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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警罪無可恕

東方日報21/7/2009






震驚全城的警務人員在旺角警署內性侵犯女報案人一案,涉案偵緝警員(CID)梁禮仲,昨在高等法院承認先後在警署內強姦及非禮四名少女。控方指被告利用同 僚密碼進入警隊電腦尋找獵物,十一天內先後誘騙受害人到警署內侵犯,其中兩人更是於短短三小時內先後受辱,被告又在獲悉有人報案後,提出以十萬元換取對方 撤銷指控。法官直斥被告嚴重違反作為警員的誠信,將他還押至下月十八日,以待索取其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後判刑。

現年卅歲的被告梁禮仲,承認一項強姦、三項非禮及一項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共五罪。法官邵德煒嚴斥被告濫用職權去接觸受害人,明顯有預謀犯案,侵犯各人後更不斷聯絡她們,全是本案加刑因素,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一度考慮立即判刑,惟經考慮後決定先取報告,並要專家評估梁重犯的機會。

偷入警隊電腦狩獵報案人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昨無公開回應本案及向公眾道歉,但消息透露,鄧竟成昨早於被告認罪後,已親自致電四名受害人致歉。

被告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四至廿四日期間,在旺角警署先後非禮十六至廿一歲的事主A,B及C小姐,又於同月廿四日晚在警署內強姦十九歲的D小姐,以及在翌日向D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被告另涉十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的控罪,案件已排期於十二月廿二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偵緝警員,駐守旺角警署,他去年十一月十四及十七日先後以助查為名,誘騙A及B到警署,再帶她們到認人室內非禮。同月廿四日,C及D又分別被邀到警署協助調查,曾在天水圍警署報失電話的D,在男友陪同下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到達,被告與她相談一會,便叫D稍後再來,並囑她勿叫男友陪同,以測試男友耐性。

D離開警署後,C晚上八時到達,被告把C帶到認人房的證人室非禮,被告送走C後,同晚十一時半D由男友陪同再到警署,被告單獨把D帶到認人房的疑犯室。

十萬元圖換取受害人撤控

控方指,被告在房內先講「鹹濕嘢」,然後拉起D上衣,撫摸她及吻她 腿,D嘗試推開被告並高聲叫他停止,被告把她推向牆邊,用手指插她下體,並吻她頸及胸,再拉下其內褲吻下體,及沒使用安全套將D強姦。被告事後又拿出手提 電腦叫D在照片辨認偷她手機的疑人。D離開時向男友投訴,二人隨即乘的士到天水圍警署報案。

被告侵犯四人後,均曾再聯絡各人欲與她們約會,A、B、C均沒理會。惟D報案後,其手機即被警方監控,警方指示D問被告姓名,被告自稱「阿輝」,後來被告察覺D已報警,便向D發短訊聲稱不想失掉工作及坐監,要求D撤銷指控,並願支付十萬元。警方同月廿六日在紅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曾用其他同事密碼進入警方電腦查看警隊檔案,知道D年輕並曾在網吧失手機,便叫到警,二人並曾在警署性交。




四受害人可民事索償
【本報訊】案中四名受害人因錯信警方而墮入陷阱,在以為最安全的地方遭性侵犯,事件造成的身心創傷難以彌補,據悉已有受害人向志願機構求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涉案警員及其僱主警務處長,追討身心受創損失,勝訴機會極高,情況就等同神職人員孌童案般,教會亦要上身。
律師指勝算高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涉案警員的所為並非其工作一部分,亦非工作所容許,但因為其警員身份而可在警署做出此不當行為,其僱主即警務處長亦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入稟法院,向該警員及處長追討身心受創的賠償。

他解釋,警方的調查已證實本案,有足夠證據才起訴涉案警員,故事件本身不存爭議,最關鍵因素即事發地點是在警署,顯示警員是行使本身權力去犯案,其僱主亦須承擔責任,情況與神職人員干犯孌童案,連帶教會亦要負上責任。他相信受害人一旦興訟,勝算甚高,唯一爭拗僅是索償金額而已。

另一法律界人士謝連忠亦指,涉案警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權犯案,加上事發地點在其工作地點,僱主提供的工作環境不足以保障其他人不受傷害,僱主亦有責任。他認為情況等同疑犯在羈留室猝死事件般,警務處長有責,相信受害人勝訴機會極高。
婦團紛譴責 警隊誠信破產

【本報訊】婦女團體群起譴責警方,指本案已令警隊誠信破產,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公開道歉。平等機會婦女聯席透露,案發後已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並應 全面檢討現行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免被其他不相關警員取用,但警方至今無回應,顯示警權過大,完全毋須面對公眾監察。

警權過大無監察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鄧竟成曾在立法會向另一議員梁國雄(長毛)承諾,一旦本案司法程序完結,而有關警員入罪,會向公眾道歉;涂認為,「佢(鄧)早道歉好過遲道歉」,強調如中層及時監管,本案便不會發生。  

平 等機會婦女聯席發言人林英卿形容案件離譜,指警員在警署內性侵犯報案人,處長責無旁貸,亦彰顯警隊本身的執法守則存有漏洞,讓報案人的資料被其他不相關警 員取用,報案人私隱無保障。聯席去年十二月曾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及全面檢討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及訂立內部執行指引防止性罪行發生,但至今未 獲任何回覆。

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亦指,事件令警隊形象徹底破壞,亦會窒礙市民向警方求助意欲;她批評涉案警員身為執法者卻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並建議警方日後准許市民在報案或落口供時可有第三者陪同,確保安全。

警 方發言人回應稱,深切明白事件令受害人深受傷害及困擾,警方於法庭作出裁決後,已聯絡事主向她們道歉,重申警隊是十分注重人員操守的專業隊伍,強烈譴責並 絕不容忍人員涉及任何違法行為,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態度處理。另警方於案發後加強全港警署安檢,所有訪客須先向報案室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查明到訪理 由,始獲發訪客證,並由警員或特定人員陪同;至於警務人員本身均須出示有效證件,才能通過警署保安系統。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民 陣 指 摘 警 方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情 況 愈 趨 嚴 重 , 將 於 下 月 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陳 述 情 況 。 ( 黃 仲 民 攝 )

警屈賣淫逼簽烏龍供詞

東方日報04/10/2008

警 方 再 被 指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 有 人 權 組 織 指 , 投 訴 警 方 捏 造 證 據 的 個 案 拾 級 而上 , 近 日 更 離 譜 至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 有 性 工 作 者 指 , 即 使 口 供 以 至 名 字 不 對 ,警 方 仍 強 迫 她 們 在 口 供 紙 上 簽 名 承 認 賣 淫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有 關 人 權 組 織 將 於 下 月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 向 全 世 界 揭 露 港 警 的 濫 權 情 況 。

繼 前區 議 員 助 理 涉 被 誣 衊 襲 警 後 , 再 有 性 工 作 者 懷 疑 被 警 方 「 砌 生 豬 肉 」 。 民 間 人 權 陣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發 表 「 警 方 濫 權 」 半 年 定 期 報 告 時 透 露 , 警 監 會 處 理 投 訴 警 方 捏 造證 據 的 個 案 , 由 ○ 六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三 宗 , 增 至 去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六 宗 , 數 字 拾 級 而 上。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關 注 組 又 列 舉 多 宗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 指 今 年 七 月十 四 日 , 一 名 化 名 小 紅 的 性 工 作 者 外 出 購 物 回 家 時 , 巧 遇 隔 鄰 女 房 客 遭 警 方 「 放 蛇」 , 原 不 涉 拉 客 的 她 , 卻 遭 警 員 一 併 帶 返 警 署 。

期 間 , 有 警 員 要 求 小 紅 簽 署 一 份 已 寫 好 的 口 供 紙 , 小 紅 拒 絕 , 該 名 警 員 竟 說 : 「 你認 唔 認 都 係 要 你 坐 監 ! 」 更 甚 者 , 當 時 警 方 其 實 錯 將 她 與 另 外 兩 名 被 捕 「 姐 姐 仔 」的 口 供 紙 調 亂 , 小 紅 口 供 紙 上 的 名 字 及 描 述 所 穿 衣 其 實 是 另 一 人 , 當 時 小 紅 向 負 責 警 員 指 出 錯 誤 卻 無 人 理 會 , 警 方 仍 堅 持 控 告 她 。

處 理 該 案 的 法 官 多 次 在 庭 上 追 問 警 方 , 稱 為 何 口 供 紙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與 小 紅 不 同 時 , 警 方 才 承 認 將 她 的 名 字 「 搞 錯 」 , 但 仍 堅 稱 小 紅 曾 「 拉 客 」 , 幸 小 紅 最 終 獲 無 罪 釋 放 。

因 衝 擊 孫 明 揚 官 邸 罪 成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昨 亦 稱 , 一 名 警 員 為 求 孫 公 不 用 出 庭 作證 ,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證 供 , 訛 稱 曾 與 孫 公 見 面 , 但 事 後 卻 證 明 該 警 員 根 本 沒 有 出 入孫 公 寓 所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警 方 過 去 兩 年 多 次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口 供 , 捏 造證 據 企 圖 掩 飾 惡 行 之 餘 , 更 嘗 試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 打 壓 本 港 言 論 自 由 , 收 窄 基 層 社 會運 動 的 空 間 , 小 紅 的 事 件 顯 示 警 方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獲該 案 投 訴 並 沒 有 處 理 , 警 員 濫 權 亦 無 任 何 後 果 。

聯 國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以 及 多 個 團 體 已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 指 出 港 警 濫 權 情 況 嚴 重 , 委 員 會 將 於 下 月 三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進 行 聆訊 ,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 屆 時 本 港 的 民 間 代 表 , 包 括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的 羅 沃 啟 將 會 出 席 聆訊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警 方 一 向 以 公 正 、 公 平 、 公 開 三 大 原 則 作 為 工 作 方 針 , 市 民 如 有 任何 投 訴 , 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 所 有 調 查 工 作 均 會 由 警 監 會 監 察 及 審 核 。


紫 藤 及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舉 行 記 者 會 , 批 評 警 方 過 去 一 年 一 直 濫 權 以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 黃 冠 華 攝
紫 藤 民 陣 批 警 濫 權 如 爛 仔

蘋果日報2008-10-04

【本 報 訊 】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在 政 府 總 部 示 威 時 被 控 襲 警 ; 議 員 助 理 謝 德 文 協 助 受 重建 影 響 居 民 爭 取 權 益 時 也 被 指 襲 警 ; 還 有 性 工 作 者 被 警 方 誣 告 引 誘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為 , 令 人 對 警 權 過 大 心 寒 。 紫 藤 及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指 出 , 今 個 月 內 又 有 另外 三 宗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阻 差 辦 公 及 襲 警 的 案 件 開 審 , 人 權 監 察 下 月 會 向 聯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昨 在 記 者 會 批 評 警 方 多 年 來 以 「 砌 生 豬 肉 」 方 法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 部 份 警 員 濫 權 情 況 更 達 到 「 爛 仔 」 程 度 , 「 有 警 察 行 為 好 似 爛 仔 咁 , 明 明 佢 打 人 , 就 話 你 襲 警 。 」 今 月 6 日 、 16 日 及 30 日 分 別又 有 三 宗 涉 及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案 件 開 審 , 他 下 月 會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會 ,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根 據 警 監 會 數 字 顯 示 , 過 去 三 年 共 發 生 490 宗 警 員 造 證 據 個 案 , 但 沒 有 詳 細 交 代 涉 案 警 員 的 懲 處 。 她 要 求 警 監 會 增 透 明 度 , 讓 公 眾 得悉 案 件 詳 情 , 及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於 警 察 部 的 投 訴 部 門 , 取 代 「 自 己 人 查 自 己 人 」 的 警察 投 訴 課 。

前警員性侵犯兒童



1 〉 被 告 龐 為 家 於 92 年 曾 獲 頒 好 市 民 獎









2 〉 龐 於 去 年 開 始 , 駕 車 到 14 歲 少 女 所 讀 學 校, 接 她 到 套 房 進 行 性 交 易









3 〉 龐 於 床 頭 安 裝 攝 影 機 , 拍 下 與 少 女 性 交 過 程











4 〉 少 女 把 兩 名 急 需 要 錢 的 同 學 及 朋 友 介 紹 給 被 告 進 行 性 交 易





5 〉 便 衣 警 員 接 報 上 門 , 被 告 應 門 , 承 認 在 套 房 內 的 少 女 曾 替 他 口 交
資 料 來 源 : 控 方 案 情





曾 得 好 市 民 獎   背 妻 長 租 套 房

前 警 員 搞 援 交 少 女 拍 春 宮


蘋果日報 2008-06-18

【 本 報 訊 】 曾 獲 好 市 民 獎 的 已 婚 前 警 員 , 經 淫 媒 介 紹 認 識 14 歲 「 援 交 女 學 生 」 , 背 妻 子 , 長 租 套 房 與 女 生 進 行 性 交 易 , 還 明 目 張 膽 在 床 頭 安 裝 攝 影 機 , 拍 下 做 愛 過 程, 女 生 後 來 將 兩 名 年 齡 相 若 、 要 搵 快 錢 的 女 性 朋 友 介 紹 給 他 , 與 他 發 生 性 行 為 。 該名 現 職 推 銷 員 的 「 好 市 民 」 , 昨 在 區 域 法 院 承 認 七 項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性 交 及 兩 項 作 出猥 褻 行 為 罪 , 押 後 至 下 月 3 日 判 刑 。   記 者 : 陳 曉 薇 、 倪 清 江

中等 身 材 、 外 貌 斯 文 的 45 歲 被 告 龐 為 家 , 昨 獲 胞 姊 及 兩 名 兄 弟 陪 同 到 庭 應 訊 , 妻 子及 子 女 則 未 見 蹤 影 。 龐 初 時 疑 因 心 情 緊 張 , 繙 譯 所 讀 控 罪 他 都 認 罪 , 惟 在 辯 方 大 律師 提 點 下 , 才 重 新 答 辯 。 他 原 被 控 16 項 控 罪 , 現 在 僅 認 其 中 9 項 罪 , 其 餘 控 罪 不予 起 訴 。 控 罪 指 被 告 於 去 年 4 月 至 10 月 9 日 , 七 次 與 年 齡 分 別 為 13 、 14 及 15 歲的 女 童 非 法 性 交 , 並 兩 次 對 14 歲 女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

警 搜 房 間   撿 春 宮 光 碟

案情 指 , 警 方 接 獲 賣 淫 線 報 , 於 去 年 10 月 9 日 下 午 , 在 土 瓜 灣 譚 公 道 一 大 廈 附 近 埋伏 , 見 到 被 告 與 一 名 少 女 進 入 該 大 廈 。 警 員 於 10 分 鐘 後 到 大 廈 四 樓 時 , 聽 到 涉 案單 位 傳 出 噪 音 , 拍 門 但 無 人 回 應 , 直 至 警 員 表 露 身 份 要 求 開 門 時 , 赤 裸 上 身 、 僅 以毛 巾 包 裹 下 身 的 被 告 , 才 打 開 門 , 當 時 年 僅 14 歲 7 個 月 的 女 童 X 正 坐 在 床 褥 上 。被 告 於 警 誡 下 表 示 , X 只 替 他 口 交 , 警 方 搜 查 房 間 , 發 現 多 張 拍 有 他 與 涉 案 少 女 性交 的 春 宮 光 碟 。
X 在 母 親 陪 同 落 口 供 時 稱 , 她 於 去 年 4 月 經 一 名 姓 陳 的 女 淫媒 認 識 被 告 。 她 於 去 年 底 開 始 跟 被 告 進 行 性 交 易 , 被 告 每 次 均 不 戴 安 全 套 , 事 後 付 500 元 給 她 , 被 告 更 曾 駕 車 到 學 校 門 外 , 接 她 到 涉 案 套 房 做 愛 。 由 於 兩 名 同 學 及 朋友 等 錢 用 , 她 便 介 紹 兩 女 給 被 告 認 識 , 其 中 當 時 年 僅 13 歲 的 Z , 曾 與 被 告 四 度 性交 , 酬 金 介 乎 500 至 1,000 元 , 另 一 名 15 歲 的 Y 因 缺 錢 用 , 主 動 要 求 X 介 紹 做 援交 。
辯 方 大 律 師 昨 甫 開 始 求 情 陳 詞 , 便 指 被 告 想 藉 此 機 會 向 三 名 女 童 及 她 們的 家 人 道 歉 。 大 律 師 指 , 被 告 中 五 畢 業 後 , 曾 任 警 員 , 後 轉 投 胞 兄 的 汽 車 公 司 , 任汽 車 推 銷 員 10 年 多 , 他 於 92 年 曾 協 助 捉 賊 , 獲 頒 好 市 民 獎 。 被 告 與 妻 子 結 婚 超 過 20 年 , 女 兒 為 大 學 生 , 幼 子 已 18 歲 , 正 在 求 學 , 每 月 要 付 錢 供 一 層 居 屋 單 位 。 被告 現 轉 任 為 電 子 零 件 推 銷 員 , 其 妻 、 胞 姊 及 女 兒 均 撰 寫 求 情 信 , 讚 他 為 人 盡 責 。

女 友 人 介 紹   否 認 利 誘

大律 師 續 指 , 數 年 前 , 被 告 決 定 遠 離 家 庭 , 長 租 一 間 套 房 保 持 私 隱 , 同 時 亦 結 識 了 女友 人 阿 玲 , 表 示 可 介 紹 一 些 業 餘 當 娼 的 少 女 給 他 , 若 有 少 女 介 紹 給 他 後 , 他 便 要 付款 給 阿 玲 作 報 酬 。 被 告 不 認 自 動 利 誘 少 女 , 反 指 是 該 等 少 女 主 動 與 他 聯 絡 , 並 為 錢做 妓 女 , 情 況 有 別 於 同 類 案 件 。 被 告 被 捕 後 跟 隨 家 人 到 會 崇 拜 , 現 已 成 為 虔 誠 基 督 徒 , 其 姊 指 他 有 精 神 壓 力 , 但 他 否 認 精 神 出 現 問 題

法 官 懷 疑   拍 淫 片 轉 售

法官 李 素 蘭 昨 質 疑 涉 案 套 房 沒 有 間 格 , 只 有 大 床 、 鏡 子 及 廁 所 , 懷 疑 被 告 所 拍 色 情 光碟 , 可 能 用 作 商 業 販 賣 用 途 。 控 方 則 指 該 說 法 欠 缺 證 據 支 持 , 辯 方 則 回 應 , 被 告 將攝 影 機 安 裝 在 床 頭 位 置 , 任 何 在 場 的 人 均 會 見 到 , 不 涉 偷 拍 及 作 販 賣 用 途 。
法官 昨 指 , 由 於 本 案 涉 及 超 過 一 名 未 成 年 少 女 , 被 告 長 租 房 間 召 妓 , 還 將 做 愛 過 程 拍下 , 案 情 非 常 嚴 重 , 故 將 他 還 押 監 房 看 管 , 待 索 取 心 理 報 告 判 刑 。

話 你 知 : 最 高 監 禁 年 期   以 13 歲 分 界


在 本 港 , 成 年 男 子 與 未 成 年 少 女 性 交 , 即 屬 違 法 , 即 使 在 該 名 少 女 同 意 下 性 交 , 男 方 亦 不 能 夠 脫 罪 , 但 罪 行 會 因 少 女 年 紀 而 異 。
根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本 案 涉 及 控 罪 , 與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性 交 , 即 指 任 何男 子 與 一 名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女 童 非 法 性 交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判 監 禁 5 年 。 如女 童 為 13 歲 以 下 , 罪 行 會 相 對 提 高 , 若 被 告 被 判 罪 成 , 最 高 可 判 處 終 身 監 禁 。
案 件 編 號 : DCCC73/08

警務人員性剝削

阿 Ling 拿 昔 日 與 負 心 郎 的 親 密 合 照 , 一 邊 力 數 情 場 騙 子 惡 行 。

鳳姐數臭警隊桃色醜聞

18/06/2008東方日報

【 本 報 訊 】 警 隊 桃 色 醜 聞 一 浪 接 一 浪 ! 一 名 已 婚 警 察 通 訊 科 高 級 文 職 人 員 , 被 鳳 姐舊 愛 力 斥 為 騙 情 騙 色 的 「 情 場 大 話 王 」 及 數 臭 四 宗 罪 , 包 括 見 異 思 遷 、 拒 絕 交 還 裸照 及 扮 離 婚 , 更 揭 發 他 曾 冒 充 掃 黃 督 察 召 「 霸 王 妓 」 。 不 過 , 男 事 主 否 認 所 有 指 控, 還 以 受 害 者 自 居 , 強 調 對 舊 愛 情 至 義 盡 。

捲 入 騙 情 騙 色 疑 雲 的 男 主 角 姓 郭 ( 五 十 餘 歲 ) , 為 警 察 資 訊 系 統 部 通 訊 科 的 高 級 文 職 人 員 。

郭 向 記 者 大 方 承 認 , 曾 與 化 名 阿 Ling 的 鳳 姐 相 戀 , 但 個 多 月 前 已 分 手 , 其 後 接 連遭 對 方 電 話 滋 擾 , 要 求 他 支 付 一 筆 「 掟 煲 費 」 , 令 其 身 心 疲 累 。 他 慨 嘆 : 「 其 實 我先 係 受 害 者 , 我 對 佢 ( 阿 Ling ) 已 情 至 義 盡 ! 」

拍 裸 照 拒 交 還
阿 Ling 昨 日 得 知 負 心 漢 否 認 所 有 指 控 , 傷 心 欲 絕 , 聲 稱 : 「 唔 番 錢 唔 緊 要 , 最 驚 係 相 ( 裸 照 ) 佢 手 上 , 唔 知 佢 會 唔 會 放 上 網 畀 人 睇 晒 ! 」

七 年 前 由 東 北 家 鄉 來 港 的 阿 Ling , 曾 經 任 職 茶 餐 廳 及 售 貨 員 , 卻 因 為 言 語 不 通 備受 歧 視 , 難 以 找 工 賺 生 活 費 , 至 三 年 前 被 迫 淪 落 風 塵 , 由 舞 廳 陪 酒 輾 轉 當 上 鳳 姐 替工 。

阿 Ling 記 得 ○ 五 年 八 月 在 荃 灣 鳳 樓 開 工 , 遇 上 自 稱 荃 灣 警 署 掃 黃 組督 察 的 郭 來 光 顧 , 對 方 完 事 後 未 有 付 款 , 還 藉 詞 翌 日 生 辰 , 要 她 出 來 相 伴 「 添 食 」。 阿 Ling 不 敢 反 抗 , 按 時 應 約 交 易 後 , 對 方 突 表 露 愛 意 及 提 議 供 養 她 , 自 此 一 起闢 愛 巢 同 居 。

阿 Ling 形 容 起 初 「 夫 妻 」 恩 愛 , 愛 郎 每 月 支 付 屋 租 及 月 給七 千 多 元 家 用 , 不 時 帶 她 四 處 拍 拖 。 儘 管 對 方 有 特 殊 癖 好 、 哄 她 拍 裸 照 、 佯 稱 離 婚, 甚 至 後 來 被 揭 發 冒 充 警 員 , 阿 Ling 都 已 經 被 甜 蜜 蒙 蔽 , 毫 不 介 懷 。

不過 , 薄 幸 郎 竟 見 異 思 遷 , 去 年 暗 中 戀 上 另 一 鳳 姐 , 拒 再 支 付 家 用 , 由 女 方 重 操 故 業養 家 , 阿 Ling 都 不 計 較 。 至 個 多 月 前 , 她 收 到 負 心 漢 的 「 攤 牌 」 短 訊 , 始 知 對 方已 搬 走 。

警 方 發 言 人 回 覆 查 詢 時 表 示 , 文 職 人 員 並 非 警 務 人 員 , 希 望 案 中 事 主 能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 以 便 跟 進 有 關 投 訴 。

懲教主任性侵犯囚犯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被 揭 發 懲 主 任 涉 嫌 性 侵 犯 男 童 事 件 。
被 告 陳 國 生 否 認 6 項 控 罪 ,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受 審 。 孔 慶 初 攝

記 者 : 梁 瑞 珮

蘋果日報 2007-03-23

懲 主 任 涉 雞 姦 男 童 犯
受 害 人 恐 染 愛 滋   向 母 透 露 遭 侵 犯


【 本 報 訊 】 51 歲 懲 主 任 在 沙 咀 勞 中 心 駐 守 期 間 , 涉 嫌 性 侵 犯 一 名 14 歲 正 服 刑 的 男 童 , 迫 男 童 替 他 口 交 , 更 將 他 雞姦 , 男 童 疑 懾 服 其 權 威 , 怕 影 響 服 刑 期 , 一 直 啞 忍 , 惟 擔 心 感 染 愛 滋 , 向 前 來 探 望的 母 親 透 露 , 希 望 獲 釋 後 進 行 驗 血 , 事 件 終 曝 光 。 該 懲 主 任 被 控 非 法 同 性 肛 交 及 非 禮 等 六 項 罪 名 , 案 件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開 審 。

被 告 陳 國 生 , 案 發 時 為 沙 咀 勞 中 心 體 育 主 任 , 被 控 三 項 與 21 歲 以 下 男 子 作 出 同 性 肛 交 及 三 項 非 禮 罪 名 , 指 他 於 去 年 9 月 12 、 13 及 15 日 , 在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內 , 與 14 歲 男 童 作 出 肛 交 及 猥 褻 侵 犯 他 。
主 控 官 指 , 勞 中 心 的 刑 期 為 一 個 月 至 半 年 , 男 童 於 去 年 4 月 因 偷 遊 戲 機 被 判 入 沙 咀 勞 中 心 , 至 同 年 8 月 , 他 飲 用 銅 器 清 潔 劑 企 圖 自 殺 , 出 院 後 為 防 止 他 再 度 自 殺 , 翌 月 7 日 起 安 排 由 被 告 監 管 及 導 。

完 事 後 請 吃 餅

按 男 童 與 警 員 進 行 的 會 面 紀 錄 指 稱 , 9 月 12 日 早 上 , 當 男 童 在 沙 咀 中 心 的 醫 院 內 做 清 潔 工 作 時 , 有 職 員 吩 咐 他 往 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他 鎖 上 房 門 , 然 後 說 : 「 過 幫 我 『 練 』 先 ! 」 男 童 替 被 告 按 摩 腳 部 後 , 被 告 又 說 : 「 都 『 練 』 得 唔 舒 服 。 」 繼 而 要 求 口 交 , 被 告 隨 之 將 褲 褪 至 小 腿 位 置 , 他 蹲 下 , 然 後 強 行 將 陽 具 塞 進 他 的 口 內 , 被 告 還 說 : 「 都 幾 舒 服 ! 」 他 留 意 到 被 告 的 陽 具 狀 態 及 有 三 粒 小 瘡 。
男 童 續 稱 , 接 被 告 要 求 肛 交 , 他 先 再 口 交 令 其 陽 具 濕 潤 , 然 後 令 他 趴 在 上 , 他 感 到 被 告 將 陽 具 插 入 其 肛 門 , 令 他 感 到 痛 楚 , 被 告 再 叫 他 轉 身 , 在 他 口 內 射 精 , 完 事 後 , 被 告 請 他 吃 餅 , 叮 囑 他 不 可 告 知 任 何 人 。
另 兩 次 事 件 發 生 於 同 月 13 日 及 15 日 , 被 告 以 同 樣 手 法 侵 犯 男 童 , 他 曾 以 身 體 不 適 婉 拒 , 但 被 告 不 理 , 「 唔 到 佢 ( 被 告 ) 開 心 , 就 唔 畀 我 快 走 ! 」 男 童 表 示 , 有 一 次 被 告 在 完 事 後 給 他 半 支 煙 。
男 童 續 稱 , 對 被 告 的 行 為 感 驚 慌 , 但 他 知 道 被 告 有 權 控 制 他 於 勞 中 心 的 服 刑 期 , 故 沒 有 反 抗 。 至 同 月 18 日 , 母 親 前 來 探 訪 , 他 告 知 母 親 因 肛 交 怕染 愛 滋 , 希 望 獲 釋 離 開 後 驗 血 , 母 親 認 為 要 報 警 。 主 控 官 指 , 當 中 心 高 層 查 問 事 件時 , 男 童 自 覺 快 將 獲 釋 , 遂 聲 稱 自 己 向 母 親 說 謊 。 被 告 被 警 方 拘 捕 後 , 否 認 發 生 性侵 犯 事 故 。
案 件 編 號 : HCCC228/06

東方日報 2007-3-23

懲教主任涉雞姦14歲囚犯


【 本 報 訊 】 在 沙 咀 勞 中 心 服 刑 的 一 名 十 四 歲 少 年 , 聲 稱 接 受 一 名 懲 主 任 單 獨 訓 練 時 , 被 迫 在 主 任 辦 公 室 內 遭 對 方 性 侵 犯 。 主 任 涉 嫌 在 四 日 內 三 度 迫 男童 口 交 及 肛 交 , 並 聲 稱 若 能 令 他 「 開 心 」 便 可 提 早 獲 釋 。 少 年 就 範 啞 忍 , 直 至 其 母親 探 望 時 終 按 捺 不 住 向 她 投 訴 及 報 警 , 懲 主 任 否 認 有 關 指 控 , 案 件 昨 於 高 院 開 審 。

五 十 一 歲 被 告 陳 國 生 , 否 認 三 項 非 禮 及 三 項 與 廿 一 歲 以 下 男 童 作 同 性 肛 交 的 控 罪 。 控 罪 指 他 於 去 年 九 月 十 二 至 十 五 日 , 在 大 嶼 山 沙 咀 勞 中 心 內 性 侵 犯 十 四 歲 男 事 主 。

逼 口 交 精 液 射 口
主 控 官 在 開 案 詞 稱 , 事 主 去 年 四 月 因 偷 竊 遊 戲 機 而 被 判 入 上 址 服 刑 , 他 因 不 適 應 生活 , 被 囚 四 個 月 後 曾 飲 洗 銅 水 自 殺 但 獲 救 。 中 心 去 年 九 月 初 安 排 他 接 受 體 育 訓 練 組主 管 ( 即 被 告 ) 的 訓 練 , 主 控 官 指 被 告 在 懲 署 的 職 級 相 等 於 警 隊 督 察 級 。 事 主 向 警 方 會 面 時 透 露 , 去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被 職 員 帶 到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把 腳 伸 出 要 事 主 按 摩 , 但 又 指 他 按 摩 不 舒 服 , 要 他 口 交 。

其 後 , 被 告 脫 下 褲 並 捉 他 的 頭 , 強 行 要 他 口 交 。 被 告 後 來 表 示 : 「 都 幾 舒 服 。 」 但 隨 即 又 說 : 「 畀 我 拮 下 好 唔 好 ? 」 並 事 主 彎 身 伏 在 桌 上 與 他 肛 交 , 並 把 精 液 射 到 他 口 中 。 翌 日 早 上 , 他 再 被 帶 到 被 告 辦公 室 內 , 遭 被 告 性 侵 犯 , 並 說 「 會 畀 你 九 月 底 獲 釋 」 。 至 十 五 日 的 下 午 , 事 主 又 被帶 到 被 告 辦 公 室 , 被 告 表 示 「 你 唔 到 我 開 心 , 便 無 法 提 早 獲 釋 」 , 然 後 迫 令 他 替 被 告 按 摩 口 交 及 肛 交 。 事 主 稱 因 怕 染 愛 滋 , 故 在 母 親 探 訪 時 告 知 想 驗 血 揭 發 事 件 。

案 件 編 號 : HCCC 228/2006

警 求 玩 3P 誘 捕 兩 鳳 姐

鳳 姐 阿 May ( 左 ) 和 阿 花 投 訴 被 放 蛇 警 設 局 游 說 玩 3P 。

三 度 放 蛇   享 受 淋 浴 摸 胸
警 求 玩 3P 誘 捕 兩 鳳 姐


蘋果日報 2008-07-08

【 本 報 訊 】 警 員 「 放蛇 」 三 度 登 門 游 說 兩 名 在 獨 立 套 房 工 作 的 鳳 姐 「 玩 3P 」 , 享 受 過 鳳 姐 的 淋 浴 服 務、 彼 此 有 過 身 體 接 觸 後 , 才 表 露 身 份 拉 人 。 兩 名 鳳 姐 在 警 署 內 更 被 剝 光 豬 搜 身 、 扯高 外 衣 拍 照 。 她 們 不 滿 放 蛇 警 設 局 「 誘 捕 」 。 關 注 性 工 作 者 組 織 紫 藤 及 立 法 會 議 員都 批 評 警 方 在 拘 捕 過 程 中 有 濫 權 之 嫌 。

上 月 初 , 一 名 放 蛇 警 登 門 「 鐘 仔 」 , 看 到 鳳 姐 阿 May , 聲 稱 不 合 心 水 要 走 。 阿 May 建 議 他 幫 襯 隔 壁 的 鳳 姐 。 放蛇 警 找 到 阿 花 後 主 動 建 議 玩 3P , 表 示 可 給 予 每 人 300 元 肉 金 。 他 接 聲 稱 「 帶 唔 夠 錢 , 要 落 樓 下 機 」 。

放 蛇 警 其 後 再 次 登 門 , 阿 May 剛 有 客 人 。 20 分 鐘 後 放 蛇 警 第 三 度 上 門 要 求 與 兩 人 進 行 「 交 易 」 。 阿 花 服 侍 他 洗 澡 , 他 同 時 召 阿 May 進 浴 室 , 觸 摸 她 的 胸 部 。 洗 澡 完 畢, 兩 女 「 服 侍 」 了 警 員 數 分 鐘 , 六 名 警 員 才 拍 門 查 牌 。 兩 人 不 滿 被 放 蛇 警 「 博 懵 」和 誘 捕 , 「 如 果 我 登 廣 告 話 做 雙 飛 俾 你 拉 都 心 甘 命 抵 , 但 今 次 係 你 主 動 撩 我 ! 」

在 警 署 剝 光 豬 搜 身

警員 又 以 懷 疑 藏 毒 為 由 , 在 警 署 要 阿 May 剝 光 豬 搜 身 。 兩 男 一 女 警 員 則 要 求 阿 花 扯 高上 衣 , 露 出 內 衣 讓 他 們 拍 攝 正 面 和 側 面 照 。 紫 藤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阿 花 和 阿 May 本 是 個 體 戶 , 但 警 員 照 樣 設 局 掃 蕩 , 兩 人 將 面 臨 一 項 最 高 監 禁 10 年 的 「 管 理 賣 淫場 所 」 控 罪 。

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指 , 誘 捕 ( entrapment ) 是 指 經 過 精 心 部 署的 行 動 , 在 美 國 絕 不 容 許 , 香 港 及 英 國 則 「 冇 話 過 唔 得 , 亦 冇 講 明 可 以 」 。 若 兩 名鳳 姐 所 言 屬 實 , 放 蛇 警 員 的 行 動 已 構 成 「 越 權 」 、 查 案 程 序 「 有 違 公 平 、 公 正 」 原則 。
立 法 會 議 員 涂 謹 申 認 為 警 方 「 完 全 冇 需 要 」 對 阿 May 剝 光 豬 搜 身 , 「 明顯 係 想 侮 辱 佢 」 。 至 於 阿 花 稱 被 警 員 要 求 扯 高 衣 服 拍 照 , 涂 謹 申 指 如 事 件 屬 實 則 顯示 警 員 「 有 心 玩 」 , 建 議 她 作 出 投 訴 。

警 方 表 示 有 清 晰 和 嚴 格 指 引 規 管 打 擊 色 情 活 動 而 進 行 的 底 行 動 。 警 方 對 蒐 證 程 度 及 覆 蓋 範 圍 ( 包 括 與 性 工 作 者 身 體 接 觸 的 程 度 ) 有 嚴 謹 監 察 , 希 望 投 訴 人 提 供 指 控 的 具 體 資 料 以 便 跟 進 。

警員專業性剝削

女 子 遭 剝 光 豬 搜 身 六 次
三 次 證 實 欠 理 據   三 名 女 警 被 訓 諭



蘋果日報 2008-07-19


【 本 報 訊 】 警 方 對 被 羈 留 人 士 剝 光 豬 搜 身 方 法 一 直 遭 非 議 , 有 女 羈 留 者 投 訴 在 羈 留 期 間 , 被 五 名 女 警 先後 剝 光 豬 搜 身 六 次 , 於 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警 方 濫 用 職 權 。 投 訴 課 最 初 指 全 部 無 法證 實 , 但 經 警 監 會 審 閱 後 , 警 方 才 同 意 其 中 三 次 搜 身 屬 不 必 要 及 不 恰 當 , 向 有 關 女警 訓 諭 , 並 會 將 這 宗 個 案 交 回 內 部 討 論 。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委 員 會 昨 日 會 議後 透 露 , 該 名 女 投 訴 人 因 涉 一 宗 襲 擊 案 遭 警 方 拘 留 。 事 主 稱 , 在 羈 留 期 間 , 有 五 名女 警 先 後 帶 她 進 出 警 署 到 法 院 羈 留 室 或 其 他 地 方 , 以 及 三 次 帶 她 在 警 署 內 進 出 羈 留室 時 , 對 她 進 行 合 共 六 次 剝 光 豬 搜 身 , 她 感 到 不 滿 , 提 出 六 項 指 控 , 投 訴 有 關 警 員濫 用 職 權 。

個 案 將 作 內 部 檢 討

投訴 警 察 課 最 初 調 查 指 出 , 涉 案 五 名 女 警 承 認 曾 對 投 訴 人 進 行 過 六 次 搜 身 , 但 她 們 否認 曾 對 投 訴 人 進 行 任 何 剝 光 豬 搜 身 , 而 且 投 訴 課 發 現 該 六 次 搜 身 均 按 程 序 進 行 , 所以 六 項 指 控 列 為 無 法 證 實 。
不 過 , 警 監 會 在 審 閱 案 件 時 , 發 現 其 中 三 次 搜 身, 是 在 投 訴 人 進 出 羈 留 室 時 進 行 , 而 非 被 帶 離 警 署 。 警 監 會 認 為 , 該 三 次 搜 身 欠 缺理 據 , 因 為 投 訴 人 每 次 進 入 羈 留 室 前 已 被 搜 身 , 並 無 合 理 懷 疑 投 訴 人 在 羈 留 室 期 間會 取 得 任 何 違 禁 品 , 警 隊 程 序 中 也 並 無 訂 明 被 羈 留 人 士 在 進 出 羈 留 室 時 須 搜 身 。
經過 多 次 討 論 , 投 訴 課 最 終 同 意 將 這 三 次 搜 身 指 控 改 為 證 明 屬 實 , 涉 及 的 三 名 女 警 被訓 諭 。 但 投 訴 及 內 部 調 查 科 總 警 司 范 錫 明 稱 , 涉 案 警 員 只 是 站 於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 並非 惡 意 針 對 投 訴 者 。 但 他 承 認 , 有 關 做 法 並 不 恰 當 , 警 方 會 將 這 宗 個 案 作 內 部 討 論, 檢 討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才 需 搜 身 。
警 務 處 助 理 處 長 ( 服 務 質 素 ) 馬 維 騄 表 示 ,警 方 明 白 市 民 不 喜 歡 搜 身 , 但 警 方 有 必 要 保 障 被 羈 留 人 士 及 警 務 人 員 的 安 全 , 他 相信 警 方 新 搜 身 指 引 已 取 得 平 衡 , 警 方 會 不 斷 檢 討 。

增 加 人 手 審 查 投 訴

投 訴 警 察 課 於 今 年 上 半 年 共 接 獲 1,339 宗 投 訴 ,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6.4% , 其 中 有 381 宗 投 訴 警 方 態 度 欠 佳 及 粗 言 穢 語 , 較 去 年 同 期 上 升 近 兩 成 。
新 任 警 監 會 主 席 翟 紹 唐 表 示 , 警 監 會 成 為 法 定 機 構 後 , 將 會 增 加 人 手 , 加 強 審 查 投 訴 警 方 個 案 , 但 最 快 要 待 明 年 下 個 財 政 年 度 才 可 落 實 。

投 訴 警 方 數 字

投 訴 分 類 : 態 度 欠 佳 / 粗 言 穢 語
08 年 首 6 個 月 : 381 宗   07 年 首 6 個 月 : 319 宗
增 減 幅 度 : +19.4 %

投 訴 分 類 : 疏 忽 職 守
08 年 首 6 個 月 : 518 宗   07 年 首 6 個 月 : 465 宗
增 減 幅 度 : +11.4 %

投 訴 分 類 : 毆 打
08 年 首 6 個 月 : 208 宗   07 年 首 6 個 月 : 249 宗
增 減 幅 度 : -16.5 %

投 訴 分 類 : 其 他
08 年 首 6 個 月 : 232 宗   07 年 首 6 個 月 : 226 宗
增 減 幅 度 : +2.7 %

- 總 數 -
08 年 首 6 個 月 : 1,339 宗   07 年 首 6 個 月 : 1,259 宗
增 減 幅 度 : +6.4 %

資 料 來 源 : 警 方 投 訴 警 察 課

香港警長非禮女警

王 耀 華 非 禮 罪 成 判 囚 三 個 月 , 昨 准 保 釋 等 候 上 訴 。 資 料 圖 片
香港警長借裝情侶辦案非禮女警

(2008-7-24:星島日報)

中新網7月24日電据星島日報報導,香港水警特遣隊警長與離開學堂僅3天的女警員,在西貢黃石碼頭露營監察走私活動時,借喬裝情侶掩飾為由,藉故非禮女方。涉案警長23日被裁定非禮罪成。

裁判官怒斥被告身為高級警員,卻利用職權在執行職務期間侵犯女下屬,行徑令警隊蒙羞,判他實時入獄3個月,但批准他以5000元擔保外出候上訴。

加入警隊逾25年的警長,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實時入獄。 44歲被告王耀華,1983年加入警隊,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工作表現一直良好,多次獲上級嘉許,案發前剛獲引薦晉升至警署警長,但現已前途盡毀,失去80萬元長俸及已婚警員宿舍。

辯方又稱,已婚的被告育有兩名分別4歲和7歲的女兒,其中一女患有自閉症,太太因這次事件打算跟被告離婚。被告本性良好,公餘時不忘服務社會,不時從事義務工作,懇求輕判。

不過,被告23日接受判刑時,裁判官形容案件性質嚴重,被告身為高級警員,也是案發時行動小組的主管,理應為其它同事樹立良好傍樣,但被告利用職權,在執行職務期間,侵犯年資比自己少的下屬,增加案件的嚴重性。

裁判官拒絕接納罰款、感化令等非監禁刑罰,認為判監才能反映罪行嚴重。

案情透露,本年3月4日,23歲的女事主被指示參與一項反走私行動,與另3名警員包括被告,在西貢黃石碼頭進行監視。被告提議跟事主扮演情侶,其間藉故對女方攬腰、吻臉及用下體摩擦對方臀部等。

翌日,事主完成任務後向另一名女同事投訴遭被告非禮,遂向上司揭發事件。而負責這次反走私行動的高級督察麥志雄庭上強調,沒有要求警員扮演情侶,又指警隊文化中,男女警員避免單獨工作。



蘋果日報2008-07-24


博 懵 濕 吻 師 妹   警 長 囚 三 月
料 失 80 萬 退 休 金   妻 子 表 明 離 婚



【本 報 訊 】 警 長 於 深 宵 進 行 反 走 私 任 務 期 間 , 聲 稱 為 求 逼 真 , 命 令 出 更 僅 三 天 的 新 紮師 妹 扮 演 其 女 友 , 然 後 乘 機 大 肆 非 禮 , 壓 在 女 方 身 上 濕 吻 。 裁 判 官 阮 偉 明 昨 裁 定 警長 非 禮 罪 名 成 立 , 直 斥 他 竟 濫 用 職 權 , 於 執 勤 時 侵 犯 下 屬 , 為 新 進 的 警 員 立 下 壞 榜樣 , 亦 令 警 隊 蒙 羞 , 罪 行 非 常 嚴 重 , 遂 判 監 三 個 月 , 但 准 他 保 釋 , 等 候 上 訴 。
44 歲 被 告 王 耀 華 , 隸 屬 水 警 特 遣 隊 , 昨 日 獲 十 多 名 同 袍 出 庭 支 持 。 被 告 聽 取 裁 決 時 神色 緊 張 , 眉 頭 深 鎖 , 不 時 咬 唇 , 得 知 罪 名 成 立 時 更 用 力 搖 頭 , 一 臉 無 奈 。
辯方 大 律 師 昨 求 情 時 表 示 , 被 告 加 入 警 隊 25 年 , 表 現 卓 越 , 本 有 望 更 上 一 層 樓 , 但本 案 勢 令 他 失 去 工 作 、 宿 舍 及 逾 80 萬 元 的 退 休 金 , 而 事 發 後 妻 子 已 決 定 與 被 告 離婚 , 可 謂 人 財 兩 空 。

官 : 濫 用 職 權 令 警 隊 蒙 羞

律師 續 指 , 被 告 熱 心 公 益 , 經 常 參 與 義 務 工 作 。 由 於 他 的 7 歲 長 女 患 有 自 閉 症 , 被 告友 人 又 於 01 年 自 殺 身 亡 , 令 他 決 心 修 讀 中 大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一 個 有 關 人 際 關 係 的 專業 文 憑 課 程 , 務 求 助 人 自 助 。
裁 判 官 表 示 , 22 歲 女 事 主 執 勤 僅 三 天 , 又 與 被告 不 熟 絡 , 不 會 無 故 作 出 指 控 , 認 為 她 誠 實 可 靠 。 反 觀 被 告 明 知 上 級 指 示 兩 名 女 警須 同 宿 一 營 , 以 免 尷 尬 , 但 他 身 為 行 動 主 管 , 卻 明 知 故 犯 , 以 命 令 作 為 掩 飾 , 多 番作 出 不 恰 當 的 舉 動 , 違 反 警 隊 一 貫 做 法 。
裁 判 官 續 指 , 本 案 嚴 重 之 處 在 於 被告 利 用 本 身 職 權 , 於 執 勤 時 侵 犯 初 出 茅 廬 的 事 主 , 豎 立 壞 榜 樣 , 令 警 隊 蒙 羞 , 只 有判 監 才 能 反 映 案 件 嚴 重 性 。 但 裁 判 官 考 慮 被 告 勢 因 本 案 而 前 途 盡 毀 , 損 失 甚 大 , 加上 他 本 身 品 格 良 好 , 並 無 案 底 , 遂 將 判 刑 由 四 個 月 起 點 , 減 至 上 述 刑 期 。 辯 方 隨 即申 請 保 釋 等 候 上 訴 , 獲 裁 判 官 批 准 。

情 侶 檔 緝 私 行 動 大 肆 非 禮

根據 控 方 案 情 , 今 年 3 月 4 日 , 被 告 與 事 主 及 一 男 一 女 警 員 喬 裝 遊 客 , 到 西 貢 黃 石 碼頭 紮 營 , 進 行 反 走 私 監 視 任 務 。 其 間 被 告 以 上 級 之 名 , 藉 詞 扮 作 情 侶 更 逼 真 , 深 夜時 分 與 事 主 把 臂 漫 步 , 又 乘 寒 意 撫 摸 事 主 的 手 及 腰 部 ; 後 來 更 於 帳 幕 內 用 下 身 壓 向 師 妹 大 腿 及 臀 部 , 又 強 吻 她 致 朱 唇 盡 濕 。
案 件 編 號 : KTCC2095/08

警 員 恐 嚇 勒 索

性 工 作 者 阿 兒 去 年 遇 到 一 名 嫖 客 強 迫 她 肛 交 , 更 被 暴 力 對 待 , 使 她 滿 身 傷 痕 。


蘋果日報 2007-08-26

逾 13% 性 工 作 者 曾 遭 恐 嚇 勒 索
警 藉 詞 避 雨 要 鳳 姐 手 淫


【本 報 訊 】 一 項 調 查 發 現 , 逾 13% 的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曾 遭 警 員 或 自 稱 警 員 人 士 恐 嚇 或 勒索 , 有 受 訪 者 更 表 示 曾 遭 遇 穿 上 軍 裝 當 值 期 間 藉 詞 避 雨 上 門 要 求 免 費 手 淫 。 負 責 調查 的 關 注 性 工 作 者 團 體 認 為 性 工 作 者 普 遍 有 恐 懼 警 察 心 理 , 不 敢 輕 易 向 警 方 舉 報 。警 務 督 察 協 會 回 應 指 , 警 隊 有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害 群 之 馬 , 但 只 屬 少 數 , 而 且 警 方 非 常樂 意 與 性 工 作 者 合 作 揪 出 不 良 分 子 。

逾 半 數 不 能 辨 身 份

負責 調 查 的 青 鳥 於 去 年 3 月 至 今 年 3 月 向 113 名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職 業 安 全 調 查 , 當中 46% 受 訪 者 是 本 地 人 , 30.1% 來 自 內 地 。 調 查 顯 示 有 13.3% 受 訪 者 曾 遇 到 自 稱 警員 人 士 恐 嚇 勒 索 , 其 中 有 66.7% 未 能 即 時 分 辨 對 方 是 否 真 正 警 員 , 更 有 逾 85% 受 訪者 事 後 不 敢 報 警 。
有 受 訪 者 指 , 曾 遇 到 一 名 真 正 的 軍 裝 警 員 於 工 作 期 間 , 藉詞 避 雨 到 她 家 , 要 求 她 免 費 摸 他 , 為 他 手 淫 , 她 不 敢 逆 他 意 , 因 對 方 曾 在 休 班 時 光顧 她 , 所 以 她 確 定 他 的 身 份 。 此 外 , 也 有 受 訪 者 提 到 於 今 年 農 曆 新 年 期 間 , 有 自 稱警 察 人 士 到 其 工 作 地 方 拍 門 查 牌 , 後 來 說 新 年 來 「 收 片 」 、 取 利 是 , 又 問 她 想 不 想有 人 保 護 , 想 就 給 錢 , 他 取 了 300 元 還 取 便 宜 , 摸 其 胸 才 走 。 另 外 , 有 受 訪 者 遇 到自 稱 警 察 的 嫖 客 , 要 求 「 收 平 」 , 但 要 求 查 看 證 件 時 對 方 卻 匆 忙 離 開 。
青鳥 行 政 總 監 嚴 潔 心 指 , 由 於 性 工 作 者 普 遍 有 恐 懼 警 察 的 心 理 , 故 不 難 理 解 她 們 遇 到自 稱 警 察 人 士 時 難 以 作 出 冷 靜 判 斷 , 未 能 即 時 分 辨 對 方 是 否 冒 警 , 不 敢 輕 易 向 警 方舉 報 害 群 之 馬 。 她 希 望 警 方 停 止 「 查 牌 」 為 名 滋 擾 性 工 作 者 及 「 放 蛇 」 時 索 取 免 費手 淫 服 務 , 並 與 性 工 作 者 直 接 對 話 , 協 助 她 們 清 楚 對 方 的 執 法 程 序 與 手 法 。

警 方 有 意 加 強 合 作

警務 督 察 協 會 主 席 廖 潔 明 表 示 , 警 隊 中 有 可 能 存 在 為 數 甚 少 的 害 群 之 馬 , 發 生 上 述 的情 況 。 但 他 強 調 , 警 方 絕 對 有 意 與 關 注 性 工 作 者 團 體 及 性 工 作 者 合 作 , 導 她 們 如 何 分 辨 警 務 人 員 , 包 括 如 何 留 起 證 物 予 警 方 查 出 誰 是 害 群 之 馬 。 他 又 指 ,「 查 牌 」 及 「 放 蛇 」 等 巡 查 活 動 是 法 律 容 許 的 執 法 權 力 之 一 。 他 又 指 若 性 工 作 者 遇上 警 方 頻 密 的 巡 查 活 動 , 其 實 與 區 議 會 的 要 求 有 關 , 而 非 警 方 有 意 針 對 某 部 份 職 業人 士 。

性 工 作 者 遭 遇 慘 況

交 易 時 曾 遇 嫖 客 偷 偷 脫 去 安 全 套   41.6%
交 易 時 曾 遭 嫖 客 強 迫 不 用 安 全 套   40.7%
曾 遭 嫖 客 強 迫 進 行 不 同 意 的 性 行 為   25.7%
曾 遭 嫖 客 於 交 易 後 拒 絕 付 款   18.6%
曾 遭 嫖 客 行 劫   14.2%
曾 遭 嫖 客 使 用 暴 力   13.3%
曾 遭 自 稱 警 員 人 士 恐 嚇 或 勒 索   13.3%
受 訪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 113 人

資 料 來 源 : 青 鳥

遇 暴 力 嫖 客   報 警 拉 人

【本 報 訊 】 該 項 性 工 作 者 職 安 調 查 同 時 發 現 , 40.7% 受 訪 者 於 交 易 時 遭 嫖 客 強 迫 不 用安 全 套 , 當 中 近 兩 成 人 不 會 反 抗 ; 有 25.7% 受 訪 者 則 曾 被 嫖 客 強 迫 進 行 肛 交 、 性 虐待 等 , 其 中 一 成 人 因 自 身 安 全 未 敢 反 抗 。
任 職 性 工 作 者 逾 五 年 的 阿 兒 ( 化 名 ) 表 示 , 去 年 遇 到 一 名 20 多 歲 滿 身 酒 氣 的 健 碩 顧 客 , 於 交 易 中 途 突 然 以 手 按 她 的 口 及 雙 手 , 繼 而 咬 向 她 身 體 各 部 份 如 肩 膀 、 胸 部 及 腰 部 等 , 並 強 行 與 她 肛 交 。 她 反 抗 後 哭 衝 入 廁 所 , 並 透 過 當 時 在 場 的 女 屋 主 協 助 報 警 , 事 後 該 男 子 被 判 入 獄 數 個 月 。 她 稱對 此 事 感 到 無 奈 , 並 指 日 後 會 小 心 「 揀 客 」 , 不 過 「 始 終 都 好 驚 , 得 自 己 一 個 人 對住 個 大 男 人 好 危 險 ! 」

促 撤 法 例 准 一 樓 多 鳳

青鳥 行 政 總 監 嚴 潔 心 指 出 , 性 工 作 者 要 單 獨 面 對 嫖 客 , 較 易 遇 到 危 險 情 況 如 暴 力 、 性侵 犯 、 搶 劫 等 。 她 希 望 公 眾 尊 重 性 工 作 者 並 持 開 放 態 度 , 並 促 請 政 府 考 慮 撤 銷 「 依靠 他 人 賣 淫 的 收 入 維 生 」 罪 名 , 讓 數 名 性 工 作 者 可 以 於 同 一 單 位 內 合 營 ( 即 一 樓 多鳳 ) , 又 或 聘 請 保 鑣 協 助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

警員 嫖妓唔畀錢


鳳姐大控訴:軍裝警出更嫖妓唔畀錢


東方日報 26/08/2007

關 注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權 益 組 織 一 項 調 查 發 現 , 警 務 人 員 欺 凌 妓 女 的 問 題 變 本 加 厲 。 該項 調 查 揭 發 一 名 軍 裝 警 員 被 指 於 當 值 期 間 , 借 避 雨 為 名 , 明 目 張 膽 進 入 一 樓 一 鳳 單位 , 並 要 求 「 鳳 姐 」 提 供 手 淫 服 務 , 事 後 沒 有 付 款 便 離 開 。 負 責 調 查 的 志 願 組 織 「青 鳥 」 指 出 , 性 工 作 者 除 被 迫 免 費 為 自 稱 警 務 人 員 人 士 提 供 免 費 性 服 務 外 , 更 不 時遭 有 關 人 士 恐 嚇 勒 索 。

青 鳥 行 政 總 監 嚴 潔 心 昨 在 記 者 會 上 指 出 , 該 宗 軍裝 警 員 上 鳳 樓 疑 食 「 霸 王 餐 」 事 件 發 生 於 去 年 五 月 前 , 一 名 在 尖 沙 咀 工 作 的 一 樓 一鳳 向 該 組 織 稱 , 事 發 當 日 , 一 名 軍 裝 警 員 聲 稱 前 來 避 雨 , 之 後 更 要 求 她 提 供 手 淫 服務 , 「 我 ( 一 樓 一 鳳 ) 知 佢 係 真 警 察 , 佢 放 工 之 後 都 有 幫 襯 過 , 但 次 軍 裝 , 仲 返 緊 工 , 無 畀 到 錢 。 」

「 差 人 查 牌 」 收 三 百 元 保 護 費
嚴 續 指 , 另 一 宗 個 案 發 生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情 人 節 晚 上 十 時 , 一 名 自 稱 警 員 男 子 到一 樓 一 鳳 單 位 拍 門 , 表 示 「 差 人 查 牌 」 , 之 後 收 取 三 百 元 保 護 費 , 並 借 機 撫 摸 單 位內 一 鳳 姐 的 胸 部 。 而 青 鳥 於 去 年 三 月 至 今 年 三 月 進 行 的 一 項 妓 女 職 安 調 查 顯 示 , 受訪 的 一 百 一 十 三 名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中 , 其 中 約 一 成 三 即 十 五 人 表 示 , 曾 於 受 訪 前 半 年內 遭 警 員 及 自 稱 警 務 人 員 人 士 恐 嚇 或 勒 索 一 至 五 次 , 其 中 三 人 更 認 出 勒 索 者 是 真 正警 務 人 員 。    

嚴 潔 心 又 指 出 ,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遭 警 務 人 員 截 查 時 經 常 遇到 不 公 平 對 待 , 如 若 發 現 她 們 身 上 有 多 個 避 孕 套 , 便 會 控 以 誘 使 他 人 進 行 不 道 德 行為 , 即 使 性 工 作 者 沒 有 在 街 上 兜 客 , 但 警 員 卻 在 口 供 上 指 她 們 曾 經 兜 搭 , 以 配 合 提出 同 一 控 罪 。 她 說 , 試 過 有 性 工 作 者 報 案 遭 客 性 虐 , 但 警 員 卻 說 「 你 做 呢 行 , 點 解 報 警 ? 」 令 她 們 對 警 員 失 去 信 心 。  

督 察 協 會 質 疑 : 凡 事 講 證 據
警 務 督 察 協 會 主 席 廖 潔 明 表 示 , 凡 事 講 求 證 據 , 既 然 受 害 人 聲 稱 曾 遭 軍 裝 警 員 「 食霸 王 餐 」 , 為 何 不 抄 下 該 警 員 編 號 , 而 是 在 充 滿 疑 點 下 公 布 事 件 , 對 警 隊 極 不 公 平, 對 女 性 性 工 作 者 亦 毫 無 幫 助 。 他 建 議 若 日 後 遇 上 上 述 情 況 , 應 第 一 時 間 搜 集 證 據, 向 廉 署 舉 報 , 以 協 助 警 隊 揪 出 不 良 分 子 , 若 有 需 要 , 他 可 義 務 導 性 工 作 者 如 何 搜 集 證 據 。

警 察 員 佐 級 協 會 主 席 鍾 錦 華 亦 指 , 既 然 事 發 於 去 年 五 月 前 , 受 害 人 為 何 不 報 警 , 警 方 絕 不 會 在 性 工 作 者 沒 有 違 法 的 情 況 下 前 往 滋 擾 。

資 料 顯 示 , 機 動 部 隊 ( PTU ) 一 名 警 員 於 五 月 在 大 埔 採 取 掃 黃 行 動 , 同日 晚 上 , 他 返 回 同 一 鳳 樓 向 一 名 鳳 姐 問 價 , 但 遭 對 方 拒 絕 , 該 名 警 員 竟 發 難 向 女 事主 捏 胸 達 三 分 鐘 , 他 於 同 年 九 月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判 入 獄 七 周 , 警 方 其 後 在 內 聯 網發 出 指 令 , 禁 止 警 務 人 員 嫖 妓 及 避 免 與 色 情 行 業 的 人 士 交 往 。

警 方 發 言人 表 示 , 警 方 非 常 重 視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操 守 , 若 發 現 違 反 守 則 , 必 會 嚴 肅 處 理 及 紀律 處 分 , 市 民 認 為 警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濫 權 , 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 絕 對 保 密 。至 於 有 關 人 士 對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的 指 控 , 由 於 資 料 不 足 , 未 能 作 出 回 應 , 希 望 有 關 人士 能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警員剝削七 宗 罪



言 語 侮 辱 兼 動 粗   不 交 代 法 律 權 利
性 工 作 者 揭 警 七 宗 罪


蘋果日報 2005-07-24

【 本 報 訊 】 「 佢 唔 係 要 求 額 外 權 利 , 只 係 想 要 番 基 本 人 權 , 唔 可 以 因 為 係 性 工 作 者 而 被 剝 削 ! 」 關注 性 工 作 者 組 織 青 鳥 一 項 調 查 揭 露 警 方 「 七 宗 罪 」 , 包 括 粗 暴 對 待 性 工 作 者 ; 言 語侮 辱 , 更 甚 的 是 推 撞 及 掌 摑 。 調 查 亦 顯 示 , 性 工 作 者 被 捕 時 , 警 方 從 無 告 訴 她 們 有保 持 緘 默 及 不 簽 署 口 供 的 權 利 。   記 者 : 黃 可 欣

上月 警 方 將 大 批 疑 賣 淫 女 子 困 於 警 署 外 大 鐵 籠 , 不 人 道 做 法 惹 各 界 猛 烈 抨 擊 , 青 鳥 於本 年 三 月 至 六 月 向 七 十 三 位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發 現 六 十 位 曾 與 警 方 接 觸 的 受訪 者 中 , 六 成 二 在 過 去 一 年 曾 受 警 方 不 合 理 對 待 , 包 括 在 沒 有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截 查 證件 、 搜 查 住 處 及 拘 捕 。
而 在 十 位 曾 被 捕 或 帶 署 的 性 工 作 者 中 , 所 有 人 都 表 示 警 方 並 無 知 會 她 們 有 保 持 緘 默 及 不 簽 署 口 供 的 權 利 , 僅 一 人 獲 告 知 有 權 致 電 親 友 及 律 師 。

疑 不 合 作 被 警 針 對

曾 當 過 性 工 作 者 的 阿 兒 昨 日 出 席 記 者 會 時 表 示 , 一 次 她 在 深 水 街 上 被 警 方 拘 捕 , 「 佢 好 粗 魯 咁 將 我 推 埋 牆 , 又 恐 嚇 個 客 要 佢 講 係 我 引 誘 佢 , 如 果 唔 係 就 打 電 話 畀 佢 老 婆。 」 如 此 警 方 就 可 控 告 她 「 為 不 道 德 目 的 而 唆 使 他 人 」 的 罪 名 。
現 職 性 工 作 者 的 何 小 姐 則 稱 , 她 曾 因 不 肯 簽 署 口 供 , 被 警 員 掌 摑 , 她 終 在 恐懼 之 下 屈 服 , 但 可 能 亦 因 「 不 合 作 」 而 惹 上 麻 煩 , 曾 在 二 十 天 內 被 拘 捕 三 次 , 十 多年 來 已 留 有 十 多 次 案 底 。 因 被 警 員 針 對 , 她 曾 想 尋 死 。
青 鳥 權 益 教 育 主 任 嚴 潔 心 昨 指 出 , 性 工 作 者 和 任 何 人 一 樣 應 享 有 基 本 人 權 ,鐵 籠 事 件 惹 人 反 感 , 但 即 使 是 一 般 羈 留 室 情 況 亦 不 理 想 , 「 如 果 多 人 就 迫 到 坐 都 坐唔 到 , 個 個 食 度 、 如 廁 度 、 度 , 被 都 冇 得 蓋 。 」
警 察 發 言 人 回 應 表 示 , 警 方 重 視 警 員 行 為 操 守 , 會 確 保 被 捕 人 士 了 解 他 們 的 權 利 。

警員性剝削

警方須立即徹查性工作者以死控訴警員之事件 (2005.10.14)

嚴潔心(青鳥權益教育主任)

日前多份報章以頭條報導一名性工作者從高處跳下,以死控訴警員濫權迫害,「放蛇」時要求她口交(吃「霸王餐」),甚至冤枉她恐嚇及偷竊。

制度偏袒警員

案件中死者自覺投訴無門,最後被迫上絕路,實在令人傷心惋惜。或有人會指死者懦弱,在未進行正式投訴前便以消極方式「解決」問題。然而,目前投訴警察課以「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形式運作,令不少個案得不到適當處理,而法庭上進行有關警員「放蛇」之案件審訊時,法官亦往往表示只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之證人,選擇相信警員而非性工作者之供詞,令不少性工作者含冤莫白,死者對現存制度絕望,最後選擇「死諫」,亦非不能了解。

此非個別事件

今次慘劇中死者之激烈回應雖屬少有,但背後所反映警員濫權之現象卻並非罕見,絕非如警方所指只屬個別事件。

雖然警員「放蛇」時「吃霸王餐」之情況經傳媒報導後已較獲公眾關注,卻一直未有改善。而除了「吃霸王餐」外,性工作者與警員接觸時,尚遇到各種不公平及不合理對待。在青鳥於今年七月公佈的一份調查中,便有被訪表示曾遭警員恐嚇,指如她不合作的話,隨時可將「白粉」放在她手袋中;而在曾被警察拘捕的被訪者中,就有超過一半表示被捕時警員未有告訴她們拘捕之理由,被帶返警署後亦不獲准許致電律師或親友,甚至不准使用洗手間。部份被訪者表示在被捕過程中被警員毆打;至於被迫在不真確的筆錄供詞上簽署,亦是不少性工作者之共同經歷。

其後,青鳥曾多次約見警方,要求會面以反映有關問題及討論改善建議,惟警方多月來一直未有正面回應,令人懷疑警方故意迴避性工作者之指控,無意正視問題,亦無意作出改善。

警方須徹查事件及公平對待性工作者

就著今次事件,民間自當繼續關注,發揮公眾監察力量,迫使警方徹查並盡快向死者家人及公眾交待事件真相。而警方如欲真正維護公義,又或只圖挽回低落之公眾形象,都必須拿出誠意,落力跟進事件;若查明警員確有違規及濫權行為,則應作出適當懲戒及處分。

此外,就關注團體一直以來所致力反映、性工作者對本地警員所作的各項投訴,警方亦須以誠懇、開放的態度建立溝通管道,接納投訴,與團體共商改善建議,並檢討現時投訴警察課的運作。

警員性剝削

高 鐘 妹 跳 樓 倒 斃 地 下 , 警 員 檢 查 其 傷 勢 。


蘋果日報 2005-10-12

掃 黃 被 捕 涉 偷 竊 襲 警 罪
妓 跳 樓 死 控 警 砌 生 豬 肉


【 本 報訊 】 一 名 身 世 坎 坷 , 靠 出 賣 肉 體 維 生 的 女 子 , 不 滿 警 方 日 前 在 一 次 掃 黃 行 動 中 用 不正 當 的 手 段 將 她 拘 捕 及 「 砌 生 豬 肉 」 , 前 晚 留 下 六 封 遺 書 , 在 黃 大 仙 東 頭 跳 樓 自 殺 喪 生 。 死 者 生 前 曾 向 母 親 表 示 「 寧 死 也 不 坐 監 」 , 其 家 人 昨 日 向 傳 媒 出 示 其 生 前 的 日 記 , 要 求 為 她 討 回 公 道 。   記 者 : 伍 浦 鋒 、 梁 偉 權

自殺 身 亡 的 女 子 姓 李 , 二 十 八 歲 , 生 前 與 兩 名 胞 妹 同 住 旺 角 亞 皆 老 街 一 單 位 。 家 人 表示 , 李 的 身 世 坎 坷 , 十 二 歲 時 患 上 羊 癇 症 , 三 年 後 因 父 母 離 異 出 現 情 緒 問 題 , 曾 服食 近 百 粒 藥 丸 自 殺 , 雖 然 獲 救 , 但 因 腦 部 一 度 缺 氧 , 經 治 療 後 左 腳 出 現 微 跛 , 其 後證 實 患 上 抑 鬱 症 , 要 定 時 接 受 精 神 科 醫 生 治 療 及 長 期 服 藥 , 更 曾 先 後 十 多 次 自 殺 獲救 。

身 體 缺 陷 被 人 歧 視

據 其 家 人 稱 , 李 是 家 中 長 女 , 有 兩 妹 一 弟 , 父 母 離 異 後 , 母 親 改 嫁 , 與 現 任 丈 夫 住 在 彩 虹 , 並 育 有 一 名 女 兒 。 李 的 胞 妹 稱 , 胞 姊 曾 有 三 段 情 緣 , 但 每 次 均 被 人 欺 騙 感 情 及 金錢 。 她 表 示 , 胞 姊 十 五 歲 開 始 任 「 私 鐘 妹 」 , 靠 出 賣 肉 體 賺 錢 , 但 因 身 體 有 缺 陷 ,常 被 人 歧 視 , 近 年 , 她 一 直 情 緒 低 落 , 聲 稱 自 己 只 能 活 到 三 十 歲 , 要 加 緊 儲 錢 買 樓, 留 給 弟 妹 居 住 。 此 外 , 胞 姊 最 孝 順 外 婆 , 雖 然 收 入 不 穩 定 , 但 每 月 都 給 外 婆 一 千元 買 零 食 。
據 其 家 人 稱 , 最 近 , 李 透 過 一 名 淫 媒 「 Connie 媽 」 安 排 , 在 港 島 區 的 時 鐘 酒 店 接 客 , 每 次 交 易 三 七 分 帳 , 淫 媒 佔 七 成 。
死 者 家 人 稱 , 上 周 四 深 夜 十 一 時 許 , 李 在 「 Connie 媽 」 安 排 下 , 往 灣 仔 一 間酒 店 接 客 , 服 務 費 三 千 元 。 李 先 收 取 嫖 客 五 百 元 , 但 在 完 成 性 服 務 後 向 對 方 收 取 尾數 時 被 拒 。
李 的 母 親 聲 稱 , 女 兒 事 後 向 她 表 示 , 為 防 止 與 客 人 爭 拗 , 她 曾 將 載 精 液 的 安 全 套 藏 在 手 袋 中 , 然 後 堅 持 要 對 方 付 清 尾 數 , 怎 料 , 該 嫖 客 將 銀 包 拋 在 桌 上 向 她 說 : 「 夠 膽 你 就 啦 ! 」 她 於 是 從 對 方 銀 包 內 取 出 二 千 五 百 元 放 入 手 袋 , 但 隨 即 被 人 毆 打 , 她 用 玻 璃樽 反 抗 。 其 間 , 嫖 客 表 露 身 份 , 自 稱 是 警 員 及 正 在 執 行 掃 黃 放 蛇 , 稍 後 以 涉 嫌 賣 淫、 偷 竊 、 刑 事 恐 嚇 及 襲 警 罪 名 將 她 拘 捕 。

女 警 棄 放 蛇 警 精 液

李的 母 親 稱 , 她 接 到 女 兒 電 話 後 趕 至 警 署 , 當 時 一 名 律 師 亦 在 場 , 警 方 稍 後 獲 准 女 兒以 一 萬 元 擔 保 外 出 候 查 , 原 定 本 周 五 返 警 署 報 到 。 她 表 示 , 女 兒 事 後 向 她 說 , 在 警署 內 曾 被 女 警 搜 查 手 袋 , 及 棄 掉 藏 有 放 蛇 警 員 精 液 的 安 全 套 。 她 感 到 被 「 屈 」 , 表示 寧 死 也 不 坐 監 。 李 母 說 , 女 兒 將 事 件 經 過 寫 成 日 記 , 希 望 日 後 能 替 她 討 回 公 道 。
前 晚 九 時 三 十 分 , 李 身 懷 六 封 遺 書 , 在 黃 大 仙 東 頭 跳 樓 自 殺 身 亡 。

警員性剝削

民 間 組 織 「 紫 藤 」 曾 召 開 記 者 會 申 訴 , 不 滿 警 方 放 蛇 掃 黃 時 免 費 嫖 妓 及 要 求 性 工 作 者 手 淫 。
資 料 圖 片


放 蛇 警 涉 違 規 與 妓 女 性 交

蘋果日報 2005-03-28

【 本 報 訊 】 一 名 隸 屬 油 尖 警 區 特 別 職 務 隊 的 警 長 被 指 在 一 次 掃 黃 的 放 蛇 行 動 中 , 主動 請 纓 「 做 蛇 」 扮 演 嫖 客 , 卻 涉 嫌 違 規 在 行 動 中 與 妓 女 發 生 性 行 為 。
警 方 回 應 時 證 實 , 接 獲 投 訴 指 一 名 人 員 在 掃 黃 行 動 中 行 為 不 當 , 已 轉 交 警 察 投 訴 課 跟 進 , 但 強 調 現 階 段 未 知 指 控 是 否 屬 實 。

「 自 告 奮 勇 去 做 蛇 」
傳 媒 昨 接 獲 投 訴 , 指 油 尖 警 區 進 行 一 次 反 色 情 行 動 時 , 本 來 警 長 級 人 員 毋 須 親自 「 放 蛇 」 , 但 上 述 警 長 「 自 告 奮 勇 去 做 蛇 」 , 並 涉 嫌 與 有 關 性 工 作 者 發 生 性 行 為, 又 指 該 性 工 作 者 一 直 想 投 訴 , 但 礙 於 對 方 的 「 淫 威 」 , 惟 有 啞 忍 , 至 最 近 事 件 才曝 光 。
警 方 現 行 內 部 指 引 嚴 禁 放 蛇 人 員 與 妓 女 進 行 性 行 為 或 口 交 , 但 接 受 警 員 為 掩飾 身 份 , 蒐 集 罪 證 , 與 妓 女 有 身 體 接 觸 。 至 於 哪 些 身 體 接 觸 可 以 接 受 , 基 本 原 則 是有 關 接 觸 是 否 蒐 集 賣 淫 活 動 罪 證 的 「 實 際 需 要 」 。 而 警 隊 主 管 也 須 訓 示 參 與 掃 黃 行動 的 人 員 , 採 取 措 施 以 確 保 整 個 行 動 按 照 指 引 的 規 定 進 行 。

紫 藤 要 求 修 訂 指 引
根 據 民 間 組 織 「 紫 藤 」 的 數 字 , 去 年 首 十 個 月 該 組 織 共 接 獲 一 百 二 十 宗 性 工 作者 的 投 訴 , 主 要 指 警 察 以 掃 黃 為 名 , 放 蛇 時 免 費 嫖 妓 及 要 求 性 工 作 者 手 淫 , 投 訴 數字 較 前 年 同 期 增 加 四 成 。
紫 藤 要 求 警 方 修 訂 有 關 的 放 蛇 指 引 , 禁 止 警 員 要 求 性 工 作 者 手 淫 。
不 過 , 立 法 會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涂 謹 申 昨 回 應 時 表 示 , 從 制 度 和 指 引 方 面 難以 進 一 步 監 察 及 防 止 警 務 人 員 放 蛇 時 濫 權 , 惟 有 深 入 調 查 每 宗 投 訴 個 案 才 可 判 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