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

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

旨在消除男女之間的任何歧視,舉凡工作、婚姻或懷孕等等公領域與私領域的性別問題儘納其中,企圖藉此臻至實質的兩性平等。

第五條將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人如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 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者,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該名 女性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七條則進一步說明,「涉及性的行徑」包括口 頭或書面形式的陳述。此外,上述定義也同樣適用於男性。這樣的定義照顧到兩性主體(雖然性騷擾的被害者大多為女性),以及當事人本身的感受與後果;至於性 騷擾的表達形式,則不再宥限於傳統的口頭或肢體動作,而包含了各種文字與圖像的現代傳播形式,例如上述案例中的電子郵件。


 為了 有效防範與處理性騷擾事件,香港設立專責委員會。由於未經調查的私下調解,通常不利於受害者,法令賦予委員會實質與主動的調查權,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政 府其他單位的配合協助。另一方面也對委員會的處理程續予以限時要求,以避免辦事人員因循宕延,造成當事人心理及利益的二度傷害。經深入調查後,委員會再對 兩造進行調解,倘若調解破裂,則由委員會將該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保障當事人有繼續申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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