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法律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第2(5)條,

性騷擾是指:任何人( 不論其性別 )
1/. 如:1.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
或2.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2/.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該名女性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上述任何有關女性的描述,同樣也適用於男性。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第480章),違法的性騷擾行為包括:

i.第23條1. 任何人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對一名正在謀求獲得他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2. 任何人如對他在香港的機構所僱用的一名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 任何在香港的機構受另一人僱用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獲該另一人僱用或已受該另 一人僱用的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ii.第24條: 如有女性正在謀求或接受有助她勝任某項僱用的訓練﹐則任何提供或安排提供該等訓練設施的人﹐如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iii.第28條從事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女性﹐即屬違法﹐不論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上是否收費——
1. 拒絕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
或2. 拒絕以相同方式及拒絕按相同條款向她提供或故意不以相同方式及故意不按相同條款向她提供該人在正常情況下﹐會向男性公眾人士或向某部分的男性公眾人士(她亦屬於該部分的公眾人士)所提供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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