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護

伴護

2007-01-10 更新

東方日報專訊】報載有註冊男中醫師為病人治療腳疾時,被女病人投訴非禮,卻沒有女助護在場證明清白,被告上星期在法庭被裁定表證成立。有報章的報道圖文並茂,描述非禮的過程繪影繪聲,即使最後該中醫師獲判無罪釋放,名聲也會大大受損。

一向以來,替病人作醫療檢查時,並無法例規定必須要有護士陪伴,香港醫務委員會的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也沒有把缺乏伴護列為專業失當,只有指引建議醫生與異性作身體檢查時,應有伴護在場,以同時保障醫生和病人;指引當然也適用於註冊中醫。

伴護(Chaperon)
最初來源自古代法語,指陪伴並保護未婚少女上社交場所的年長女伴,類似俗語的「電燈膽」。現今看來,伴護反而是指專為男醫生證明清白的女護理人員。存心非禮病人的醫生當然罪有應得,但一般涉嫌非禮事故多是由於無意的身體接觸所引起;在私人執業圈子,病人故意製造非禮繼而進行勒索的事件也偶有所聞。公營醫院診症是流水作業,加上護理人手缺乏,護士要兼顧門診分流、應付查詢、清洗儀器、向病人解釋程序、量度血壓身高體重及照顧門診大堂病人等工作,再要化身為隨身伴護緊貼每位醫生實際上絕不可能。故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醫生本人當然要光明磊落,亦要提高警覺,遇有「高危」病人時,如年輕女子、過分敏感女病人、精神病幻覺患者(不是殘疾歧視),尤其是要與單身女病人進行身體檢查時,務必要有伴護在旁,除了作為監察之外,也可使病人安心。但伴護並非免死金牌,因投訴多是事後發生,數日前的診治詳情,任何人也難記得清楚,只是有伴護在場,法庭會較為相信醫生而已。

唐富民 註冊中醫暨註冊西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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