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醫 非 禮 女 助 護

非 禮 女 助 護 西 醫 停 牌 一 年

2001-5-25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醫 務 委 員 會 昨 日 召 開 「 手 機 醫 生 」案 件 後 首 個 醫 務 聆 訊 ﹐ 假 借 婦 科 檢 查 為 名 五 度 非 禮 診 所 女 助 護 的 私 家 醫 生 宋 榮 生 ﹐ 在 早 前 被 法 庭 定 罪 及 服 刑 十 二 個 月 後 ﹐ 醫 務 委 員 會 昨 日 裁 定 他 濫 用 專 業 職 位 非 禮 女助 護 ﹐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 被 重 判 停 牌 十 二 個 月 。

控 罪 指 現 年 五 十 九 歲 的 宋 榮 生 ﹐ 在 九 八 年 七 月 至 同 年 八 月 期 間 ﹐ 五 度 向 受 害 人 林 女士 作 出 猥 褻 侵 犯 行 為 ﹐ 濫 用 了 專 業 職 位 從 而 非 禮 該 名 女 助 護 ﹐ 不 但 犯 上 刑 事 罪 行 ﹐ 同 時 違 反 了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

案 情 指 當 時 年僅 十 七 歲 的 受 害 人 ﹐ 被 侵 犯 時 正 在 宋 榮 生 位 於 銅 鑼 灣 的 私 家 診 所 內 任 職 助 護 ﹐ 期 間受 害 人 向 宋 榮 生 表 示 經 常 感 尿 頻 ﹐ 宋 榮 生 聽 後 指 其 可 能 患 上 尿 道 炎 ﹐ 並 主 動 為 其 進行 婦 科 檢 查 ﹐ 先 後 五 度 在 未 有 戴 上 手 套 的 情 況 下 ﹐ 將 手 指 及 未 經 消 毒 的 棉 花 棒 插 入當 時 年 僅 十 七 歲 的 受 害 人 林 女 士 的 陰 道 內 ﹐ 並 且 不 止 一 次 撫 摸 受 害 人 的 胸 部 。

受 害 人 其 後 辭 去 診 所 職 務 並 向 警 方 報 案 ﹐ 至 去 年 四 月 法 庭 裁 定 宋 榮 生 五 項 猥 褻 侵 犯罪 名 成 立 ﹐ 判 處 其 入 獄 十 二 個 月 ﹐ 宋 榮 生 其 後 兩 次 上 訴 均 被 駁 回 ﹐ 並 已 於 去 年 十 二月 刑 滿 出 獄 。

控 方 昨 日 僅 將 法 庭 對 宋 榮 生的 裁 決 向 醫 委 會 作 總 結 ﹐ 受 害 人 並 無 出 席 聆 訊 ﹐ 而 辯 方 在 聆 訊 中 亦 無 提 出 證 據 及 證人 作 供 反 駁 法 庭 的 裁 決 ﹐ 並 未 有 就 指 控 作 出 答 辯 。

不 過 ﹐ 辯 方 律 師 在 為 被 告 求 情 時 謂 ﹐ 宋 榮 生 行 醫 三 十 年 間 從 未 遭 病 人 投 訴 ﹐ 並 且 熱心 社 會 服 務 ﹐ 義 務 擔 任 華 員 會 及 小 販 工 會 等 顧 問 醫 生 ﹐ 並 向 委 員 會 呈 交 十 二 封 區 議員 及 年 輕 女 病 人 的 求 情 信 件 ﹐ 希 望 醫 委 會 判 處 其 暫 停 執 業 。

經 過 兩 次 退 庭 商 議 ﹐ 醫 委 會 最 後 裁 定 宋 榮 生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 判 罰 其 停 牌 一 年 。

醫 委 會 主 席 李 健 鴻 在 宣 讀 判 詞 時 表 示 ﹐ 該 會 重 視 任 何 醫 生 對 病 人 作 出 的 性 罪 行 ﹐ 而今 次 事 件 非 常 嚴 重 ﹐ 破 壞 了 公 眾 對 醫 生 的 信 心 。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色魔
通常侵犯下屬或弱少的一群。
2012年10月15日