 卻 無 人 理 會 , 警 方 仍 堅 持 控 告 她 。

處 理 該 案 的 法 官 多 次 在 庭 上 追 問 警 方 , 稱 為 何 口 供 紙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與 小 紅 不 同 時 , 警 方 才 承 認 將 她 的 名 字 「 搞 錯 」 , 但 仍 堅 稱 小 紅 曾 「 拉 客 」 , 幸 小 紅 最 終 獲 無 罪 釋 放 。

因 衝 擊 孫 明 揚 官 邸 罪 成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昨 亦 稱 , 一 名 警 員 為 求 孫 公 不 用 出 庭 作證 ,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證 供 , 訛 稱 曾 與 孫 公 見 面 , 但 事 後 卻 證 明 該 警 員 根 本 沒 有 出 入孫 公 寓 所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警 方 過 去 兩 年 多 次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口 供 , 捏 造證 據 企 圖 掩 飾 惡 行 之 餘 , 更 嘗 試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 打 壓 本 港 言 論 自 由 , 收 窄 基 層 社 會運 動 的 空 間 , 小 紅 的 事 件 顯 示 警 方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獲該 案 投 訴 並 沒 有 處 理 , 警 員 濫 權 亦 無 任 何 後 果 。

聯 國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以 及 多 個 團 體 已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 指 出 港 警 濫 權 情 況 嚴 重 , 委 員 會 將 於 下 月 三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進 行 聆訊 ,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 屆 時 本 港 的 民 間 代 表 , 包 括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的 羅 沃 啟 將 會 出 席 聆訊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警 方 一 向 以 公 正 、 公 平 、 公 開 三 大 原 則 作 為 工 作 方 針 , 市 民 如 有 任何 投 訴 , 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 所 有 調 查 工 作 均 會 由 警 監 會 監 察 及 審 核 。


紫 藤 及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舉 行 記 者 會 , 批 評 警 方 過 去 一 年 一 直 濫 權 以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 黃 冠 華 攝
紫 藤 民 陣 批 警 濫 權 如 爛 仔

蘋果日報2008-10-04

【本 報 訊 】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在 政 府 總 部 示 威 時 被 控 襲 警 ; 議 員 助 理 謝 德 文 協 助 受 重建 影 響 居 民 爭 取 權 益 時 也 被 指 襲 警 ; 還 有 性 工 作 者 被 警 方 誣 告 引 誘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為 , 令 人 對 警 權 過 大 心 寒 。 紫 藤 及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指 出 , 今 個 月 內 又 有 另外 三 宗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阻 差 辦 公 及 襲 警 的 案 件 開 審 , 人 權 監 察 下 月 會 向 聯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昨 在 記 者 會 批 評 警 方 多 年 來 以 「 砌 生 豬 肉 」 方 法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 部 份 警 員 濫 權 情 況 更 達 到 「 爛 仔 」 程 度 , 「 有 警 察 行 為 好 似 爛 仔 咁 , 明 明 佢 打 人 , 就 話 你 襲 警 。 」 今 月 6 日 、 16 日 及 30 日 分 別又 有 三 宗 涉 及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案 件 開 審 , 他 下 月 會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會 ,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根 據 警 監 會 數 字 顯 示 , 過 去 三 年 共 發 生 490 宗 警 員 造 證 據 個 案 , 但 沒 有 詳 細 交 代 涉 案 警 員 的 懲 處 。 她 要 求 警 監 會 增 透 明 度 , 讓 公 眾 得悉 案 件 詳 情 , 及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於 警 察 部 的 投 訴 部 門 , 取 代 「 自 己 人 查 自 己 人 」 的 警察 投 訴 課 。

淫醫偷拍女病人

偷拍事件曝光後,引起網民熱烈討論。

部分受害人見樣 警查求診記錄追蹤
淫醫偷拍涉五女病人


東方日報03/10/2008

年輕淫醫被揭發涉嫌偷拍女病人一案震驚各界,負責調查的警員經檢視及分析檢獲的多段女性胸部及私處短片後,發現部分片段隱約見到被偷拍女子樣貌,經初步歸納後,警方估計最少涉及四至五名女病人,目前警方正根據診所的病人記錄聯絡曾求診的女病人,希望盡快安排辨認手續,將偷拍者繩之於法。

就學時曾捲風化疑案
上周五被警方拘捕的涉案醫生姓湯,二十九歲,於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資料顯示,湯未畢業時,亦曾捲入風化疑案,被指在沙田一書局內涉嫌伸手入一名女子裙底非禮,遭警方起訴;案件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鑑於事主供詞未能真確地說出被觸摸部位,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湯畢業後加入一個醫療集團,並在該集團位於大圍的診所駐診。

事發於上周,一名女病人到湯的診所求診期間,發現診症室內有一部數碼相機,被其他雜物遮蔽,女病人感到可疑,擔心之前接受診斷時曾遭人拍下身體,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上周五到診所搜查,檢走一部數碼相機,又在其電腦內發現多段女性性器官短片,部分更隱約看見女士容貌,遂以管有不雅物品可供發放用途罪名將湯拘捕,案件交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調查。

警聯絡病人安排辨認
消息指出,警方從檢獲的不同短片所見,估計最少涉及四至五名女病人,已將電腦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組鑑證,並翻查病人記錄,聯絡曾求診的女病人,希望盡快進行辨認手續。

醫務委員會發言人證實,接獲警方知會一宗關於醫生涉嫌犯上專業失當行為的舉報,並已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程序展開調查,現階段不便透露詳情。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該會經研訊後,如信納註冊醫生犯上專業失當行為,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觸犯任何可判監罪行,可向有關醫生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將其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街坊心寒促交代事件
湯任職的醫療集團以書面回覆表示,由於事件正為警方調查中,未能作出評論。而涉事診所舖位則仍被圍板封閉,並貼出裝修通告,不少街坊昨路過時議論紛紛,直言對事件感到驚訝及心寒,有人更擔心自己已被攝入鏡頭。有女街坊稱,診所上周仍如常營業,突然聲稱租約期滿遷出,「肯定有皷禝」,要求診所向病人交代事件。

呂小姐年多前開始到該診所求診,曾接受湯診治,她形容湯年輕、斯文有禮,「佢好後生,平日尠晒西裝,都幾好樣」,診治時表現專業,並無異樣,間中會有女護士在診症室內;呂主要診治傷風感冒及洗傷口,未試過進行婦科檢查:「我無試過睇病時除衫,所以唔擔心畀人影畄相。」




醫療集團加強操守指引


東方日報03/10/2008

【本報訊】這宗醫療集團醫生涉嫌偷拍女病人的案件曝光後,有其他醫療集團立即加強醫生操守指引。天一醫務所負責人鄒重(王基)表示,該集團昨日已發信予旗下醫生,再三提醒他們在為異性病人檢查身體敏感部位時,應有另一名護士在場,以保障醫生及病人權益。

醫學界絕不姑息
鄒重(王基)坦言,集團在聘請醫生時並無品格審查,只靠醫務委員會把關,亦會參考醫生提供的前任僱主或老師的評語,而他本人很少聘請不相熟醫生,多由現職醫生介紹。他認為,由於醫生為病人檢查時,病人多是躺下,若醫生手持微形攝錄機,病人難以察覺。

醫學會會長謝鴻興指出,醫生考取執照時需向醫務委員會申報案底,若不申報便是欺詐,醫委會發出執照前會考慮申請人有無案底,以及案底嚴重性,不能一概而論。但申請人如曾牽涉風化案,但最後不成立及無留案底,則毋須申報。

謝鴻興痛斥本案涉事醫生濫用病人的信任,醫學界完全不能容忍,亦不會姑息,定必嚴肅處理。醫學會前會長蔡堅則指政府對醫療集團缺乏監管,他說:「醫療集團砼老闆有責任巡查各診所,竟有旗下醫生砜診所放攝錄機都唔知!」他認為集團負責人應定期巡查診所設備,確保提供合資格的醫療服務。

另有醫療集團發言人稱,今次屬單一事件,且涉及醫生個人操守難作評論。發言人稱,一般情況下,男醫生為女病人進行身體檢查,會先說明目的及方法,包括會否觸及敏感部位,並安排助護在旁協助。若病人拒絕,可安排由女醫生負責,避免令病人感到不安。
醫委會發出執照前會考慮申請人有否案底及其嚴重性。 資料圖片


「唔該幫我澄清唔係我」
同姓拍檔慘被牽連

東方日報 03/10/2008

【本報訊】「誰是淫醫?」醫生偷拍女病人事件引起業界及公眾熱烈討論,結果累及曾與涉案醫生共事的另一名同是姓湯、被戲稱為「麻雀湯」的醫生,有網民在討論區亂估,誤以為偷拍者乃「麻雀湯」。慘被牽連的湯醫生昨現身說法,指親友亦致電慰問,他只是一笑置之,相信清者自清,但他亦補充說:「唔該幫我澄清唔係我!」

據本報查證,無辜的湯醫生因近日參加世界麻雀大賽,被同業網友戲稱「麻雀湯」。「麻雀湯」昨輕鬆地向本報說,稍認識他的人,都知他與涉案湯醫生有兩大分別,包括對方二十九歲,他二十七歲;涉案人上周五在診所被捕,他則例必周五放假。他指出,只要巿民有睇本報報道,自然可以分辨出來,但是對於涉案人資料,他則拒絕回應。

並無做婦科檢查
同樣畢業於中大醫學院的「麻雀湯」稱,自己剛轉工,為受薪醫生,亦獲新僱主信任,未受事件影響,他亦一向不做婦科檢查,故與女病人並無芥蒂。有趣的是,數年前一名同姓湯醫科生捲入一宗風化疑案而要受審訊,當時法庭公布了被告的姓名,令他未受波及,豈料事隔四年後又發生湯醫生涉嫌偷拍病人案件,他笑言:「估唔到竟有第二次!」

謝鴻興痛斥涉事醫生濫用病人的信任,認為行為並不能夠姑息。 資料圖片

偷 拍 婦 科 檢 查   年 輕 醫 生 被 捕
診 所 內 搜 出 針 孔 攝 錄 機

蘋果日報2008-10-03

【本 報 訊 】 一 名 專 替 女 病 人 進 行 子 宮 頸 細 胞 檢 驗 的 私 家 醫 生 , 涉 在 診 所 內 安 裝 針 孔 攝錄 機 偷 拍 女 病 人 , 上 周 四 再 度 犯 案 時 被 女 病 人 揭 發 。 警 員 到 醫 生 診 所 及 家 中 搜 查 時發 現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及 多 幅 不 雅 照 片 , 將 該 名 29 歲 醫 生 拘 捕 , 暫 未 知 有 多 少 女 病人 被 偷 拍 。 該 醫 生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表 示 因 警 方 正 調 查 事 件 , 暫 不 作 評 論 。
記 者 : 雷 子 樂

警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昨 表 示 , 警 方 上 月 26 日 下 午 在 大 圍 一 診 所 拘 捕 一 名 29 歲 湯 姓 男 子 ,涉 嫌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佈 用 途 , 現 正 保 釋 候 查 。 醫 務 委 員 會 昨 表 示 不 評 論 個 別 事件 , 但 證 實 較 早 前 接 到 警 方 通 知 , 指 有 一 名 醫 生 涉 及 專 業 行 為 失 當 。

家 中 電 腦 有 偷 拍 照

據悉 , 被 捕 的 湯 姓 男 醫 生 , 是 衞 生 署 子 宮 頸 普 查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位 服 務 提 供 者 。 他 的 診所 內 貼 了 多 張 子 宮 頸 癌 疫 苗 的 明 星 宣 傳 海 報 , 平 日 有 不 少 女 病 人 求 診 。 該 名 醫 生 在大 圍 的 診 所 開 業 超 過 三 年 , 暫 時 未 知 有 多 少 女 病 人 曾 被 偷 拍 ; 他 在 2004 年 於 本 港的 大 學 醫 學 院 畢 業 , 報 稱 居 於 上 水 。
醫 生 偷 拍 女 病 人 事 件 , 於 上 周 四 被 一 名女 病 人 揭 發 。 該 女 病 人 當 日 到 該 診 所 求 醫 , 湯 醫 生 勸 她 接 受 婦 科 檢 查 。 女 病 人 有 懷疑 , 並 察 覺 診 所 內 可 能 安 裝 了 針 孔 攝 錄 機 , 報 警 求 助 。 警 方 翌 日 到 該 診 所 調 查 , 即場 搜 出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 懷 疑 有 人 在 診 所 偷 拍 。 警 方 並 在 該 醫 生 家 中 電 腦 發 現 多 幅偷 拍 照 。
記 者 昨 致 電 涉 案 醫 生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 查 詢 湯 醫 生 是 否 因 偷 拍 女 病人 被 捕 , 以 及 女 病 人 如 懷 疑 被 偷 拍 應 如 何 跟 進 。 有 關 醫 療 集 團 的 職 員 只 表 示 湯 醫 生正 在 休 假 , 診 所 正 在 裝 修 , 沒 回 應 其 他 問 題 ; 醫 療 集 團 的 網 頁 上 則 已 刪 除 湯 醫 生 的個 人 資 料 。 該 醫 療 集 團 公 關 部 昨 晚 回 應 事 件 時 表 示 , 警 方 正 調 查 事 件 , 暫 未 能 評 論。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總 幹 事 王 秀 容 表 示 , 女 病 人 若 由 男 醫 生 檢 查 身 體 ,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 這 是 醫 生 的 守 則 之 一 。
醫委 會 昨 表 示 , 根 據 《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 醫 生 若 在 香 港 或 以 外 的 地 方 遭 證 實 干 犯 了 可被 判 監 的 罪 行 , 醫 委 會 可 展 開 聆 訊 。 醫 委 會 在 聆 訊 後 可 對 犯 罪 醫 生 發 警 告 、 譴 責 、刊 憲 譴 責 ; 若 罪 行 嚴 重 , 可 將 有 關 醫 生 除 名 , 即 俗 稱 「 釘 牌 」 。 醫 委 會 強 調 , 要 待警 方 調 查 、 法 庭 審 訊 後 , 才 會 決 定 是 否 召 開 聆 訊 。

女 病 人 防 偷 拍 自 保 三 招

. 留 意 診 所 內 環 境
. 若 男 醫 生 要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 看 相 熟 或 經 朋 友 介 紹 的 婦 科 醫 生

偷 拍 多 判 罰 款 阻 嚇 低

校園 、 更 衣 室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以 至 診 所 都 出 現 針 孔 攝 錄 機 偷 拍 狂 ,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會 總 幹 事 王 秀 容 表 示 , 被 偷 拍 女 士 承 受 的 精 神 心 理 恐 懼 , 與 被 非 禮 的 受 害 人 一 樣 嚴重 , 但 兩 類 風 化 案 的 刑 罰 卻 相 距 甚 遠 , 前 者 多 判 罰 款 了 事 , 而 後 者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10 年 ,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加 重 偷 拍 女 士 不 雅 照 的 刑 罰 ,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追 不 上 科 技 犯 案 趨 勢

王秀 容 又 表 示 , 性 暴 力 案 的 趨 勢 近 年 有 所 轉 變 , 施 暴 者 多 利 用 其 朋 友 或 職 業 的 身 份 ,取 得 女 性 信 任 後 侵 犯 。 協 會 過 去 曾 接 獲 一 宗 女 病 人 投 訴 , 指 接 受 婦 科 醫 生 檢 查 時 被非 禮 。 偷 拍 案 因 雙 方 沒 身 體 接 觸 , 犯 案 者 一 般 只 被 控 以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佈 用 途等 罪 名 。
根 據 過 往 案 件 , 偷 拍 狂 一 般 只 被 判 罰 款 、 判 刑 數 個 月 。 不 過 , 非 禮案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10 年 。 王 認 為 這 反 映 法 例 追 不 上 科 技 犯 案 趨 勢 , 認 為 應 加 重 偷拍 女 士 春 光 的 刑 罰 , 「 有 人 反 對 , 話 偷 拍 等 於 眼 望 , 質 疑 咁 算 唔 算 非 禮 」 。 但 她 指出 , 被 偷 拍 女 士 身 體 雖 沒 被 觸 摸 , 但 心 理 上 或 長 期 恐 懼 。 她 表 示 , 過 去 曾 協 助 被 偷拍 或 被 非 禮 的 女 受 害 人 作 出 民 事 起 訴 , 控 告 對 方 性 騷 擾 , 申 請 賠 償 。
本 報 記 者

針孔淫醫

針孔淫醫診所偷拍女病人

東方日報02/10/2008

偷 拍 歪 風 入 侵 杏 林 界 , 沙 田 大 圍 一 間 診 所 一 名 廿 九 歲 男 醫 生 , 涉 嫌 在 診 所 內 偷 偷 安裝 針 孔 攝 錄 鏡 頭 , 借 進 行 婦 科 檢 查 為 名 , 偷 拍 女 病 人 的 身 體 , 遭 女 病 人 發 現 向 警 方舉 報 。 沙 田 警 區 重 案 組 探 員 於 上 周 五 到 涉 案 診 所 搜 查 , 檢 獲 針 孔 攝 錄 機 及 報 案 女 病人 身 體 部 位 的 照 片 , 再 在 男 醫 生 家 中 電 腦 發 現 大 批 女 性 身 體 包 括 私 處 的 照 片 , 警 方上 周 五 以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布 用 途 罪 名 正 式 將 涉 案 醫 生 拘 捕 , 並 已 將 事 件 通 知 醫務 委 員 會 。

案 發 於 大 圍 一 連 鎖 醫 療 集 團 的 診 所 , 消 息 稱 , 上 周 四 一 名 女病 人 到 上 址 求 醫 , 一 名 男 醫 生 藉 詞 勸 女 病 人 接 受 婦 科 檢 查 , 女 病 人 覺 得 醫 生 表 現 奇怪 , 遂 細 心 觀 察 , 懷 疑 診 所 內 遭 人 安 裝 了 針 孔 攝 錄 機 , 女 病 人 離 開 診 所 後 立 即 報 警, 指 稱 懷 疑 自 己 的 身 體 已 遭 人 偷 拍 。

醫 生 被 捕 受 害 者 料 眾 多
警 方 接 報 後 , 立 即 於 周 五 派 探 員 到 上 址 調 查, 終 在 診 所 內 搜 出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 並 發 現 有 報 案 人 身 體 部 分 的 照 片 , 警 方 迅 即 前往 涉 案 男 醫 生 的 住 所 再 搜 查 , 開 啟 其 家 中 電 腦 時 發 現 大 批 疑 似 「 淫 照 」 , 當 中 不 乏女 性 身 體 各 部 位 包 括 私 處 的 照 片 , 從 照 片 角 度 初 步 分 析 , 懷 疑 有 人 是 在 固 定 位 置 安裝 針 孔 攝 錄 機 , 從 而 趁 女 事 主 未 為 意 時 偷 拍 。

由 於 涉 及 的 照 片 數 量 眾 多 , 部 分 只 能 看 出 是 一 些 女 性 身 體 部 位 , 加 上 與 其 他 照 片 混雜 , 警 方 暫 仍 未 能 掌 握 受 害 人 數 目 , 但 初 步 估 計 為 數 不 少 , 警 方 已 把 照 片 交 由 專 家進 行 電 腦 鑑 證 , 並 將 懷 疑 涉 案 的 男 醫 生 拘 捕 , 正 調 查 是 否 有 人 曾 將 照 片 經 互 聯 網 發布 。

警 方 發 言 人 昨 證 實 , 警 方 於 上 周 五 下 午 在 沙 田 大 圍 一 間 診 所 拘 捕 一 名 廿 九 歲 姓 湯 男子 , 他 涉 嫌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布 用 途 而 被 捕 , 現 獲 准 保 釋 候 查 , 案 件 交 由 沙 田 警區 重 案 組 第 一 隊 調 查 。 警 方 鑑 於 事 態 嚴 重 , 已 將 事 件 通 知 醫 委 會 。

暫 停 營 業 拆 招 牌 圍 木 板
本 報 記 者 昨 午 到 肇 事 的 診 所 , 發 現 診 所 原 址外 已 圍 木 板 , 診 所 招 牌 也 拆 掉 , 門 外 貼 出 診 所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通 告 , 指 租 約 期 滿 內部 裝 修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 , 顧 客 可 到 集 團 旗 下 其 他 診 所 就 診 , 或 致 電 集 團 熱 線 預 約。

本 報 昨 曾 致 電 該 大 圍 診 所 及 所 屬 集 團 熱 線 電 話 , 均 無 人 接 聽 , 其 後 致 電 同 集 團 的 診所 查 詢 大 圍 診 所 何 時 開 診 , 接 聽 的 女 職 員 稱 : 「 大 圍 裝 修 緊 , 唔 知 幾 時 再 開 。 」 記者 再 表 示 欲 預 約 懷 疑 涉 案 的 醫 生 睇 症 , 對 方 語 帶 遲 疑 說 : 「 醫 生 放 緊 假 , 未 知 幾 時返 ! 」

ireport_00017045

醫生刑事罪成可終身釘牌
02/10/2008

【 本 報 訊 】 本 港 的 註 冊 西 醫 一 旦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法 庭 裁 定 罪 成 , 例 如 盜 竊 、 詐 騙或 非 禮 等 , 無 論 有 否 被 判 監 , 個 案 均 會 自 動 交 由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偵 訊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決 定 需 否 展 開 紀 律 聆 訊 。 有 醫 委 會 委 員 表 示 , 遭 紀 律 聆 訊 的 醫 生 最 高 可 被 判 罰永 久 停 牌 。

法 庭 審 理 後 交 醫 委 會
該 委 員 指 出 , 一 般 情 況 下 , 若 醫 生 涉 及 刑 事 罪行 , 如 偷 拍 或 非 禮 病 人 , 礙 於 該 會 難 以 追 查 箇 中 案 情 , 故 會 先 由 法 庭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待 案 件 審 結 後 , 才 交 由 醫 委 會 跟 進 。 若 罪 名 成 立 , 有 關 個 案 會 自 動 轉 交 該 會 跟 進, 一 旦 醫 生 被 判 專 業 失 當 , 最 高 可 被 判 永 久 停 牌 。

但 過 往 的 案 例 , 通 常 只 會 將 涉 及 非 禮 等 罪 行 的 醫 生 判 罰 停 牌 。 相 反 , 若 法 庭 判 決 醫生 的 刑 事 罪 名 不 成 立 , 要 視 乎 警 方 或 受 影 響 人 士 會 否 向 醫 委 會 投 訴 , 否 則 該 會 不 會自 動 審 理 有 關 個 案 。

教育局主任非禮女童

胡 民 偉 否 認 在 珀 麗 灣 住 所 非 禮 14 歲 女 童 。 陳 浩 義 攝


蘋果日報 2008-10-01

教 育 局 主 任 涉 非 禮 14 歲 女 童
邀 往 住 所 拍 照   強 吻 撫 摸 全 身


【 本 報 訊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涉 嫌 透 過 MSN 邀 請 14 歲 女 童 , 到 其 珀 麗 灣 住 所 拍 攝 三 點 式 泳 衣性 感 照 片 後 , 將 她 壓 在 梳 化 強 吻 , 伸 手 入 衫 內 , 撫 摸 全 身 ; 女 童 父 親 發 現 女 兒 的 性感 照 後 報 警 。 案 件 昨 在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開 審 , 涉 案 MSN 對 話 內 容 不 獲 法 庭 納 入 呈 堂 證供 , 暫 委 裁 判 官 吳 維 浩 聆 畢 控 方 證 供 後 , 裁 定 被 告 非 禮 罪 表 證 成 立 。

在 浴 室 及 睡 房 等 拍 攝

被 告 胡 民 偉 ( 44 歲 ) , 否 認 於 去 年 6 月 在 珀 麗 灣 住 所 內 非 禮 14 歲 女 童 。 警 方 今 年 8 月 4 日 拘 捕 被 告 , 在 其 書 房 撿 獲 電 腦 及 兩 張 光 碟 。 在 光 碟 內 發 現 617 張 女 事 主 的 照片 , 包 括 呈 堂 的 229 張 照 片 , 除 7 張 為 戶 外 照 外 , 其 餘 222 張 在 被 告 住 所 客 廳 、 露台 、 浴 室 及 睡 房 等 拍 攝 , 大 部 份 為 泳 衣 照 。
讀 中 四 的 女 事 主 昨 供 稱 , 去 年 2 月 在 網 上 聊 天 室 結 識 被 告 , 交 換 MSN 資 料 , 被 告 透 過 MSN 問 她 有 否 興 趣 到 珀 麗 灣 做模 特 兒 拍 照 。 她 首 次 拍 照 當 日 , 身 穿 背 心 、 牛 仔 裙 及 絲 襪 , 在 珀 麗 灣 戶 外 拍 攝 兩 個小 時 後 離 去 。
至 去 年 6 月 第 二 次 拍 照 , 被 告 提 議 拍 泳 衣 照 , 她 穿 上 唯 一 的 三點 式 泳 衣 赴 約 , 被 告 拍 畢 泳 衣 照 後 , 她 穿 回 背 心 及 牛 仔 裙 坐 在 廳 中 梳 化 休 息 , 等 候被 告 將 照 片 燒 錄 光 碟 給 她 。 其 後 被 告 坐 在 她 身 旁 , 問 她 男 友 幾 多 歲 , 她 回 應 說 男 友 19 歲 後 , 被 告 則 說 : 「 38 歲 唔 你 ? 」 她 理 解 被 告 的 意 思 , 想 做 她 男 友 , 她 即 回 答 「 唔 我 ! 」

被 告 選 擇 不 出 庭 自 辯

未 幾 , 被 告 推 她 倒 在 梳 化 , 壓 她 強 吻 嘴 及 臉 , 又 伸 手 入 衫 內 , 撫 胸 摸 下 體 , 她 出 力 反 抗 不 果 。 數 分 鐘 後 , 被 告 入 房 取 光 碟 給 她 , 讓 她 離 去 。
律師 盤 問 事 主 表 示 , 她 在 警 方 首 份 口 供 沒 有 提 及 摸 下 體 , 次 份 口 供 則 指 有 被 強 吻 , 供詞 有 出 入 。 又 質 疑 她 聲 稱 被 非 禮 後 感 驚 慌 , 但 從 7 張 戶 外 照 中 , 兩 張 可 見 她 表 現 得頗 為 開 心 。 被 告 選 擇 不 出 庭 自 辯 , 案 件 押 後 明 日 續 審 。
案 件 編 號 : FLCC20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