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淫辱女生勢判監



港大副教授非禮罪成還柙
官罵肆無忌憚侵犯兩女生 勢必判監

2009年08月22日

【本報訊】香港大學教育學院愛爾蘭籍副教授,涉淫辱兩女生案昨日審結,裁判官相信兩女生所言,分別遭副教授壓胸狼吻,熊抱腳夾腳,裁定其兩項非禮罪名成立。該名「鹹濕」副教授被裁判官批評與女生過從甚密,肆無忌憚侵犯她們,違反誠信,勢必判監,將他還柙至 9月 3日判刑。

香港大學昨就事件回應,表示尊重法庭裁決,將按大學的既定程序和僱傭條例,處理與被告的合約事宜,同時會安排其他教授代替其職務。港大教育學院院長雪莉.古倫迪( Shirley Grundy)對副教授的行為及裁決感到震驚,指他平日於校內行為正常,她從未收過學生對其投訴。

聞判有罪 表現錯愕
裁判官林鉅溥裁決時指,本案重點在於兩名事主是否誣陷被告。首先被告並無拒絕幫助女生 X解決學業問題,事後她向多人作出投訴,並與女生 Y商討解決方法,更想到「當冇事發生」,若然兩人是誣陷被告,會即時報警,因此認為兩女生證供可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亦批評被告自詡清高,會與學生保持距離,但他與 X的電郵內容提及「若我幫你解決呢件事,你要教我跳舞」,又着對方好好安睡,他見 X有求於他,以為對方不會作出反抗。而被告與 Y在 facebook內傾談甚歡,關係密切,便肆無忌憚侵犯對方,滿足性慾。被告違反校方及學生對其信任,監禁無可避免,先替他索取背景報告,其間還押監房。

被告 Terence Joseph Shortall( 53歲),任職港大教育學院副教授,去年來港任教,主要教授語言學。他在審訊期間表現冷靜,從不迴避鏡頭,至獲悉有罪時才流露錯愕表情。辯方律師指若被告罪成,校方將會終止其合約,故申請保釋候判,以處理被告在宿舍的個人物品,但遭拒絕。控罪指被告於今年 5月 8日及 11日,在港大許愛周科學館三樓辦公室內,非禮兩名同為 21歲的女生 X及 Y。
被告昨辯稱自己是好老師,學生給予他 89分。他曾在巴西教書,與學生有很多身體接觸,甚至親吻,直至前往日本,他明白文化差異而知要避忌,最多只會與學生握手。他強調自己清白,並無與兩名女生作任何身體接觸,更想不到為何兩人要誣衊他。
根據 X的證供,她因面臨被踢走,向被告發電郵求助,兩人於 5月 8日在被告辦公室見面,先坐在沙發傾談,後改到電腦前查看成績。被告建議她撰寫求情信,其間被告坐在事主右邊,左手放在其左腰背,在她背上打圈,「我即刻縮前,但係相信佢為人,以為外國人可能熱情少少」,事主繼續打信。不久,被告在背後伸手入其裙頭,摸她的底褲邊,另一手則摸其右大腿內側。

X女生曾着 Y小心
事主 X推開被告,卻遭他摸臀及強吻嘴唇,又以右手壓向其左胸一下,事主表示「 No」,被告道歉。 X繼續打信,但被告捉住她右手,多次放在其陽具位置,她感到「滑潺潺」,被告說「 5分鐘」,事主意會將手放在其陽具 5分鐘,大驚之下逃往女廁狂洗手,「覺得好污糟」,事後她向 Y透露被非禮,指被告「鹹濕」,着她小心,但 Y不信, 5月 11日到被告辦公室閒聊。
當時 Y女生與被告坐在沙發上,被告掃她背部,又胸貼胸熊抱她。其後被告則改為坐在一張有轆的椅子上,「轆」到她面前,兩度以雙腳夾住 Y的雙腿,吻向 Y的左面頰。 Y十分驚慌,立即離開,卻見五名男女同學正在門口,他們知悉 X遭被告非禮而擔心她。 X當晚報警, Y則於翌日到警署錄取口供。
案件編號: ESCC2647/09

曾在日教書 學生讚生動
被告 Terence Joseph Shortall去年才從英國來港加入港大,任職教育學院副教授,首個學年尚未完結,便爆出醜聞,令不少學生憂心忡忡。 Shortall擁有豐富的教育經驗,專門教授語言學,曾經踏足巴西及日本等地教學。有日本學生在網上撰文,讚賞他如演員般的教學方法,授課生動有趣。

退休裁判官當品格證人

愛爾蘭籍的 Terence Joseph Shortall,與前妻育有一名 27歲兒子,現與一名女會計師拍拖,他先後在英國威爾斯班戈大學(前北威爾斯大學)及英國伯明翰大學取得應用語言學碩士及博士學歷,來港前於伯明翰大學英 語研究中心擔任講師。去年 9月起,他獲港大教育學院聘任為語文及文學系副教授,主要負責教授語言學及教育文法,月薪介乎 5萬至 8萬元。
至昨 日控方證供完結, Shortall找來同屬愛爾蘭籍、在本港當裁判官逾 20年的簡達仁( Ian Candy)為他當品格證人,撰寫品格證明信件,呈交法庭。 06年退休、現於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系任職的簡達仁,在信中讚賞 Shortall為人有責任感,以及擁有高尚品德。
此外, Shortall曾在日本教學,有日本學生在網上撰寫對 Shortall的感受。該學生指,曾旁聽 Shortall的課堂,形容其外形似聖誕老人,被他如演員般的生動教學方法感染,啟發學生對語言學的興趣。


正生被廉署抄家 校長陳兆焯:正面對艱難時刻被擺上枱 社工不滿林希聖腹背受敵 遷校問題遇波折港大副教授非禮罪成還柙 官罵肆無忌憚侵犯兩女生曾在日教書 學生讚生動倘遇性騷擾 應挺身舉報港鐵將軍澳線一日兩故障 上下班時間 月台大擠塞路軌交叉位失靈 通宵更換直撼工程箭嘴車尾 捱兩更的士司機倦極撞死封路工程 安全措施不足東亞運火炬未傳遞先出醜 主辦單位貼錢無綫搞獨家騷李澤楷困20分鐘近萬迷債苦主接受回購中七生啞鈴扑爆女鄰居頭 梯間行兇後說:唔知點解咁做犯罪學家:情緒致暴力擴張黃克競孫涉盜竊打祖母11罪招標失敗 無藥廠符合條款 港或選用內地豬流感疫苗播疫惡化 城大叫停迎新營青山男病人報遭性侵犯特首申明施政報告不派糖 政黨多接受鄭耀棠公然與政府打對台 表明不支持公僕減薪明日料有雷暴特首:校園驗毒一定做醫院加強保安防假護士電腦節首日入場破紀錄 12萬人次 掃光每日限量品新貨不比腦場便宜攝影專區免費借相機大學生實習平均月薪8500元食環署推中五學歷萬元筍工中大教授杭州遭留難康樂助理拒執法禁煙200人明遊行反考評局不滿少妻煮硬飯 老翁兩度尋死蜈蚣咬蠍子螫 一小時傷三人地產代理爭客打架歹徒牛下偷銅水管勞處「蛇王」返工去打牌 廉署揭發 認罪待判子爬出26樓 母認虐兒健美總會主席涉行賄提堂陳巧文控警違法敗訴醉鬧的士洋漢改控誤殺危駕奪命司機加囚4月潮玩單輪車 錦標賽今明首次在港舉行港首創數碼點播影片服務AV藍:雙面屏幕相機 啱晒自拍智障舍友初嘗廚務樂活動快遞:「說.經歷」分享會活動快遞:社區舞台-吶喊仲夏蘋論:水災看台灣,我們不配做台灣人..(李怡)江湖滾熱辣..(馬龍)隔牆有耳:市建局臭味「双」投..(李八方)隔牆有耳:三耳署長唔講河蟹..(李八方)隔牆有耳:小特首慳家至上..(李八方)隔牆有耳:甘乃威頻撲執書..(李八方)隔牆有耳:白鴿黨儲定彈藥..(李八方)Central Walk:林鄭氣走兩男另有說法..(單仁)蘋果小喇叭蘋果會客室探針:避過悲情厄運的金大中..(盧峯)極左幽靈又在神州冒起..(林和立)改革開放的成果..(古德明)蘋果論壇漫畫..(馬龍)歡迎投稿牙科醫院不設長者預約招怨煲蓋螺絲生銹惹憂慮「快易通」不可擅自轉移


專家之言 倘遇性騷擾 應挺身舉報

大學生因為功課關係,經常有機會單獨與教授會面,但兩者無論在文化、地位、權力方面都有差異,學生被侵犯或者未必敢外揚。但專家提醒學生,若不幸被教授或者老師性侵犯,應挺身舉報,或者向校內有關部門求助。
應有自我警覺性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指出,作為男教授,他們應有自我警覺性,與學生在辦公室會面時應將大門打開。學生與教授,兩者在文化、年紀、地位、權力方面都有差異,女學生被性侵犯,可能會感到徬徨失措,何提醒學生,應主動向校內專責處理性騷擾的部門求助。而作為教授,他們不應濫用自己的權力,性侵犯學生。
風雨蘭輔導員伍穎琳表示,學生若感覺教授的舉動有異,感到不安全或不舒服,便應決絕地表明意願,不要害怕,盡快求助。
學生的功課評分都掌握在教授手上,伍提醒學生不應因而隱瞞性侵犯事件,因為二人不是在交換條件。而女學生有自主權,不應因為擔心被侵犯,而在與教授見面時刻意穿着保守,因為問題的根本,並不是在學生身上。

淫師重囚10年

被告朱志華多次與未成年女生性交,昨重囚十年。
被告朱志華(左)與學校職員拍照留念。

當12歲女生性奴淫師重囚10年

名校小學男教師朱志華涉與年僅十二歲的女學生交往,並在兩年內先後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早前在高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十一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成。法官裁決時指被告過往可能是一名好教師,但他在案中濫用了教師的身份,與當時僅得十二歲的女生發生性行為,毀了對方的清白;亦令一名原本天真無邪的女童,提早步入成年人世界。法官直斥被告誤人子弟,辜負了社會及家長對他的信任,故重判他入獄十年。
被告朱志華(左)與學校職員拍照留念。


被告朱志華(卅九歲),昨聞判時並無任何反應,被押入囚室時則與一名在旁聽席上的男子揮手苦笑。被告獲四十多名學生、家長及同事致函法庭替他求情,昨亦見有不少疑為家長的旁聽人士到庭,而本案亦是近期的非法性交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
受害人憶起舊事仍自責

法官判刑時強調,老師、學生、家長之間存在信任,被告曾在小學教女事主X,從而深得X母信任,並准X在他家中留宿。被告卻藉此機會支配、牽制和利用X,X母曾稱,做夢也想不到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法官直言,被告的所為,簡直是父母及家長的噩夢。

此外,事件長達兩年,報告指X至今仍常想起受侵犯的情況,又不斷自責當初為何無拒絕被告。心理專家則指,若沒有這事情發生,X的前景可以是很美好的;惟被告不認罪,要X出庭作供,更要在證人台上被指摘是反叛、貪玩、講大話的人,法官指這猶如在X的傷口灑鹽。

法官續指,被告與X可能存在學生對老師的傾慕,或甚兩情相悅之情況;惟被告受過高深教育,有高尚人格,理應懂得抑制情慾,但被告卻為一己私慾,毀去X的清白。被告因干犯本案而失掉教職,更要身陷囹圄,實在令人惋惜,但法庭必須保護年輕而不懂得在性方面作決定的女童,故須判被告重囚以懲。
男友鼓勵報警始揭發

被告共被裁定十一項非法性交罪成,其中七項指他與未滿十三歲的X性交,及四項與未滿十六歲的X性交,控罪指被告在○四年初至○六年底與事主X在被告位於油麻地的平安大樓居所內,多次發生性行為。

案情指被告事發時在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任教,X曾是該校學生,自她升中後則在被告家中補習。X供稱她剛滿十二歲不久,被告在家中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她不懂拒絕,自二人成功發生性行為後,她覺已把最寶貴的都給了被告,亦不再拒絕被告的性要求。她在庭上指稱,與被告相處的廿八個月內估計發生過二百八十次性行為,直至○六年底與被告分手。X去年向新男友表白過去,男友得知後鼓勵她報警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 28/2009

舊同事忠告 被告當耳邊風


【專案組報道】「一早勸過佢,唔好同女學生咁接近,遲早會出事,佢又唔聽!」被控與十二歲女學生多次非法性交的男教師朱志華,與他同校任教的舊同事坦言,曾提醒他不要和女生太接近,但朱只當「耳邊風」,結果身敗名裂,判監十年。

朱志華在該校任教體育及數學科十多年,更擢升為主任,舊同事形容朱志華年輕有為、對教學熱誠,本來是接任該校副校長的大熱人選。他唏噓地說:「校長今年九月退休,副校長亦將轉往另一學校出任校長,本來佢(朱志華)係接任副校長嘅人選之一,但發生咗呢件事,大好前途盡毀。」

朱志華一方面在該校任教,另一方面又幫學生補習,「我一早提醒過佢,千祈唔好同女學生扯上任何關係,因為遲早會出事,但佢唔聽!」
校刊撰文 形容學生可愛

他說,該校創校四十一年來,一直是區內名校,從未發生這種事,如今全校師生和家長都很不開心,更嚴重影響校譽。「所有同事都覺得朱志華好不智,身為教師,要好清楚自己身份,聖經十誡都話明姦淫罪絕不能犯!」

朱志華去年曾在該校四十周年校慶的紀念特刊中撰文,形容學生都是機靈、活潑、可愛和有自信,指每個學生都有獨特個性及不同潛能。朱看着學生一天一天長大,並從失敗中吸取教訓,又讚揚學生在學業上及課外活動方面兼優,品格亦有改進。朱稱,「明白到為人師表是要以身作則,遇困難要勇於面對,千萬不可隨便放棄」,但他最終未能以身作則,最令學生們失望。

雙面人獲46封求情信

【本報訊】被告朱志華在事件中可說是雙面人,在法官眼中,他是濫用職權誤人子弟的教師;但在學生、家長及同事眼中,他卻是個不折不扣的好教師。辯方昨向法庭上呈上四十六封求情信,其中九封來自學生、廿三封來自家長、十四封來自校長、校監及其他教職員;全都指被告是個關心學生、對教育熱誠,並非「騙飯吃」的好教師。
違反作為老師誠信

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校長張志鴻在信中指,對被告干犯罪行感到難過和痛心,但表示會原諒和支持他。而校董范錦常神父亦稱,相信被告本質不壞。而辯方庭上引述報告指,被告雖沒有嚴重的精神及心理問題,但指他的日常生活乏味,社交圈子窄,且不大懂得控制負面情緒和壓力,重犯機會仍屬中等。

負責調查本案的油麻地警署刑事支援隊高級督察羅楚榮稱,本案最嚴重的地方,在於被告違反作為老師的誠信,而經調查後,最終未有接獲其他受害人的投訴。羅亦指被告的補習學生雖多,但在他家留宿的只有女事主及另外兩名男學生,而自事主○六年底不再補習後,被告亦沒有再與其他補習學生有過密切關係了。

校長張志鴻昨回應指判決公正,又指在今年五月已接納被告的辭職,他希望被告能「跌低後可以起番身」,改過自新。而校方亦會就事件教導學生,要為做錯的事負上責任,同時亦會留意學生情緒,必要時會邀請教育心理學家跟進。

英籍音樂老師狎男童判囚




蘋果日報 2009-08-15

【本報訊】英基學校協會轄下西港島中學、一名患有抑鬱的英籍前兼職音樂男教師,私下替兩名八歲及九歲男童教授小號時,伸手入男童褲內撫弄對方下體,兼以手指骨在男童下體撫弄猶如打拍子。被告早前在區院認罪,法官指案情嚴重,被告行為不但對男童構成滋擾,亦違反教師對學生的誠信,故判囚廿個月,建議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

卅三歲英籍男被告Ian Peter Nash,為西港島中學兼職音樂教師,案發後被辭退,他早前承認三項非禮罪名,控罪指他於本年二月三日至十九日期間,在薄扶林西港島中學內兩度非禮九歲男童X,另在港島區一單位非禮八歲男童Z。

控方案情指被告為兩名受害男童的私人小號老師,二人分別於○六年及○八年起跟被告學小號。
一童逃到桌後仍遭侵犯

被告分別在男童Z寓所及在西港島中學音樂室內教授男童X,期間被告非禮兩名男童的下體,雖然男童Z期間逃到桌後免被非禮,但是遭到被告以手攬臀部拉近身體繼續非禮,事件直至男童家人不約而同查問兒子學習情況後始揭發及報警。

【本報訊】曾於英基學校協會西港島中學任兼職老師的外籍音樂導師,聲稱因為對前景感失意,不懂控制情緒,令他在教授小號時,用手觸摸兩男童下體。男導師早前在區院承認 3項非禮罪,法官昨指被告刻意犯案,對受害男童的影響難以估計,考慮被告認罪,判囚 20個月。
患有輕度抑鬱

英籍被告 Ian Peter Nash( 33歲),獲家人到庭旁聽支持。暫委法官鄧立泰指被告作為導師,取得男童信任,卻作出騷擾,其中一男童更屢次被侵犯。被告行為非一時失控,是刻意犯案。對男童的心理影響,難以預測,判刑應具阻嚇性。考慮被告認罪,同情他的情緒及心理問題,加上免除受害男童出庭作供,額外減刑 2個月,判監 20個月,並建議被告接受心理治療。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起初並非刻意犯案,但後來變成有預謀。被告有輕度抑鬱,不善解決問題,並無孌童癖。被告曾於廉署工作的父親在求情信中稱,被告願意尋求心理專家協助。
被告本身是私人小號導師,案發期間於西港島中學兼職。今年 2月 3日及 17日, 9歲受害男童 X到西港島中學的音樂室上課,被告隔着 X的短褲或伸手入褲內,觸摸其陽具。同月 19日,被告到 8歲男童 Z位於畢拉山的家上堂,多次用手隔着 Z的褲,上下掃其陽具。兩男童向父母投訴報警。

處理強姦或性暴力司法過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處理強姦或性暴力個案:認識執法及司法介入過程與角色」


1. 強姦

定義
*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CO s118(3))

罪行元素
* 被強姦的受害者一定要是女人,只有男人才可以以此罪行定罪。女人則只可以被定罪為協助或教唆。

* 最輕微的插入已經足夠 (即陰莖 – 陰道),他身體的其他部份或其他用作插入的工具都不會構成強姦。處女膜是否有被損害對案件並不具決定性。

* CPO s.65E 規定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需要證明性交、肛交或獸交,無須以射出精子證明交合完成,而單憑證明插入,即當作完成交合。”

最高刑罰
* 終身監禁 (公訴罪行 ) (CO s118(1))。


* 按照CO Part XII s.117(1B),“非法性交” 並不免除一個男人與他妻子作的非法性交 (憲報 2002.7.19) 。 此定義適用於性罪行的s.118至121,並於實際上可以被檢控婚絪強姦。


2. 猥褻侵犯(即俗稱非禮)(CO s122)

定義
* 對女性作猥褻侵犯 (CO s122(1))


* 由於16歲以下女童不能作出同意,故如果受害者是16歲以下就不可應用這條文。

罪行元素
* 要證明猥褻侵犯,控方必需證明:
1. 襲擊或毆打 (最輕微程度上的武力已足夠);
2. 不雅的元素 (精神健全的人會否認為該行為不雅);
3. 受害者不同意或被告妄顧受害者是否同意;及
4. 不雅的意圖。

最高刑罰
* 10年監禁 (公訴罪行) (CO s122 (1))。

3. 男子亂倫 (CO s47)

定義
* 與女子性交
* 而他知道那女子是他的孫女、女兒、姐妹或母親
* 具有或沒有那女子的同意

罪行元素
* 要證明亂倫,控方必需證明:
1. 被告與受害者的性交;
2. 被告與受害者之間有禁止的關係;及
3. 被告知悉這關係。

最高刑罰
* 14 年監禁 (公訴罪行) (CO s47(1))。
* 如受害者 (女性) 介乎13至16歲之間,被告將有機會被監禁20年 (CO s47(1)(a)) ;或
* 如受害者是13歲以下,被告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被判終身監禁 (CO s47(1)(b))。


4. 違法性交 / 性行為的其他形式

罪行 - 定義 - 公訴罪行 - 最高刑罰

(1) 肛交 CO s118A-G
(a) 在沒有同意下與女性肛交 --- CO s118A - - 終身監禁
(b) 襲擊女性意圖作出肛交 - ----CO s118B - -10年監禁
(c) 與21歲以下的女性作出肛交 -- CO s118D - 終身監禁
(d)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作出肛交 CO s118E-- 10年監禁
(2)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19 * 取得女性 * 以恐嚇或威脅 * 違法的性行為 - 14年監禁
(3)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CO s120 * 取得女性* 以虛假藉口或申述* 違法的性行為 - 5年監禁
(4) 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 --- CO s123 --- 終身監禁
(5) 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 ---CO s124 --- 5年監禁
(6)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性性交 ---CO s125 --- 10年監禁
(7) 拐帶16歲以下女童 ---CO s126 * 沒有合法的權限或辯解 * 將一名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在違反他們的意願的情況下帶走 ---- 10年監禁
(8) 拐帶18歲以下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CO s127 ---- 7年監禁
(9) 拐帶精神無能力人離開父母/監護人為使其作出性行為 ---CO s128---- 10年監禁
(10) 導致賣淫 ----CO s131---* 促致女性成為娼妓 --- 10年監禁
(11)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CO s135 ---- 10年監禁
(12)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 ----CO s137 * 此人明知而完全或部份依靠一名娼妓的收入為生 --- 10年監禁
(13)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CO s146 * 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惑一名16歲以下的兒童 ---10年監禁
(14) 女子亂倫 ---CO s48--- 14年監禁
(15) 男與男猥褻作為 ----CO s118H-K
(16)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 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CO s138A --- 罰款及5至10年監禁
(17)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PCPO s3 ---- 罰款及2至8年監禁




II. 一般報警、偵查、檢控及聆訊的程序及受害者的權利

報警及偵查
在受害者向警方報案後,警方透過其權力扣押、研問及逮捕疑犯,從而取得陳述書及開始偵查該案件。

1. 給檢控提供陳述 (如於警署)
Ø 於成人陪同下給予錄影記錄證據 (CPO s79C)
(成人指導警務人員,政府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學)
Ø 書面供詞 (CPO s79E)
(因無可避免地審訊的聆聽不可能無延誤地進行及面對全面審訊會危害該受害者的身體或精神健康)

2. 逮捕
Ø 一旦疑犯被逮捕,他將被告知被逮捕原因

3. 扣押及搜查 (PFO s54)
Ø 如警務人員覺得有需要及有理由懷疑有人觸犯任何罪行,他可以以搜查及偵訊為由扣押該人士一段合理時間

4. 被拘押期間研間
Ø 如警方相信疑犯已觸犯一罪行,他們需要索取針對疑犯的法律證據,如查問及取得陳述

檢控
5. 檢控當局在決定是否相信有足夠證據作檢控或定罪的支持,會考慮下列因素:

Ø 可接納證據的相當可能質素;
Ø 在定罪後的相當可能刑罰;
Ø 疑犯的個人狀況;
Ø 於公眾利益來說,檢控是否需要;及
Ø 費用是否有充份理由支持。

6. 提出可公訴罪行的檢控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7. 在逮捕後作出控罪,檢控程序便開始。

8. 控罪
Ø 疑犯在逮捕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作出控罪,一般都會在48小時之內 (PFO s52 (1)) 。
Ø 倘若有足夠證據使疑犯極有可能被定罪,疑犯將被作出控罪。
Ø 控罪是以書面形式於控罪書列出指稱所犯罪行的細節;負責有關案件的警員,於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員在場下,向疑犯宣讀控罪。
Ø 倘若疑犯己被落案起訴及被警方羈留扣押,他會被盡快帶到法院應訊。

9. 保釋
Ø 疑犯被落案後可以予以保釋或被羈押於警署直到被帶到裁判官前應訊。

聆訊地點
10. 不同的法院有判刑權力
Ø 裁判法院 – 最高達2年的刑期 (適用於大部份案件)
Ø 區域法院 –最高達7年的刑期
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沒有刑期上限,只受個別罪行的最高刑期限制

11. 被告一般都會於裁判法院作首次出庭,裁判官在聆聽所有證據後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12. 就較為嚴重的案件 (或公訴罪行),控方多數要求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

13. 倘若控方認為案件涉及非常嚴重罪行及非常複雜,可能會要求將案件移交到原訴法庭審訊。

14. 區域法院的審判會有一名法官處理,而原訟法庭的審判則在法官及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

受害者的權利
1. 受害者有權受到禮貌對待和尊重
Ø 受害者的個人尊嚴和私德需被尊重。

2. 受害者舉報罪行有權取得資料
Ø 受害者有權知道主管案件人員的姓名、職級、職員編號和聯絡電話。

Ø 受害者如提出要求,有權取得自己所作供詞的副本。

Ø 執法機關人員,醫療和社會服務人員應盡早通知受害者可以採用的服務和補救方法,其中包括向他們提供關於刑事傷害賠償、法律援助、社會福利和醫療服務的資料。

3. 受害者有權取得調查和檢控工作的資料

Ø 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罪行受害者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

Ø 若提出檢控,亦應該告知受害者檢控的步驟、調查的進度、受害者在檢控罪行過程中擔當的證人角色、司法程序的耹訊日期和地點、以及案件終怎樣處理,包括上訴結果等。

4. 受害者有權獲得提供適當的法院設施
Ø 不該讓須出庭作供的受害者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脅。

5. 受害者有權陳詞表達意見

6. 受害者有權尋求保護

Ø 當局要通知受害者,他們有權要求保護,並廣為宣傳證人保護計劃,以確保受害者知道這項計劃賦予的保障。

7. 受害者享有私隱權和保密權
Ø 受害者在庭上作供時己無須提供其地址

Ø 以性罪案來說,已有法例禁止刊登或廣播任何導致受害者身分開的資料。

Ø 受害者若有理由擔心接受公開審訊或性虐待罪行案件中作供, 可能對自己、家人或朋友不利,有關方面可以向主審法申請,讓受害者在法院外透過錄像傳真作供。

8. 受害有權得到支援服務和善後輔導
Ø 案發後應該向受害者提供醫護服務。

Ø 若有需要(例如面對性侵犯或虐待個案),執法機關應該幫助受害者與適當機構 (不論是提供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援助或任何其他形式援助的機構)聯絡,也當盡量與受害者保持聯絡。


III. 聆訊過程及受害者面對的情況

聆訊
1. 法庭可採用中/英文聆訊。

2. 在被告明白控罪後,被告會被要求答辯。

3. 在作出不認罪的答辯後,控方及辯方將要求傳召證人出庭作供。

出庭作供

4. 控方證人將先被傳召作供及被檢控官訊問。然而辯方會向證人發問問題,稱為「盤問」。

5. 在盤問結束後,檢控官可能會向證人再問一些問題。

6. 除了控辯雙方會向證人訊問及盤問外,控方亦可能呈交有關案件的證物,證明書或其他證物以支持其案。

易受傷害的證人
7. 於法庭提供口頭陳述。

(1) 以上的口頭陳述可根據:

a. 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 (CPO s79B) 適用於三類證人:(1)小童;(2)弱智人士;或(3)感到恐懼的證人;或

b. 錄影紀錄證據 (CPO s79C)適用於兩類證人:(1)小童;或(2)弱智人士,

及根據CPO s79D而訂立的 “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 (章221J)。

(2) 審訊當日,為免令易受傷害的證人承受過多壓力,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易受傷害證人的作供不應被拖延。

(3) 在法庭批准下,倘若證人是一小童或弱智人士,應有一位成年人陪同(該人士可以是社工或臨床心理學家。)該人士不應是有關案件的證人及不應直接參與有關案件的偵查。此外,法官須於審訊時須提醒該人士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嘗試影響證人。

(4) 感到恐懼的證人作供時,於閉路電視證人房內,應只有證人及法院的達員。

(5) 法官應確保:

a. 在訊問的過程中沒有威逼的做法;

b. 就證人的年齡和能力而言,沒有使用不合適的語言;及

c. 如合適的話,應每隔一段時間就讓證人休息。

(6) 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但又希望向易受傷害證人訊問,法官可按其酌情權批准:

a. 將閉路電視證人房的電視畫面關掉,讓證人只聽到被告的聲音;或

b. 透過其他人(包括法官)向證人訊問。

8. 在控方完成檢控論據後,法庭會決定或被告可以提出不用答辯,又或辯方可要求傳召證人作供。

9. 在辯方完成抗辯論據後,控辯雙方均可以為結案陳詞。

10. 作出裁決。

11. 判決。

12. 判刑。

註: CO =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刑事罪行條例;
CPO =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PFO = Police Force Ordinance (Cap 232) 警隊條例
PCJO =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Juveniles Ordinance (Cap 213)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PCPO = 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 (Cap 579)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 完 -

補 習 老 師 侵 犯 13 歲 童

被 告 趙 南 森 曾 因 在 補 習 社 狎 玩 男 童 , 於 00 年 受 審 判 囚 。

記 者 : 梁 瑞 珮

蘋果日報 2008-10-10

有 孌 童 癖 紀 錄   出 獄 四 年 再 犯
補 習 老 師 認 侵 犯 13 歲 童



【本 報 訊 】 曾 因 在 補 習 社 狎 玩 男 童 判 囚 的 補 習 老 師 , 出 獄 四 年 後 再 度 犯 案 , 替 一 名 中二 男 生 補 習 , 帶 他 返 家 狎 玩 。 男 生 寫 信 給 父 親 , 訴 說 遭 侵 犯 , 揭 發 事 件 。 該 補 習 老 師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承 認 四 項 與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罪 名 , 本 月 29 日 宣 判 。

被 告 趙 南 森 , 現 年 50 歲 , 報 稱 地 盤 工 人 , 昨 身 穿 外 套 便 服 , 表 現 正 常 。 高 院 法 官 張慧 玲 指 判 刑 前 需 拿 取 被 告 的 心 理 專 家 及 精 神 醫 生 報 告 , 另 索 取 受 害 男 童 的 創 傷 及 心理 評 估 報 告 。
主 控 官 指 , 被 告 拒 絕 向 警 方 提 供 其 家 庭 狀 況 、 健 康 、 育 背 景 及 工 作 履 歷 等 資 料 。 被 告 曾 牽 涉 兩 宗 風 化 案 , 共 被 裁 定 18 項 罪 名 , 包 括 1 項 非 禮 及 17 項 與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
資料 顯 示 , 被 告 首 宗 案 件 於 87 年 被 定 罪 判 監 , 第 二 宗 則 於 95 年 6 月 至 98 年 11 月 間, 被 告 在 與 妻 子 開 設 的 補 習 中 心 內 , 侵 犯 三 名 男 童 , 被 告 於 00 年 6 月 被 定 罪 判 監四 年 , 當 時 法 官 引 述 心 理 報 告 , 指 被 告 患 有 孌 童 癖 。 被 告 服 刑 至 03 年 2 月 出 獄 。

獲 男 童 稱 為 「 契 爺 」
被 告 原 被 控 八 項 與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罪 名 , 承 認 當 中 四 項 罪 。 案 情 指 , 13 歲 受 害 男生 於 去 年 8 月 一 次 球 賽 中 認 識 被 告 , 其 後 被 告 自 薦 替 他 補 習 , 每 月 收 400 元 , 男 生稱 呼 被 告 為 「 契 爺 」 。
同 年 11 月 某 晚 , 被 告 帶 男 生 到 其 東 涌 藍 天 海 岸 寓 所 ,讓 他 看 色 情 網 上 短 片 後 , 苦 苦 哀 求 男 生 替 他 口 交 , 男 生 終 答 允 。 翌 月 某 日 , 被 告 要求 跟 他 肛 交 , 他 怕 痛 堅 拒 , 被 告 於 是 在 他 臀 部 間 做 出 猥 褻 行 為 。 今 年 1 月 18 日 ,男 生 在 被 告 家 度 宿 期 間 , 互 相 親 吻 及 手 淫 , 又 替 被 告 口 交 。
同 月 20 日 晚 , 男生 向 父 親 表 示 , 欲 寫 信 給 父 親 看 , 但 叮 囑 父 親 看 罷 不 要 激 動 。 翌 晨 , 男 生 在 返 學 途中 , 把 信 交 給 父 親 。 父 親 在 兒 子 離 開 後 細 閱 信 件 , 得 悉 兒 子 遭 性 侵 犯 , 同 日 立 即 報警 。 翌 日 下 午 , 被 告 前 往 男 生 寓 所 外 , 遭 父 親 發 現 及 報 警 , 警 員 到 場 將 被 告 拘 捕 。
案 件 編 號 : HCCC133/08

淫警罪無可恕

東方日報21/7/2009






震驚全城的警務人員在旺角警署內性侵犯女報案人一案,涉案偵緝警員(CID)梁禮仲,昨在高等法院承認先後在警署內強姦及非禮四名少女。控方指被告利用同 僚密碼進入警隊電腦尋找獵物,十一天內先後誘騙受害人到警署內侵犯,其中兩人更是於短短三小時內先後受辱,被告又在獲悉有人報案後,提出以十萬元換取對方 撤銷指控。法官直斥被告嚴重違反作為警員的誠信,將他還押至下月十八日,以待索取其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後判刑。

現年卅歲的被告梁禮仲,承認一項強姦、三項非禮及一項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共五罪。法官邵德煒嚴斥被告濫用職權去接觸受害人,明顯有預謀犯案,侵犯各人後更不斷聯絡她們,全是本案加刑因素,亦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一度考慮立即判刑,惟經考慮後決定先取報告,並要專家評估梁重犯的機會。

偷入警隊電腦狩獵報案人

警務處處長鄧竟成昨無公開回應本案及向公眾道歉,但消息透露,鄧竟成昨早於被告認罪後,已親自致電四名受害人致歉。

被告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四至廿四日期間,在旺角警署先後非禮十六至廿一歲的事主A,B及C小姐,又於同月廿四日晚在警署內強姦十九歲的D小姐,以及在翌日向D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被告另涉十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的控罪,案件已排期於十二月廿二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偵緝警員,駐守旺角警署,他去年十一月十四及十七日先後以助查為名,誘騙A及B到警署,再帶她們到認人室內非禮。同月廿四日,C及D又分別被邀到警署協助調查,曾在天水圍警署報失電話的D,在男友陪同下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到達,被告與她相談一會,便叫D稍後再來,並囑她勿叫男友陪同,以測試男友耐性。

D離開警署後,C晚上八時到達,被告把C帶到認人房的證人室非禮,被告送走C後,同晚十一時半D由男友陪同再到警署,被告單獨把D帶到認人房的疑犯室。

十萬元圖換取受害人撤控

控方指,被告在房內先講「鹹濕嘢」,然後拉起D上衣,撫摸她及吻她 腿,D嘗試推開被告並高聲叫他停止,被告把她推向牆邊,用手指插她下體,並吻她頸及胸,再拉下其內褲吻下體,及沒使用安全套將D強姦。被告事後又拿出手提 電腦叫D在照片辨認偷她手機的疑人。D離開時向男友投訴,二人隨即乘的士到天水圍警署報案。

被告侵犯四人後,均曾再聯絡各人欲與她們約會,A、B、C均沒理會。惟D報案後,其手機即被警方監控,警方指示D問被告姓名,被告自稱「阿輝」,後來被告察覺D已報警,便向D發短訊聲稱不想失掉工作及坐監,要求D撤銷指控,並願支付十萬元。警方同月廿六日在紅磡拘捕被告,被告承認曾用其他同事密碼進入警方電腦查看警隊檔案,知道D年輕並曾在網吧失手機,便叫到警,二人並曾在警署性交。




四受害人可民事索償
【本報訊】案中四名受害人因錯信警方而墮入陷阱,在以為最安全的地方遭性侵犯,事件造成的身心創傷難以彌補,據悉已有受害人向志願機構求助。多名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涉案警員及其僱主警務處長,追討身心受創損失,勝訴機會極高,情況就等同神職人員孌童案般,教會亦要上身。
律師指勝算高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涉案警員的所為並非其工作一部分,亦非工作所容許,但因為其警員身份而可在警署做出此不當行為,其僱主即警務處長亦要承擔責任,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入稟法院,向該警員及處長追討身心受創的賠償。

他解釋,警方的調查已證實本案,有足夠證據才起訴涉案警員,故事件本身不存爭議,最關鍵因素即事發地點是在警署,顯示警員是行使本身權力去犯案,其僱主亦須承擔責任,情況與神職人員干犯孌童案,連帶教會亦要負上責任。他相信受害人一旦興訟,勝算甚高,唯一爭拗僅是索償金額而已。

另一法律界人士謝連忠亦指,涉案警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權犯案,加上事發地點在其工作地點,僱主提供的工作環境不足以保障其他人不受傷害,僱主亦有責任。他認為情況等同疑犯在羈留室猝死事件般,警務處長有責,相信受害人勝訴機會極高。
婦團紛譴責 警隊誠信破產

【本報訊】婦女團體群起譴責警方,指本案已令警隊誠信破產,促請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公開道歉。平等機會婦女聯席透露,案發後已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並應 全面檢討現行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免被其他不相關警員取用,但警方至今無回應,顯示警權過大,完全毋須面對公眾監察。

警權過大無監察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鄧竟成曾在立法會向另一議員梁國雄(長毛)承諾,一旦本案司法程序完結,而有關警員入罪,會向公眾道歉;涂認為,「佢(鄧)早道歉好過遲道歉」,強調如中層及時監管,本案便不會發生。  

平 等機會婦女聯席發言人林英卿形容案件離譜,指警員在警署內性侵犯報案人,處長責無旁貸,亦彰顯警隊本身的執法守則存有漏洞,讓報案人的資料被其他不相關警 員取用,報案人私隱無保障。聯席去年十二月曾去信鄧竟成要求徹查事件及全面檢討執法守則,包括保障報案人資料及訂立內部執行指引防止性罪行發生,但至今未 獲任何回覆。

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群福婦女權益會主席廖銀鳳亦指,事件令警隊形象徹底破壞,亦會窒礙市民向警方求助意欲;她批評涉案警員身為執法者卻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並建議警方日後准許市民在報案或落口供時可有第三者陪同,確保安全。

警 方發言人回應稱,深切明白事件令受害人深受傷害及困擾,警方於法庭作出裁決後,已聯絡事主向她們道歉,重申警隊是十分注重人員操守的專業隊伍,強烈譴責並 絕不容忍人員涉及任何違法行為,會以嚴肅及不偏不倚態度處理。另警方於案發後加強全港警署安檢,所有訪客須先向報案室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查明到訪理 由,始獲發訪客證,並由警員或特定人員陪同;至於警務人員本身均須出示有效證件,才能通過警署保安系統。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民 陣 指 摘 警 方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情 況 愈 趨 嚴 重 , 將 於 下 月 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陳 述 情 況 。 ( 黃 仲 民 攝 )

警屈賣淫逼簽烏龍供詞

東方日報04/10/2008

警 方 再 被 指 「 亂 砌 市 民 生 豬 肉 」 , 有 人 權 組 織 指 , 投 訴 警 方 捏 造 證 據 的 個 案 拾 級 而上 , 近 日 更 離 譜 至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 有 性 工 作 者 指 , 即 使 口 供 以 至 名 字 不 對 ,警 方 仍 強 迫 她 們 在 口 供 紙 上 簽 名 承 認 賣 淫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有 關 人 權 組 織 將 於 下 月派 員 前 往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 向 全 世 界 揭 露 港 警 的 濫 權 情 況 。

繼 前區 議 員 助 理 涉 被 誣 衊 襲 警 後 , 再 有 性 工 作 者 懷 疑 被 警 方 「 砌 生 豬 肉 」 。 民 間 人 權 陣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發 表 「 警 方 濫 權 」 半 年 定 期 報 告 時 透 露 , 警 監 會 處 理 投 訴 警 方 捏 造證 據 的 個 案 , 由 ○ 六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三 宗 , 增 至 去 年 的 一 百 四 十 六 宗 , 數 字 拾 級 而 上。

誣 衊 「 姐 姐 仔 」 拉 客
關 注 組 又 列 舉 多 宗 警 方 濫 權 個 案 , 指 今 年 七 月十 四 日 , 一 名 化 名 小 紅 的 性 工 作 者 外 出 購 物 回 家 時 , 巧 遇 隔 鄰 女 房 客 遭 警 方 「 放 蛇」 , 原 不 涉 拉 客 的 她 , 卻 遭 警 員 一 併 帶 返 警 署 。

期 間 , 有 警 員 要 求 小 紅 簽 署 一 份 已 寫 好 的 口 供 紙 , 小 紅 拒 絕 , 該 名 警 員 竟 說 : 「 你認 唔 認 都 係 要 你 坐 監 ! 」 更 甚 者 , 當 時 警 方 其 實 錯 將 她 與 另 外 兩 名 被 捕 「 姐 姐 仔 」的 口 供 紙 調 亂 , 小 紅 口 供 紙 上 的 名 字 及 描 述 所 穿 衣 其 實 是 另 一 人 , 當 時 小 紅 向 負 責 警 員 指 出 錯 誤 卻 無 人 理 會 , 警 方 仍 堅 持 控 告 她 。

處 理 該 案 的 法 官 多 次 在 庭 上 追 問 警 方 , 稱 為 何 口 供 紙 上 的 個 人 資 料 與 小 紅 不 同 時 , 警 方 才 承 認 將 她 的 名 字 「 搞 錯 」 , 但 仍 堅 稱 小 紅 曾 「 拉 客 」 , 幸 小 紅 最 終 獲 無 罪 釋 放 。

因 衝 擊 孫 明 揚 官 邸 罪 成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昨 亦 稱 , 一 名 警 員 為 求 孫 公 不 用 出 庭 作證 ,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證 供 , 訛 稱 曾 與 孫 公 見 面 , 但 事 後 卻 證 明 該 警 員 根 本 沒 有 出 入孫 公 寓 所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警 方 過 去 兩 年 多 次 涉 嫌 在 庭 上 作 假 口 供 , 捏 造證 據 企 圖 掩 飾 惡 行 之 餘 , 更 嘗 試 妨 礙 司 法 公 正 , 打 壓 本 港 言 論 自 由 , 收 窄 基 層 社 會運 動 的 空 間 , 小 紅 的 事 件 顯 示 警 方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 務 求 湊 數 交 人 , 投 訴 警 察 課 接 獲該 案 投 訴 並 沒 有 處 理 , 警 員 濫 權 亦 無 任 何 後 果 。

聯 國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以 及 多 個 團 體 已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 指 出 港 警 濫 權 情 況 嚴 重 , 委 員 會 將 於 下 月 三 日 至 二 十 一 日 進 行 聆訊 , 討 論 警 權 問 題 , 屆 時 本 港 的 民 間 代 表 , 包 括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的 羅 沃 啟 將 會 出 席 聆訊 。

警 方 發 言 人 說 , 警 方 一 向 以 公 正 、 公 平 、 公 開 三 大 原 則 作 為 工 作 方 針 , 市 民 如 有 任何 投 訴 , 可 向 投 訴 警 察 課 投 訴 , 所 有 調 查 工 作 均 會 由 警 監 會 監 察 及 審 核 。


紫 藤 及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昨 舉 行 記 者 會 , 批 評 警 方 過 去 一 年 一 直 濫 權 以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 黃 冠 華 攝
紫 藤 民 陣 批 警 濫 權 如 爛 仔

蘋果日報2008-10-04

【本 報 訊 】 立 法 會 議 員 梁 國 雄 在 政 府 總 部 示 威 時 被 控 襲 警 ; 議 員 助 理 謝 德 文 協 助 受 重建 影 響 居 民 爭 取 權 益 時 也 被 指 襲 警 ; 還 有 性 工 作 者 被 警 方 誣 告 引 誘 他 人 作 不 道 德 行為 , 令 人 對 警 權 過 大 心 寒 。 紫 藤 及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警 權 關 注 組 指 出 , 今 個 月 內 又 有 另外 三 宗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阻 差 辦 公 及 襲 警 的 案 件 開 審 , 人 權 監 察 下 月 會 向 聯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 會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權 監 察 總 幹 事 羅 沃 昨 在 記 者 會 批 評 警 方 多 年 來 以 「 砌 生 豬 肉 」 方 法 , 試 圖 打 壓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 部 份 警 員 濫 權 情 況 更 達 到 「 爛 仔 」 程 度 , 「 有 警 察 行 為 好 似 爛 仔 咁 , 明 明 佢 打 人 , 就 話 你 襲 警 。 」 今 月 6 日 、 16 日 及 30 日 分 別又 有 三 宗 涉 及 社 會 運 動 人 士 被 警 方 控 告 案 件 開 審 , 他 下 月 會 向 聯 合 國 禁 止 酷 刑 委 員會 , 報 告 香 港 警 權 狀 況 。

民 陣 警 權 關 注 組 發 言 人 林 依 玲 表 示 , 根 據 警 監 會 數 字 顯 示 , 過 去 三 年 共 發 生 490 宗 警 員 造 證 據 個 案 , 但 沒 有 詳 細 交 代 涉 案 警 員 的 懲 處 。 她 要 求 警 監 會 增 透 明 度 , 讓 公 眾 得悉 案 件 詳 情 , 及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於 警 察 部 的 投 訴 部 門 , 取 代 「 自 己 人 查 自 己 人 」 的 警察 投 訴 課 。

淫醫偷拍女病人

偷拍事件曝光後,引起網民熱烈討論。

部分受害人見樣 警查求診記錄追蹤
淫醫偷拍涉五女病人


東方日報03/10/2008

年輕淫醫被揭發涉嫌偷拍女病人一案震驚各界,負責調查的警員經檢視及分析檢獲的多段女性胸部及私處短片後,發現部分片段隱約見到被偷拍女子樣貌,經初步歸納後,警方估計最少涉及四至五名女病人,目前警方正根據診所的病人記錄聯絡曾求診的女病人,希望盡快安排辨認手續,將偷拍者繩之於法。

就學時曾捲風化疑案
上周五被警方拘捕的涉案醫生姓湯,二十九歲,於中文大學醫學院畢業。資料顯示,湯未畢業時,亦曾捲入風化疑案,被指在沙田一書局內涉嫌伸手入一名女子裙底非禮,遭警方起訴;案件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鑑於事主供詞未能真確地說出被觸摸部位,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湯畢業後加入一個醫療集團,並在該集團位於大圍的診所駐診。

事發於上周,一名女病人到湯的診所求診期間,發現診症室內有一部數碼相機,被其他雜物遮蔽,女病人感到可疑,擔心之前接受診斷時曾遭人拍下身體,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上周五到診所搜查,檢走一部數碼相機,又在其電腦內發現多段女性性器官短片,部分更隱約看見女士容貌,遂以管有不雅物品可供發放用途罪名將湯拘捕,案件交由沙田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調查。

警聯絡病人安排辨認
消息指出,警方從檢獲的不同短片所見,估計最少涉及四至五名女病人,已將電腦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組鑑證,並翻查病人記錄,聯絡曾求診的女病人,希望盡快進行辨認手續。

醫務委員會發言人證實,接獲警方知會一宗關於醫生涉嫌犯上專業失當行為的舉報,並已根據《醫生(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程序展開調查,現階段不便透露詳情。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該會經研訊後,如信納註冊醫生犯上專業失當行為,或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觸犯任何可判監罪行,可向有關醫生採取紀律行動,包括將其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

街坊心寒促交代事件
湯任職的醫療集團以書面回覆表示,由於事件正為警方調查中,未能作出評論。而涉事診所舖位則仍被圍板封閉,並貼出裝修通告,不少街坊昨路過時議論紛紛,直言對事件感到驚訝及心寒,有人更擔心自己已被攝入鏡頭。有女街坊稱,診所上周仍如常營業,突然聲稱租約期滿遷出,「肯定有皷禝」,要求診所向病人交代事件。

呂小姐年多前開始到該診所求診,曾接受湯診治,她形容湯年輕、斯文有禮,「佢好後生,平日尠晒西裝,都幾好樣」,診治時表現專業,並無異樣,間中會有女護士在診症室內;呂主要診治傷風感冒及洗傷口,未試過進行婦科檢查:「我無試過睇病時除衫,所以唔擔心畀人影畄相。」




醫療集團加強操守指引


東方日報03/10/2008

【本報訊】這宗醫療集團醫生涉嫌偷拍女病人的案件曝光後,有其他醫療集團立即加強醫生操守指引。天一醫務所負責人鄒重(王基)表示,該集團昨日已發信予旗下醫生,再三提醒他們在為異性病人檢查身體敏感部位時,應有另一名護士在場,以保障醫生及病人權益。

醫學界絕不姑息
鄒重(王基)坦言,集團在聘請醫生時並無品格審查,只靠醫務委員會把關,亦會參考醫生提供的前任僱主或老師的評語,而他本人很少聘請不相熟醫生,多由現職醫生介紹。他認為,由於醫生為病人檢查時,病人多是躺下,若醫生手持微形攝錄機,病人難以察覺。

醫學會會長謝鴻興指出,醫生考取執照時需向醫務委員會申報案底,若不申報便是欺詐,醫委會發出執照前會考慮申請人有無案底,以及案底嚴重性,不能一概而論。但申請人如曾牽涉風化案,但最後不成立及無留案底,則毋須申報。

謝鴻興痛斥本案涉事醫生濫用病人的信任,醫學界完全不能容忍,亦不會姑息,定必嚴肅處理。醫學會前會長蔡堅則指政府對醫療集團缺乏監管,他說:「醫療集團砼老闆有責任巡查各診所,竟有旗下醫生砜診所放攝錄機都唔知!」他認為集團負責人應定期巡查診所設備,確保提供合資格的醫療服務。

另有醫療集團發言人稱,今次屬單一事件,且涉及醫生個人操守難作評論。發言人稱,一般情況下,男醫生為女病人進行身體檢查,會先說明目的及方法,包括會否觸及敏感部位,並安排助護在旁協助。若病人拒絕,可安排由女醫生負責,避免令病人感到不安。
醫委會發出執照前會考慮申請人有否案底及其嚴重性。 資料圖片


「唔該幫我澄清唔係我」
同姓拍檔慘被牽連

東方日報 03/10/2008

【本報訊】「誰是淫醫?」醫生偷拍女病人事件引起業界及公眾熱烈討論,結果累及曾與涉案醫生共事的另一名同是姓湯、被戲稱為「麻雀湯」的醫生,有網民在討論區亂估,誤以為偷拍者乃「麻雀湯」。慘被牽連的湯醫生昨現身說法,指親友亦致電慰問,他只是一笑置之,相信清者自清,但他亦補充說:「唔該幫我澄清唔係我!」

據本報查證,無辜的湯醫生因近日參加世界麻雀大賽,被同業網友戲稱「麻雀湯」。「麻雀湯」昨輕鬆地向本報說,稍認識他的人,都知他與涉案湯醫生有兩大分別,包括對方二十九歲,他二十七歲;涉案人上周五在診所被捕,他則例必周五放假。他指出,只要巿民有睇本報報道,自然可以分辨出來,但是對於涉案人資料,他則拒絕回應。

並無做婦科檢查
同樣畢業於中大醫學院的「麻雀湯」稱,自己剛轉工,為受薪醫生,亦獲新僱主信任,未受事件影響,他亦一向不做婦科檢查,故與女病人並無芥蒂。有趣的是,數年前一名同姓湯醫科生捲入一宗風化疑案而要受審訊,當時法庭公布了被告的姓名,令他未受波及,豈料事隔四年後又發生湯醫生涉嫌偷拍病人案件,他笑言:「估唔到竟有第二次!」

謝鴻興痛斥涉事醫生濫用病人的信任,認為行為並不能夠姑息。 資料圖片

偷 拍 婦 科 檢 查   年 輕 醫 生 被 捕
診 所 內 搜 出 針 孔 攝 錄 機

蘋果日報2008-10-03

【本 報 訊 】 一 名 專 替 女 病 人 進 行 子 宮 頸 細 胞 檢 驗 的 私 家 醫 生 , 涉 在 診 所 內 安 裝 針 孔 攝錄 機 偷 拍 女 病 人 , 上 周 四 再 度 犯 案 時 被 女 病 人 揭 發 。 警 員 到 醫 生 診 所 及 家 中 搜 查 時發 現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及 多 幅 不 雅 照 片 , 將 該 名 29 歲 醫 生 拘 捕 , 暫 未 知 有 多 少 女 病人 被 偷 拍 。 該 醫 生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表 示 因 警 方 正 調 查 事 件 , 暫 不 作 評 論 。
記 者 : 雷 子 樂

警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昨 表 示 , 警 方 上 月 26 日 下 午 在 大 圍 一 診 所 拘 捕 一 名 29 歲 湯 姓 男 子 ,涉 嫌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佈 用 途 , 現 正 保 釋 候 查 。 醫 務 委 員 會 昨 表 示 不 評 論 個 別 事件 , 但 證 實 較 早 前 接 到 警 方 通 知 , 指 有 一 名 醫 生 涉 及 專 業 行 為 失 當 。

家 中 電 腦 有 偷 拍 照

據悉 , 被 捕 的 湯 姓 男 醫 生 , 是 衞 生 署 子 宮 頸 普 查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位 服 務 提 供 者 。 他 的 診所 內 貼 了 多 張 子 宮 頸 癌 疫 苗 的 明 星 宣 傳 海 報 , 平 日 有 不 少 女 病 人 求 診 。 該 名 醫 生 在大 圍 的 診 所 開 業 超 過 三 年 , 暫 時 未 知 有 多 少 女 病 人 曾 被 偷 拍 ; 他 在 2004 年 於 本 港的 大 學 醫 學 院 畢 業 , 報 稱 居 於 上 水 。
醫 生 偷 拍 女 病 人 事 件 , 於 上 周 四 被 一 名女 病 人 揭 發 。 該 女 病 人 當 日 到 該 診 所 求 醫 , 湯 醫 生 勸 她 接 受 婦 科 檢 查 。 女 病 人 有 懷疑 , 並 察 覺 診 所 內 可 能 安 裝 了 針 孔 攝 錄 機 , 報 警 求 助 。 警 方 翌 日 到 該 診 所 調 查 , 即場 搜 出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 懷 疑 有 人 在 診 所 偷 拍 。 警 方 並 在 該 醫 生 家 中 電 腦 發 現 多 幅偷 拍 照 。
記 者 昨 致 電 涉 案 醫 生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 查 詢 湯 醫 生 是 否 因 偷 拍 女 病人 被 捕 , 以 及 女 病 人 如 懷 疑 被 偷 拍 應 如 何 跟 進 。 有 關 醫 療 集 團 的 職 員 只 表 示 湯 醫 生正 在 休 假 , 診 所 正 在 裝 修 , 沒 回 應 其 他 問 題 ; 醫 療 集 團 的 網 頁 上 則 已 刪 除 湯 醫 生 的個 人 資 料 。 該 醫 療 集 團 公 關 部 昨 晚 回 應 事 件 時 表 示 , 警 方 正 調 查 事 件 , 暫 未 能 評 論。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 會 總 幹 事 王 秀 容 表 示 , 女 病 人 若 由 男 醫 生 檢 查 身 體 ,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 這 是 醫 生 的 守 則 之 一 。
醫委 會 昨 表 示 , 根 據 《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 , 醫 生 若 在 香 港 或 以 外 的 地 方 遭 證 實 干 犯 了 可被 判 監 的 罪 行 , 醫 委 會 可 展 開 聆 訊 。 醫 委 會 在 聆 訊 後 可 對 犯 罪 醫 生 發 警 告 、 譴 責 、刊 憲 譴 責 ; 若 罪 行 嚴 重 , 可 將 有 關 醫 生 除 名 , 即 俗 稱 「 釘 牌 」 。 醫 委 會 強 調 , 要 待警 方 調 查 、 法 庭 審 訊 後 , 才 會 決 定 是 否 召 開 聆 訊 。

女 病 人 防 偷 拍 自 保 三 招

. 留 意 診 所 內 環 境
. 若 男 醫 生 要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 可 要 求 女 護 士 在 場
. 看 相 熟 或 經 朋 友 介 紹 的 婦 科 醫 生

偷 拍 多 判 罰 款 阻 嚇 低

校園 、 更 衣 室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以 至 診 所 都 出 現 針 孔 攝 錄 機 偷 拍 狂 , 關 注 婦 女 性 暴 力 協會 總 幹 事 王 秀 容 表 示 , 被 偷 拍 女 士 承 受 的 精 神 心 理 恐 懼 , 與 被 非 禮 的 受 害 人 一 樣 嚴重 , 但 兩 類 風 化 案 的 刑 罰 卻 相 距 甚 遠 , 前 者 多 判 罰 款 了 事 , 而 後 者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10 年 ,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加 重 偷 拍 女 士 不 雅 照 的 刑 罰 ,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追 不 上 科 技 犯 案 趨 勢

王秀 容 又 表 示 , 性 暴 力 案 的 趨 勢 近 年 有 所 轉 變 , 施 暴 者 多 利 用 其 朋 友 或 職 業 的 身 份 ,取 得 女 性 信 任 後 侵 犯 。 協 會 過 去 曾 接 獲 一 宗 女 病 人 投 訴 , 指 接 受 婦 科 醫 生 檢 查 時 被非 禮 。 偷 拍 案 因 雙 方 沒 身 體 接 觸 , 犯 案 者 一 般 只 被 控 以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佈 用 途等 罪 名 。
根 據 過 往 案 件 , 偷 拍 狂 一 般 只 被 判 罰 款 、 判 刑 數 個 月 。 不 過 , 非 禮案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10 年 。 王 認 為 這 反 映 法 例 追 不 上 科 技 犯 案 趨 勢 , 認 為 應 加 重 偷拍 女 士 春 光 的 刑 罰 , 「 有 人 反 對 , 話 偷 拍 等 於 眼 望 , 質 疑 咁 算 唔 算 非 禮 」 。 但 她 指出 , 被 偷 拍 女 士 身 體 雖 沒 被 觸 摸 , 但 心 理 上 或 長 期 恐 懼 。 她 表 示 , 過 去 曾 協 助 被 偷拍 或 被 非 禮 的 女 受 害 人 作 出 民 事 起 訴 , 控 告 對 方 性 騷 擾 , 申 請 賠 償 。
本 報 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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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02/10/2008

偷 拍 歪 風 入 侵 杏 林 界 , 沙 田 大 圍 一 間 診 所 一 名 廿 九 歲 男 醫 生 , 涉 嫌 在 診 所 內 偷 偷 安裝 針 孔 攝 錄 鏡 頭 , 借 進 行 婦 科 檢 查 為 名 , 偷 拍 女 病 人 的 身 體 , 遭 女 病 人 發 現 向 警 方舉 報 。 沙 田 警 區 重 案 組 探 員 於 上 周 五 到 涉 案 診 所 搜 查 , 檢 獲 針 孔 攝 錄 機 及 報 案 女 病人 身 體 部 位 的 照 片 , 再 在 男 醫 生 家 中 電 腦 發 現 大 批 女 性 身 體 包 括 私 處 的 照 片 , 警 方上 周 五 以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布 用 途 罪 名 正 式 將 涉 案 醫 生 拘 捕 , 並 已 將 事 件 通 知 醫務 委 員 會 。

案 發 於 大 圍 一 連 鎖 醫 療 集 團 的 診 所 , 消 息 稱 , 上 周 四 一 名 女病 人 到 上 址 求 醫 , 一 名 男 醫 生 藉 詞 勸 女 病 人 接 受 婦 科 檢 查 , 女 病 人 覺 得 醫 生 表 現 奇怪 , 遂 細 心 觀 察 , 懷 疑 診 所 內 遭 人 安 裝 了 針 孔 攝 錄 機 , 女 病 人 離 開 診 所 後 立 即 報 警, 指 稱 懷 疑 自 己 的 身 體 已 遭 人 偷 拍 。

醫 生 被 捕 受 害 者 料 眾 多
警 方 接 報 後 , 立 即 於 周 五 派 探 員 到 上 址 調 查, 終 在 診 所 內 搜 出 一 部 針 孔 攝 錄 機 , 並 發 現 有 報 案 人 身 體 部 分 的 照 片 , 警 方 迅 即 前往 涉 案 男 醫 生 的 住 所 再 搜 查 , 開 啟 其 家 中 電 腦 時 發 現 大 批 疑 似 「 淫 照 」 , 當 中 不 乏女 性 身 體 各 部 位 包 括 私 處 的 照 片 , 從 照 片 角 度 初 步 分 析 , 懷 疑 有 人 是 在 固 定 位 置 安裝 針 孔 攝 錄 機 , 從 而 趁 女 事 主 未 為 意 時 偷 拍 。

由 於 涉 及 的 照 片 數 量 眾 多 , 部 分 只 能 看 出 是 一 些 女 性 身 體 部 位 , 加 上 與 其 他 照 片 混雜 , 警 方 暫 仍 未 能 掌 握 受 害 人 數 目 , 但 初 步 估 計 為 數 不 少 , 警 方 已 把 照 片 交 由 專 家進 行 電 腦 鑑 證 , 並 將 懷 疑 涉 案 的 男 醫 生 拘 捕 , 正 調 查 是 否 有 人 曾 將 照 片 經 互 聯 網 發布 。

警 方 發 言 人 昨 證 實 , 警 方 於 上 周 五 下 午 在 沙 田 大 圍 一 間 診 所 拘 捕 一 名 廿 九 歲 姓 湯 男子 , 他 涉 嫌 管 有 不 雅 物 品 以 供 發 布 用 途 而 被 捕 , 現 獲 准 保 釋 候 查 , 案 件 交 由 沙 田 警區 重 案 組 第 一 隊 調 查 。 警 方 鑑 於 事 態 嚴 重 , 已 將 事 件 通 知 醫 委 會 。

暫 停 營 業 拆 招 牌 圍 木 板
本 報 記 者 昨 午 到 肇 事 的 診 所 , 發 現 診 所 原 址外 已 圍 木 板 , 診 所 招 牌 也 拆 掉 , 門 外 貼 出 診 所 所 屬 的 醫 療 集 團 通 告 , 指 租 約 期 滿 內部 裝 修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 , 顧 客 可 到 集 團 旗 下 其 他 診 所 就 診 , 或 致 電 集 團 熱 線 預 約。

本 報 昨 曾 致 電 該 大 圍 診 所 及 所 屬 集 團 熱 線 電 話 , 均 無 人 接 聽 , 其 後 致 電 同 集 團 的 診所 查 詢 大 圍 診 所 何 時 開 診 , 接 聽 的 女 職 員 稱 : 「 大 圍 裝 修 緊 , 唔 知 幾 時 再 開 。 」 記者 再 表 示 欲 預 約 懷 疑 涉 案 的 醫 生 睇 症 , 對 方 語 帶 遲 疑 說 : 「 醫 生 放 緊 假 , 未 知 幾 時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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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刑事罪成可終身釘牌
02/10/2008

【 本 報 訊 】 本 港 的 註 冊 西 醫 一 旦 觸 犯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法 庭 裁 定 罪 成 , 例 如 盜 竊 、 詐 騙或 非 禮 等 , 無 論 有 否 被 判 監 , 個 案 均 會 自 動 交 由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偵 訊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決 定 需 否 展 開 紀 律 聆 訊 。 有 醫 委 會 委 員 表 示 , 遭 紀 律 聆 訊 的 醫 生 最 高 可 被 判 罰永 久 停 牌 。

法 庭 審 理 後 交 醫 委 會
該 委 員 指 出 , 一 般 情 況 下 , 若 醫 生 涉 及 刑 事 罪行 , 如 偷 拍 或 非 禮 病 人 , 礙 於 該 會 難 以 追 查 箇 中 案 情 , 故 會 先 由 法 庭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待 案 件 審 結 後 , 才 交 由 醫 委 會 跟 進 。 若 罪 名 成 立 , 有 關 個 案 會 自 動 轉 交 該 會 跟 進, 一 旦 醫 生 被 判 專 業 失 當 , 最 高 可 被 判 永 久 停 牌 。

但 過 往 的 案 例 , 通 常 只 會 將 涉 及 非 禮 等 罪 行 的 醫 生 判 罰 停 牌 。 相 反 , 若 法 庭 判 決 醫生 的 刑 事 罪 名 不 成 立 , 要 視 乎 警 方 或 受 影 響 人 士 會 否 向 醫 委 會 投 訴 , 否 則 該 會 不 會自 動 審 理 有 關 個 案 。

教育局主任非禮女童

胡 民 偉 否 認 在 珀 麗 灣 住 所 非 禮 14 歲 女 童 。 陳 浩 義 攝


蘋果日報 2008-10-01

教 育 局 主 任 涉 非 禮 14 歲 女 童
邀 往 住 所 拍 照   強 吻 撫 摸 全 身


【 本 報 訊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涉 嫌 透 過 MSN 邀 請 14 歲 女 童 , 到 其 珀 麗 灣 住 所 拍 攝 三 點 式 泳 衣性 感 照 片 後 , 將 她 壓 在 梳 化 強 吻 , 伸 手 入 衫 內 , 撫 摸 全 身 ; 女 童 父 親 發 現 女 兒 的 性感 照 後 報 警 。 案 件 昨 在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開 審 , 涉 案 MSN 對 話 內 容 不 獲 法 庭 納 入 呈 堂 證供 , 暫 委 裁 判 官 吳 維 浩 聆 畢 控 方 證 供 後 , 裁 定 被 告 非 禮 罪 表 證 成 立 。

在 浴 室 及 睡 房 等 拍 攝

被 告 胡 民 偉 ( 44 歲 ) , 否 認 於 去 年 6 月 在 珀 麗 灣 住 所 內 非 禮 14 歲 女 童 。 警 方 今 年 8 月 4 日 拘 捕 被 告 , 在 其 書 房 撿 獲 電 腦 及 兩 張 光 碟 。 在 光 碟 內 發 現 617 張 女 事 主 的 照片 , 包 括 呈 堂 的 229 張 照 片 , 除 7 張 為 戶 外 照 外 , 其 餘 222 張 在 被 告 住 所 客 廳 、 露台 、 浴 室 及 睡 房 等 拍 攝 , 大 部 份 為 泳 衣 照 。
讀 中 四 的 女 事 主 昨 供 稱 , 去 年 2 月 在 網 上 聊 天 室 結 識 被 告 , 交 換 MSN 資 料 , 被 告 透 過 MSN 問 她 有 否 興 趣 到 珀 麗 灣 做模 特 兒 拍 照 。 她 首 次 拍 照 當 日 , 身 穿 背 心 、 牛 仔 裙 及 絲 襪 , 在 珀 麗 灣 戶 外 拍 攝 兩 個小 時 後 離 去 。
至 去 年 6 月 第 二 次 拍 照 , 被 告 提 議 拍 泳 衣 照 , 她 穿 上 唯 一 的 三點 式 泳 衣 赴 約 , 被 告 拍 畢 泳 衣 照 後 , 她 穿 回 背 心 及 牛 仔 裙 坐 在 廳 中 梳 化 休 息 , 等 候被 告 將 照 片 燒 錄 光 碟 給 她 。 其 後 被 告 坐 在 她 身 旁 , 問 她 男 友 幾 多 歲 , 她 回 應 說 男 友 19 歲 後 , 被 告 則 說 : 「 38 歲 唔 你 ? 」 她 理 解 被 告 的 意 思 , 想 做 她 男 友 , 她 即 回 答 「 唔 我 ! 」

被 告 選 擇 不 出 庭 自 辯

未 幾 , 被 告 推 她 倒 在 梳 化 , 壓 她 強 吻 嘴 及 臉 , 又 伸 手 入 衫 內 , 撫 胸 摸 下 體 , 她 出 力 反 抗 不 果 。 數 分 鐘 後 , 被 告 入 房 取 光 碟 給 她 , 讓 她 離 去 。
律師 盤 問 事 主 表 示 , 她 在 警 方 首 份 口 供 沒 有 提 及 摸 下 體 , 次 份 口 供 則 指 有 被 強 吻 , 供詞 有 出 入 。 又 質 疑 她 聲 稱 被 非 禮 後 感 驚 慌 , 但 從 7 張 戶 外 照 中 , 兩 張 可 見 她 表 現 得頗 為 開 心 。 被 告 選 擇 不 出 庭 自 辯 , 案 件 押 後 明 日 續 審 。
案 件 編 號 : FLCC20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