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兒童性虐待現象回顧

現代社會兒童性虐待現象回顧


◆兒童性虐待研究的追溯

兒童性虐待現像在人類文明史及神話傳說中都有記載描述,但作為科學研究的課題是上個世紀末的事。
1898年弗洛依得發現他的許多病人在兒童時期受到過成人或年長同胞的性騷擾和傷害。他認為用精神分析的方法能夠追溯成年病人那些被壓抑的童年創傷性性經歷。
在20世紀40、50年代,儘管有一些關於成年人童年性虐待發生率的調查研究,但這一問題並未受到人們的重視。
直到1962年,Kempe發表了他的經典之作《受虐兒童綜合症》之後,人們才開始關注兒童性虐待對受害者的影響。
70年代,有關性受虐兒童的個案報告和亂倫家庭的描述開始頻繁地出現在文獻中。此間發表的論文雖然大多是軼聞和映像性的,但它們擴展了我們對亂倫現象及亂倫家庭類的精神動力學和精神病理認識。另外,臨床醫生也描述了量的由受虐待兒童表述的各種症狀和體徵。
80年以後,有關這方面的研究不僅在數量上有明顯增加,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有很大進步,加深了人們對兒童性虐待這一現象的認識和理解。

◆兒童性虐待的概念

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和不同的學者對兒童性虐待的定義具有不同的界定。

Finkelhor(1979)將與兒童發生的任何性活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都視之為性虐待。它包括伴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性接觸,而不論侵犯者的年齡大小,包括所有發生於成人與兒童之間的性接觸,而不論兒童是否知道這種接觸的性含義。
Ryan(1991)認為青少年與年幼兒童之間在年齡、發育和體格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一般認為年齡相差2~5歲就具有虐待性。
但也有人認為年齡差異沒有意義。的確,在臨床工作中,我們也常遇到同齡兒童之間的性接觸具有虐待性的情況,如性攻擊、性遊戲等。
在 美國的《兒童虐待防治法案》中,兒童性虐待被定義為:僱傭、使用、說服、誘導、慫恿或脅迫兒童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任何明確的或模仿性的性為,以及以強 姦、騷擾、賣淫或其他形式對兒童進行性攻擊或剝削的行為,包括與兒童的亂倫。在這裡,性剝削是指與色情服務有關的性行為或性活動,包括賣淫中的性交易和被 迫參與的色情服務,這個定義從法律的的角度界定了兒童性虐待,概念清晰、具體,便於司法操作,但未能包涵一些其他形式的具有虐待性作用的性接觸和性活動。

我們認為兒童性虐待包括2個層次:
一是接觸性性活動,包括撫摸、親吻和生殖器接觸及性交等;
二是非接觸性的性活動,如露陰、窺陰、觀看色情影視片、目睹成人性交行為等。

兒童性虐待的嚴重程度分為3個等級:
(1)重度性虐待,包括各種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生殖器或肛門性交,以及對生殖器和肛門的口交,而不論是否成功;
(2)中度性虐待,包括各種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對生殖器的觸摸,或裸體接觸乳房等,而不論是試圖如此還是業已成功;
(3)輕度性虐待,包括暴力或非暴力的帶性色彩的親吻、撫摸大腿、臀部,或著衣撫摸乳房和生殖器等,以及非接觸性的性活動。這樣界定可能更符合實際情況,更有利於實際情況的分析與治療。

◆兒童性虐待的發生率

在普通人群中,性虐待的確切發生率尚不清楚。被調查人群、調查方法、問卷類型及性虐待的定義都對統計數據有影響。
Russel(1983)和Wyatt(1985)在美國西海岸的兩座城市隨機調查了正常的成年婦女,他們分別發現在18歲以前有38%和45%的成年婦女遭到性虐待。
如果將非接觸性的性侵犯如性脅迫、性器官暴露等計算在內,受害率則分別上升到54%和67%。
Finkelhor等(1990)在一項全國性的成人電話調查中發現,27%的婦女和16%的男性報告他們在18歲以前曾受到過接觸性的性侵犯。
Elliott等(1995)用在全美進行了一次調查,有31%的女性和13%的男性報告有過性虐待史。
由於人們對受虐待經歷不夠重視、或羞於報告等因素,性虐待率的估計值可能低於實際值,這是在研究中應加以注意的問題。

◆兒童性虐待對受害者的影響

過去20多年的研究表明,性虐待對受害者的不良影響是明顯的,是導致各種心理問題或精神障礙的主要危險因素。
Gromes——schwart等人(1985)用標準化的工具對兒童性虐待的影響進行了研究。他們用Loouisvill行為評定列表評價了156例在 門診接受治療2年以上的性受虐兒童,其中女孩佔78%,男孩佔22%。他們將受虐兒童分成學齡前(4~6歲)、學齡期(7~13歲)和青春期(14~18 歲)3組。結果,17%的學齡前兒童的表現出精神疾病的症狀,40%的學齡兒童和24%的青春期兒童存在明顯的傷害反應,其症狀包括焦慮、恐懼、抑鬱、憤 怒和破壞行為、恐懼反應及智力、體力、社交發育的缺陷,還有性身份和性行為的紊亂。這說明,兒童性虐待對兒童的情感、認知及行為都具有明顯的影響。

◆焦慮障礙:
在80年代以前的研究中,研究人員就描述過性虐待引起的睡眠紊亂,如失慮、夢魘、恐怖性迴避和軀體不適。
後來,Anderson等人(1981)發現,67%的家庭內性受虐女性存在諸如睡眠紊亂及攝食障礙、恐懼、害怕、抑鬱、罪惡、羞恥和憤怒等問題。
Goodwin(1985)首次描述了亂倫受害兒童的創傷後應激症狀,如懼怕、驚跳、創傷重現、閃回、睡眠紊亂和抑鬱症狀。與成人強姦受害者相比,性受慮兒童表述的症狀更嚴重、更持久。
Mcleer等人(1988)發現, 40%的受虐兒童符合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的診斷標準。在受到親生父親和所信賴的人虐待的兒童中,分別有75%和25%的受虐兒童符合PTSD的症 狀標準,但在遭受年長兒童虐待的兒童中沒有一個符合這類診斷。他們後來發現許多受虐兒童雖不符合PTSD的診斷標準,但表現出PTSD的症狀。

◆分離症狀:
分離反應是對心理創傷的一種原始的防禦機制。
在性受虐兒童之中,可以發現由記憶或身份損害引起的分離或意識改變。兒童的早期分離症狀多數是伴有記憶減退的遺忘,過多的幻想和白日夢、夢遊症和短暫的意識喪失。分離的最嚴重形式——多重人格障礙也可見於受虐兒童。這種症狀通常只發生於受嚴重軀體或性虐待的兒童。
Liner(1989)在兒童精神科門診發現受虐兒童比非受虐兒童具有更多的分離症狀。

◆抑鬱和自卑:
在80年代以前就有許多關於童年性受虐待者出現抑鬱症狀的描述。 Macvvicar(1979)報告性受虐青少年容易發生抑鬱。
80年代的一些研究進一步證實性創傷對受害兒童的情感和自尊存在負性影響。 Sansonnet——Hayden等人(1987)發現,在精神病院住院的性受虐青少年中,重症抑鬱的發病率是71%。
Cavaivia和Shiff(1988)也發現性受虐青少年的抑鬱症狀的嚴重性和自殺企圖比未受虐的病人更重,而且更多見。當然,由性虐待引起的上述情緒反應或情感障礙也可由其他形式的傷害引起,所以,它們不是特異性症狀。

◆性行為問題:
如性行為增多,是性受虐兒童最顯著、最特別的症狀,它們可能與性經歷有著特殊的關係。
性的高度警覺和性的攻擊行為,以及伴隨的反復重演的性傷害常見於文獻報告之中。
在80年代以前, Macvicarcar(1979)報告過受虐女孩發生強迫性手淫,受虐青少年發生亂交的現象。
此後,Friedrich(1988)發現,17歲的受虐男孩比無虐待史但有品行障礙史的男孩存在更多的性行為問題,另外,性受虐兒童還會發生過早的性行為、性犯罪和同性戀傾向。
Friedrich等人(1992)用《兒童性行為問卷(csbi)》調查父母,他們的資料表明,有些性行為類型在非受虐兒童相當多見。如40%以上的父 母報告他們的孩子在家裡摸弄他們的生殖器部分,在他人面前裸體,但其他更深入的性行為相當少見。如只有不到1%的父母觀察到他們的孩子有生殖器接觸、物體 插入陰道和肛門的行為。當把性受虐兒童與未受虐兒童比較時,前者可能存在更多性行為問題,包括模仿成人的性行為。不過,大多數性受虐兒童沒有這些性化的行 為。

◆人際關係問題:
Mannarino等(1994)發現性受虐兒童的社交能力差,社會行為退縮。他們自認與人不同,對周圍人缺乏信任感。
Stovall等(1990)在投射試驗中發現性受虐兒童表現出紊亂的客體關係。這些都說明,性受虐兒童存在明顯的人際關係問題。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常特異性的行為問題會在性受虐兒童身上發生,如衝動、自傷、離家出走或逃學、違法犯罪、吮吸或咬手指、酗酒、吸毒等

◆影響兒童性虐待後果的因素
雖然兒童受害者比未受虐的同齡人有更多的問題存在,但性虐待並不一定使每個人都產生創傷後的反應。研究表明,是否產生與虐待相關的問題可能與下列因素有關。

◆性虐待的嚴重程度:
性虐待越嚴重,就越可能使受害者產生相關的問題。
一般而言,性虐待的嚴重程度主要受下列因素的影響:
a虐待發生時的年齡和發育階段。年長兒童較年幼兒童更易受到傷害或傷害更重,這與兒童的認識發育水平有一定關係;
b兒童先前的個性傾向。個性外向的兒童容易將受害經歷掀露出來,從而得到他人及時的支持和幫助,使創傷所致的痛苦減輕或緩解。當然,如果得不到他人及時的支持和幫助,甚至相反,那麼就會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c虐待的時間、方式和次數。時間長、虐待頻繁都會加重傷害程度。接觸性的性虐待,特別是涉及陰道或肛門插入的性交,比非接觸性的性虐待所造成的傷害更嚴重。
d軀體創傷與脅迫的程度。研究表明,兒童性虐待常伴有軀體或情感虐待。在發生這種混合性的虐待,軀體創傷與脅迫的程度越重,受害者心理受到的程度也就越深。
e受虐兒童與虐待者之間的親密程度。許多研究發現,受虐兒童與虐待者的關係越親密其受害程度就越重。

◆認知評價和應付方式:
認知評價和應付方式可能是影響虐待相關問題嚴重的重要因素。
認知功能水平越高,受害者的痛苦越深,即認知水平與痛苦程度相關。這可能是因為年齡較大的兒童或具有較複雜認知功能活動的兒童更能理解被虐待的意義以及對未來的不良影響。他們對被虐待事件的評價通常是負性的
、消極的和恐怖可怕的,並力圖通過否認、幻想等方式加以應付,以緩解或避免痛苦。

◆家庭因素:
來 自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的理解與支持,可以明顯地減輕虐待對受害兒童心靈的傷害,減輕他們內心的痛苦。但是,若家庭成員特別是父母對其施加虐待,那麼這種 虐待所造成的對受虐兒童心靈的傷害也就更加嚴重。而且,受害者得到家庭支持的程度也會明顯地減少,甚至根本得不到支持,這種情況在亂倫關係中尤其突出。

◆職業性干預:
包括治療、訪談等在內的各種職業性干預對受害者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些干預,如由不同人進行的多次訪談等會增加受害者的痛苦。不過,多數研究證實,及時的治療性干預能緩解和減輕受害者的痛苦,對維護受害者的心理健康是非常有益的。
兒 童性虐待可嚴重地干擾受害兒童的社會化過程和心理髮育過程,對他們的心理狀況產生明顯的不良影響,導致出現不同程度的、不同形式的心理障礙。與軀體虐待和 感情虐待相比,兒童性虐待對受害兒童心靈的傷害更為嚴重。我們對這種現象應予以足夠的重視,從精神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方面開展廣泛深入的研究, 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預防、干預、處理和治療的措施及方法。


原创文章: 狐狸狗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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