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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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暴力

什麼是性暴力

任何人故意或有計劃地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是強姦和非禮,我們認為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

1.性暴力的法律定義

在香港的法律上,強姦和非禮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而性騷擾則可循「性別歧視條例」進行民事訴訟。

強姦

在女方不同意下或者不顧女方是否同意下,男方或女方進行非法性交。在法律上,性交一辭是指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如果女方是弱智,年齡太幼,精神狀況欠佳如飲醉,熟睡或服食藥物,又或者被人以武力威脅,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非禮

非禮是指「猥褻侵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對方感到將被侵犯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猥褻,是一般人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或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在工作及服務提供的場所,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均屬違法。若有人對你作出厭惡、有性意味的注意,觸碰你,向你提出性要求等等,都屬於性騷擾,你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性騷擾的例子:

*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
* 猥褻姿態
*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 猥褻電話
* 展示猥褻或淫穢照片或文章
*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 強迫性行為(強姦)

2. 性暴力包含的行為

* 有身體接觸:例如強姦、非禮、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
* 非身體接觸:偷窺、露體、色迷迷的目光。
* 言語上:猥褻言語、對別人身體猥褻地評頭品足。

上述無論那一種性暴力都是不能容忍。即使在婚姻關係、約會關係和相識的關係中都不可忍受。

3.性暴力的誤解

考考你,以下有10條問題,睇你答中幾多題?



1. 性暴力這種事永不會 在我身上。

錯!!凡事都冇絕對!係報紙上睇到,任何情形下女性都有可能被強姦,例如:

【坐小巴被隔鄰男士上下其手】10/4/2001 東方日報
【卡拉OK消遣被強行拖入房內強姦】24/4/2001 蘋果日報
【嶺南大學學生浴室偷窺女生淋浴】7/4/2001 明報

日常生活都有好多性暴力事件發生,你點可以認為會唔關自己事。

2. 性暴力的侵犯者,有唔少與受害人係熟識。

對!!

【補習老師非禮四女童罪成】7/4/2001 蘋果日報
【契哥涉利器鮁頸姦契妹】3/4/2001 蘋果日報

以上只係2001年4月份發生其中兩宗個案。根據警方2000年的性罪行舉報個案中,有七成的強姦受害人都係被相識的人侵犯,包括朋友或親人。

3. 性暴力事件通常發生於漆黑的隧道或公園裏面。

錯!! 事實上,有很多強姦案都係發生於受害人家中或朋友家中。

4. 被性暴力對待的女人係有一定原因,可能佢著得暴露,或者擺出一d好誘惑姿勢。

錯!! 這個想法大錯特錯,女性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作什麼打扮。而且穿得性感與否,亦只是個人自由,強姦犯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是找借口。要杜絕小偷,唔通叫人唔帶錢出街?

5. 任何男性亦可能成為性侵犯的對象。

對!! 部份強姦犯對男性較對女性更有興趣,所以男性亦可能成為他們下手的對象。

6. 強姦犯去強姦人的動機係為顯示自己o既能力和力量,而唔係為得到性滿足。

對!! 強姦犯如果只是為了滿足性慾,是可以透過其他途徑去獲得性滿足。但他們卻選擇去強姦女性。是想藉著性作為暴力工具,從征服他人中得到滿足,並顯示自己的能力。

7. 去性侵犯女人o既人多數是來自低下階層或者變態佬。

錯!! 在去年的非禮強姦案中,犯案者包括地產經紀、教師、醫生、大學生。可見那些罪犯不只是限於低下階層的人。

8.「好女仔」係唔會俾人強姦。

錯!! 絕對荒謬!任何女性都可能受到性暴力對待,這與她們的衣著、行為和品格無關。

9. 強姦多是一時衝動的行為,好少會再重覆的。

錯!! 大部份強姦犯均會重覆他們的行為,除非他們的暴行被人揭破。

10. 成年人及已有性經驗的女性,被強姦的創傷後遺症應該較輕。

錯!! 不論你是否已有性經驗,你絕對有權決定跟誰發生性行為。無論成人還是小朋友,是否處女,被強姦所受到的傷害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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