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濕校長判囚


鹹濕校長判囚12周

30/11/2007 東方日報

涉 及 八 年 間 非 禮 四 名 女 職 員 的 將 軍 澳 仁 愛 堂 田 家 炳 小 學 前 校 長 蘇 有 恆 , 昨 在 觀 塘 法 院 被 裁 定 十 項 非 禮 及 三項 普 通 襲 擊 罪 成 。 裁 判 官 嚴 斥 蘇 的 行 為 令 人 「 痛 心 疾 首 」 , 竟 為 一 時 之 快 而 將 多 年建 立 的 成 就 毀 於 一 旦 , 令 人 惋 惜 , 但 強 調 蘇 犯 案 前 應 已 預 料 有 此 結 果 。 鑑 於 罪 行 嚴重 , 裁 判 官 判 蘇 入 獄 十 二 個 星 期 及 罰 款 三 千 元 , 但 准 蘇 有 恆 以 二 萬 元 即 時 保 釋 外 出等 候 上 訴 。

裁 判 官 林 嘉 欣 形 容 本 案 屬 「 男 上 司 討 女 下 屬 便 宜 的 性 騷 擾 行 為 」 , 被 告 蘇 有 恆 雖 是 出 色 校 長 , 將 寂 寂 無 聞 的 小 學 變 為 區 內 一 級 名 校 , 對 育 界 貢 獻 良 多 , 可 惜 未 能 以 身 作 則 , 多 年 內 不 斷 非 禮 四 名 事 主 , 除 濫 用 事 主 的 信 任, 更 辜 負 了 家 人 、 學 生 、 家 長 甚 至 公 眾 的 期 望 , 罪 行 嚴 重 必 須 判 監 。

林嘉 欣 逐 點 駁 斥 被 告 的 辯 護 理 由 , 指 四 名 事 主 絕 不 會 為 了 在 「 全 港 系 統 性 評 估 」 作 弊事 件 中 「 自 保 」 , 而 無 的 放 矢 ; 林 認 為 , 若 事 主 立 心 不 良 要 誣 陷 被 告 , 反 而 投 訴 被告 逼 老 師 作 弊 會 更 有 說 服 力 , 毋 須 打 「 無 把 握 的 仗 」 ; 故 認 為 作 弊 事 件 只 屬 導 火 線, 為 事 主 提 供 機 會 向 校 監 投 訴 。

事 主 裝 親 和 僅 職 場 手 段
林又 認 為 , 事 主 當 年 面 對 縮 班 、 殺 校 等 飯 碗 威 脅 , 對 被 告 「 相 對 較 輕 微 」 的 非 禮 行 為啞 忍 多 年 實 不 足 為 奇 , 而 事 主 既 已 選 擇 啞 忍 , 與 被 告 日 常 接 觸 時 裝 作 親 和 亦 只 是 職場 的 政 治 手 段 。 雖 然 如 此 , 事 主 被 侵 犯 後 均 有 表 明 不 滿 , 故 認 為 被 告 無 可 能 會 誤 以為 事 主 暗 示 同 意 , 而 繼 續 其 侵 犯 行 為 。

林 官 亦 反 駁 被 告 聲 稱 受 壓 及 保 校譽 等 辭 職 理 由 不 合 常 理 , 指 自 稱 處 事 嚴 謹 、 作 風 雷 厲 的 被 告 若 屬 清 白 , 面 對 嚴 重 指控 時 斷 不 會 不 問 究 竟 便 辭 職 , 理 應 抗 爭 到 底 讓 法 律 還 他 清 白 ; 其 後 他 更 為 薪 金 問 題與 校 方 討 價 還 價 及 反 口 不 辭 職 , 顯 然 當 初 是 恐 怕 校 方 報 警 令 事 件 曝 光 , 才 無 奈 同 意離 職 。

半 生 努 力 及 公 積 金 化 灰
辯 方 求 情 指 被 告 罪 成 已 「 名 譽 掃 晒 地 」 , 多 年 公 積 金 亦 化 烏 有 , 努 力 半 生 , 從 此 難 再 踏 足 育 界 , 律 師 嘆 : 「 下 半 生 點 呢 ? 好 慘 ! 」 希 望 林 官 考 慮 被 告 行 為 輕 微 及 無 前 科 , 並 有 近 廿 名 品 格 證 人 撰 信 求 情 , 可 輕 判 罰 款 或 社 會 服 務 令 。

五 十 七 歲 的 蘇 有 恆 , 被 控 於 二 ○ ○ ○ 年 九 月 至 ○ 六 年 六 月 , 分 別 十 三 次 在 校 內 及 一 私 家 車 內 非 禮 四 名 女 職 員 。 其 中 十 項 涉 及 摸 大 腿 、 熊 抱 、 拍 臀 及 彈 內 褲 邊 等 情 節 的 控 罪 , 被 裁 定 非 禮 罪成 ; 三 項 涉 搭 膊 、 捏 腰 、 頸 及 臉 因 只 屬 「 不 受 歡 迎 行 為 」 , 未 達 猥 褻 , 只 被 裁 定 普通 襲 擊 罪 。 仁 愛 堂 育 服 務 經 理 趙 文 堅 回 應 尊 重 法 庭 裁 決 。

案 件 編 號 : KTCC 4760/2007




判前呼好慘聞判呆坐不信
30/11/2007

「 真 係 好 慘 … … 我 都 唔 敢 講 ( 勝 算 ) ! 」 審 訊 期 間 一 直 低 調 的 蘇 有 恆 , 於 半 個 月 前案 件 審 結 待 判 時 , 終 向 本 報 記 者 首 次 表 達 其 內 心 感 受 。 他 顯 得 激 動 和 眼 泛 淚 光 地 說: 「 我 真 係 無 諗 過 佢 ( 事 主 ) 會 咁 , 呢 事 都 可 以 發 生 , 仲 有 咩 事 唔 可 以 發 生 ? 」 而 昨 日 被 定 罪 後 , 蘇 不 再 回 應 記 者 提 問 , 隨 即 偕 妻 子 與 律 師 到 律 師 樓 商 討 上 訴 事 宜 。

與 妻 互 相 安 慰
蘇 有 恆 昨 聞 判 時 表 現 拘 謹 , 一 直 低 頭 , 不 時 摩 擦 雙 手 及 閉 目 沉 思 , 他 得 悉 被 判 監 後 , 即 呆 坐 庭 中 直 至 散 庭 , 似 乎 不 相信 裁 決 結 果 。 一 直 獨 坐 公 眾 席 默 默 支 持 他 的 妻 子 吳 慧 嫻 , 此 時 走 近 其 身 旁 , 輕 撫 其肩 安 慰 , 蘇 始 離 開 座 位 , 與 妻 離 開 法 庭 。

曾 在 庭 上 表 明 : 「 我 以 身 為 蘇有 恆 妻 子 為 榮 」 的 吳 慧 嫻 , 一 直 表 現 冷 靜 大 方 , 對 丈 夫 不 離 不 棄 , 但 昨 離 庭 時 面 對眾 多 傳 媒 追 訪 , 終 忍 不 住 在 電 梯 內 失 聲 大 哭 , 身 旁 的 蘇 有 恆 即 時 擁 她 安 撫 , 盡 顯 「 夫 妻 情 深 」 。

二 人 離 庭 後 乘 律 師 的 私 家 車 直 返 油 麻 地 律 師 樓 , 約 兩 小 時 後 , 二 人 才 乘 的 士 離 去 ,同 樣 不 回 應 記 者 提 問 。 律 師 樓 職 員 早 前 曾 透 露 , 蘇 被 捕 後 一 直 心 情 沉 重 , 受 到 的 傷害 極 大 。

本 案 開 審 以 來 吸 引 一 群 旁 聽 者 每 日 到 庭 , 司 法 機 構 昨 特 別 安 排轉 到 更 寬 敞 的 法 庭 處 理 裁 決 。 廿 多 人 昨 早 已 在 庭 外 等 候 , 他 們 得 悉 判 決 後 「 有 人 歡笑 有 人 愁 」 , 部 分 旁 聽 人 士 忍 不 住 搖 頭 拭 淚 , 部 分 卻 相 視 而 笑 , 他 們 散 庭 後 匆 匆 離去 , 記 者 未 能 查 知 各 人 身 份 。

記 者 林 伊 蘭 : 張 美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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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07

【 本 報 訊 】 前 小 學 校 長 蘇 有 恆 被 定 罪 , 除 可 能 被 取 消 師 註 冊 外 , 對 育 界 亦 造 成 一 定 衝 擊 , 有 校 長 直 言 , 社 會 對 師 的 道 德 操 守 期 望 較 高 , 若 蘇 有 恆 上 訴 後 法 庭 依 然 維 持 原 判 , 會 令 育 界 蒙 上 污 點 , 又 指 學 界 雖 然 仍 面 對 縮 班 殺 校 陰 霾 , 但 對 於 大 是 大 非 , 各 人 不 應 為 「 保 飯 碗 」 而 啞 忍 不 平 事 , 否 則 難 育 下 一 代 正 確 的 處 事 態 度 。

多 年 知 交 始 料 不 及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顧 問 、 資 深 校 長 蔡 楷 俊 則 坦 言 , 認 識 蘇 有 恆 多 年 , 形 容 蘇 為 人 爽 朗 、 和 諧 , 做 事 有 見 地 , 若 非 禮 事 件 查 明 屬 實 , 相 信 不 少 育 界 人 士 均 會 始 料 不 及 。 蔡 又 指 , 今 次 事 件 後 , 師 、 學 生 以 至 其 他 界 別 人 士 , 要 學 會 在 遇 到 不 合 理 對 待 時 , 無 論 對 象 是 誰 , 均 需 即 時 求 助 , 才 不 致 令 事 件 愈 加 嚴 重 。

有 校 長 建 議 學 校 為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育 , 以 本 案 作 反 面 材 , 讓 學 生 明 白 箇 中 道 理 , 遇 事 要 向 人 傾 訴 及 解 決 問 題 。

育 局 發 言 人 拒 絕 評 論 個 別 事 件 , 但 指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現 職 師 涉 及 刑 事 案 而 被 定 罪 , 會 按 《 育 條 例 》 、 罪 案 嚴 重 性 及 個 別 情 況 作 考 慮 , 以 決 定 是 否 取 消 該 師 的 註 冊 。

將 軍 澳 仁 愛 堂 田 家 炳 小 學 校 方 、 師 生 及 大 部 分 家 長 昨 日 對 事 件 均 三 緘 其 口 , 有 學 生 漏 口 風 : 「 老 師 話 唔 講 得 ! 」 家 長 楊 太 則 指 事 件 屬 個 人 問 題 , 不 擔 心 破 壞 校 譽 , 亦 相 信 學 校 能 保 護 學 生 ; 另 一 位 家 長 余 太 則 希 望 新 校 長 會 做 得 更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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